第六节 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经济责任。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合同、协议,明确企业投资权益。依据合同、协议划拨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向境外投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实施财务监管,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对外投资的含义和类型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公司的项目进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对其他法人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包括以实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投资的类型,可分为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
为了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的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对外投资的岗位分工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企业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企业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三、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四、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企业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五、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企业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资产(含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下同)投出环节的控制。办理资产投出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六、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七、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4)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5)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6)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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