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员工薪酬与福利
新《通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都是对员工薪酬与福利的规定,其规定与旧《通则》有着较大的变动。如旧《通则》及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新《通则》统一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一、员工薪酬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对员工薪酬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一)企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责任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领取足额报酬,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遇到法定休假日的情况下,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内支付。
对于职工超时工作和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是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二是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二)员工薪酬的组成
1.薪酬的内涵
薪酬属于职工的劳动报酬,具体分配办法包括工资制度、年薪制、股权激励、技术奖励或分成等。其中,年薪制、股权激励、技术奖励或分成对象一般适用于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立法确定了社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以税收形式调节个人收入。同时,从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一制定了企业的工资政策,包括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管理、股权激励等等,有些企业经过批准后,正在试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等分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的薪酬办法或收入分配制度还在深化改革之中。
2.工资制度
我国企业的工资制度,主要体现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一般来讲,企业设计内部工资制度,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生活费用、年资长短、能力差别、职务价值、工作成果等因素,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按件计酬、按技分配、按绩取薪、按资分配、按智领赏、按利提成等分配形式,以及绩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结构工资等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用。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试行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分配制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其中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3.年薪制
年薪制是以企业的一个生产周期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经过考核后发给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即把经营者的报酬确定在高于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幅度的水平上,并分为基本薪金和效益报酬两部分,效益报酬与其经营业绩挂钩,经审计考核之后予以兑现。
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6月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60%,其余40%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实行的年薪制与国外仅形似而已。最大的差别,应当在于职务消费方面,我国企业实行年薪制以后,经营者的住房、交通、通讯、应酬等职务消费仍然没有限度地由企业承担,使年薪制名不副实,并且经营者也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产生的。因此,其年薪制引起颇多争议,应当加以逐步改正和完善。
4.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本书第六章收益分配部分。
5.技术奖励或分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技术奖励或分成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该技术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三)薪酬的实现形式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可以约定职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等内容。
(1)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然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一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此外,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就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有些情形,企业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一是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于职工处于试用期内的,或者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高危作业职工劳动保险
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承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相应责任。企业职工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由于所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人身安全保障相对比较脆弱,企业应当为从事这些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并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3.企业内部奖励制度
研发核心技术、改进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工作,对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打破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把所需奖励纳入工资计划,通过财务预算予以安排。
企业给职工兑现奖励,可以采取现金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或者商业保险等形式(不含股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并入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因实行新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增加的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应当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
二、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新《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可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使用。旧《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原有的财务规定是,补充医疗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并且不得导致职工福利费赤字。
(一)员工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断完善。企业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代为扣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大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般按企业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则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2.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从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当地核定的计发月数。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后,对于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费
一般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行业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三类行业,各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办法,二、三类行业的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1.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承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规定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由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贯彻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现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所有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企业财务机制,我们认为,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以考虑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1)由于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特点,职工医药费负担较重;
(2)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
(3)近三年年度净利润连续大于企业预计需要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企业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列入成本(费用),由企业管理或者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统筹用于本企业或者集团内部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并由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会计信息。
2.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建立、共同缴费、基金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似,企业年金也是属于政府倡导、企业自愿、职工受益的集体福利范畴。职工养老问题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需要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多方共同解决。为了正确处理国家、投资者、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企业财务机制,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们认为,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健全且能够有效实施;
(2)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三年没有因虚假或不实报告问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3)近三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利和贷款利息,并完成规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4)近三年每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均不小于1,且年度净利润均大于企业预计需缴纳的年金数额;
(5)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当年,企业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且不得超过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的4%。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在当前我国职工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为了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以职工年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的基数,超过当地人均工资水平三倍以上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三倍计算;在当地人均工资水平三倍以内的,据实计算;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水平计算。
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企业应当聘请专门机构研究拟订,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工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实施。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年金基金,属于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所有,企业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核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对年金基金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
(三)职工福利费账户的处理
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在实施新财务制度的转换过程中,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账面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除外)应当继续按照原有用途使用(包括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改组改建,则应转增资本公积;如有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关于职工医药费
对个别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医药费统筹使用管理制度。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职工医药费可暂在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职工治疗重大疾病或者实施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导致职工医药费突破规定比例的部分,可再在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3.关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少数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支出,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相关支出,属于福利机构人员工资性质的,直接列作成本(费用);其他区别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分别处理。
4.关于其他福利费支出
在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完毕后,企业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交通费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其他支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内部授权制度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但企业工会活动所需支出,仍由工会在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中解决。
三、其他福利
新《通则》的第四十四条是对前面没有涉及的其他福利进行规定的,主要是对与员工住房福利相关的内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工会经费进行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一)与住房相关的福利政策
1.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它由职工和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成本(费用)列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货币化分配财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国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此,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对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财务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1)关于现有公房出售盈亏。从2000年开始,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规定报经当地政府房改管理机构批准。企业现有公房按核定的房改价格向职工出售,发生的销售盈亏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转作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处理。
(2)关于老职工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无房或者住房未达标的,按照核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资金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理。
(3)关于货币化住房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设计的主导思想,是双职工工作25年能够购买当地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这种原则确定住房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因此,企业按规定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对未购买公房的困难职工,企业在其规定标准以内给予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4)关于住房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由于物业管理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费性质,谁拥有固定资产,谁付费。因此,职工已经购买的住房,所需物业管理费应当由职工承担;职工未购买的住房,其物业管理费由企业承担。北方地区的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但因具有地区补贴性质,在未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可按规定执行,所需取暖费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对于已经实行职工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的薪酬是综合性的,企业应当不再另行计发取暖费。
(5)关于公共维修基金。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问题,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新《通则》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的财务处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教育经费
旧《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新《通则》没有直接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统筹的名义,直接向企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职工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有关财务、会计信息。
(三)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或者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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