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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使用制度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通则》延续了这样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牟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新《通则》提出若干指导性和强制性条款,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做出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第七节 财务信息使用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这是出于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考虑。

新《通则》延续了这样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牟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换言之,主管财政机关对按新《通则》履行企业财务管理职责时取得的企业财务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违法使用财务信息。

新《通则》规定的“恰当使用”,即财务信息使用应遵循的原则,其内涵包括:

(1)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领域和方法,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范围之内。

(2)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获得的企业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了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相关信息以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与职责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3)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牟取私利,例如向企业的竞争对手等特定对象有偿提供企业财务信息,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证券市场获利。

(4)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企业财务信息时,不得损害企业正当利益。

综合本章所述,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管理变革的深入、全面发展,企业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新《通则》提出若干指导性和强制性条款,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做出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新《通则》首先对企业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调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新《通则》同时也规定主管财政机关负有向企业提供必要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财务评价体系、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等义务。其次,新《通则》实现了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与突破,指出了财务信息管理的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指导、监测、预警、审计、评价评估、信息公开等。再次,新《通则》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明令禁止投资者、经营者借口拖延或者阻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禁止企业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最后,新《通则》创新、丰富了财务评价的内容,表现在不仅将财务评价内容概括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方面,而且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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