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完全竞争型的制度安排
战后日本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以间接金融为主、限制竞争为核心、产业金融为骨干、都市银行为龙头的制度安排。日本的金融制度对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从限制竞争、产业金融和都市银行三个主要视角考察、分析日本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战后日本金融运行的目标是要构建能够供应低成本资金的银行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资金。于是日本在采取“低利率政策”,确保低成本资金流向核心产业的同时,还把维持银行体系的秩序稳定作为政府监管的根本原则。大藏省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掌管了监管日本银行业的行政大权。大藏省对银行业实施的严格管制涉及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利率决定、费率水平、金融商品开发、业务操作方式等多个领域。在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体制”框架下,日本的金融体系也表现出典型的“管制经济”的特征。分业管制、利率管制、内外分离管制等管制措施成为战后日本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石,而由此形成的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日本金融制度最突出的特点。
日本金融行政对日本式金融体制的主导性主要体现在限制竞争的保护性措施方面。具体包括分业管制、利率管制和内外分离管制。
一、分业管制
分业管制是指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的分离、银行业和信托业的分离、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以及对中小企业金融的分离,其中,以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离最为关键。
首先,长期金融与短期金融的分离主要表现为长短期金融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经营,通过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间的相互对应产生专业化经营利益,以促进资金的有效合理运用。长短金融分离规定长期金融业务专门由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等长期金融机构经营,短期金融业务专门由城市银行等商业银行经营,该项管制的目的在于对长短金融业务实行专业化分工。长短金融的分离具有保护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的作用。日本三家长期信用银行(18)以及信托银行专责经营长期金融业务,主要负责为大企业提供设备投资资金。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通过设立“特殊银行”,专门进行长期开发金融。由于这类金融机构与战争关系密切,战后,在美国主导下的金融制度改革中,包括日本兴业银行等在内的战前“特殊银行”改制为普通银行。20世纪50年代之前,普通银行凭借大量央行借款开展大规模的设备投资贷款,导致资金成本大幅上升,利润极度下降,影响了银行的流动性。50年代初,美国制度的日本化改良的一大内容之一,就是重建了以长期信用银行为代表的长期金融制度。1952年大藏省制定《长期信用银行法》时,考虑到战后日本金融资产极度匮乏,证券市场无法承担提供长期资金供给的重任,故未在法律上对都市银行的长短期贷款设立限制,赋予了都市银行可以从事长短期贷款的特权,而对长期银行却明确规定只能从事中长期贷款。由此说明,尽管日本实施了长短分离的金融分业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严格。
其次,银行与信托的分离实际上属于长短金融分离的范畴。日本信托银行产生的历史过程比较复杂,并且没有专门的《信托银行法》。因此,根据20世纪20年代初制定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信托业务最早系由专门的信托公司经营。二战期间,为筹措战争所需长期资金,日本政府开始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大量信托公司被普通银行兼并。二战后,尤其是50年代初,在大藏省直接主导下,实施了银行与信托的分离管制,规定只有信托银行可以经营信托业务,原则禁止其他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日本信托业务的主体是以大规模受益凭证形成的贷款信托,信托资金的运用主要是长期放款。
再者,相对于长短期金融的分离而言,银行和证券的分离对现代日本金融制度的形成及其演变有着决定性意义。银证分离是在二战后美国主导的金融制度改革中,原样照搬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形成的,具体体现于1948年日本制定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
银证分业制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进行了制度上的分割。而且,即使在直接融资领域,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来自主要银行的控制。例如,长期以来,企业发行债券的额度、利率、承销商等一直是由主要银行组成的发债委员会决定,而且限制债券流通的管制无疑是对金融债和其他政府担保债的保护措施。
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开始挑战银证分业制。主要原因是金融衍生商品的出现,导致无法明确划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界限。例如,中期国债基金、短期金融资产信托产品就是融通证券、信托和银行业务的新型金融商品。因此,打破银证分业制的现实需求日益高涨。1982年和1987年日本两次修改银行法,银行被允许从事国债和地方债券等业务。随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渗透的扩大,银行与证券分离管制越来越难以维系。
不可否认,金融自由化大渗透之前,分业制避免了金融界的跨业竞争,在保证银行向主干企业稳定提供低成本资金的同时,确保了银行自身的收益,不可否认分业制是维持战后日本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利率管制
利率管制包括对存款利率的直接管制和对其他金融商品及贷款利率的间接管制。截至20世纪70年代前半期,以低存款利率为中心,日本维持了管制式利率体系。实施利率,尤其是存款利率的严格管制,目的在于确保重要产业部门的资金供给。
根据1947年实行的《临时利率调整法》,银行存款利率的最高上限,须经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决定,日本银行按存款种类、期限定出各种存款利率上限。1970年4月起,日本银行在规定最高利率上限范围内,按照存款期限长短制定存款利率指导方针,并予以公布。由于利率管制在实施过程中,并非完全受制于法律约束,比如金融债和企业债利率的决定,就是超越由发债人自行决定的明文规定,实际按照惯例,由发行人和大藏省及日本银行协商决定。以再贴现率和再贷款利率为中心的利率体系由日本金融行政当局掌控,与之配套的行政式信用分配方式缺乏公正性的弊端,导致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三、内外分离管制
内外分离管制是通过外汇管理隔断和防范外部经济变化对日本国内经济的影响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其确切目的在于阻止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日本金融市场,保证日本金融机构的利益并维持日本金融体系的封闭型。内外分离管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外汇专业银行和外汇指定银行制,具体措施是:①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在日本开设分支机构和限制外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②对资本的内外流动进行严格限制,尤其是限制资金和外汇的外流。内外分离管制的法律依据是1949年颁布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1950年制定的《外资法》,这两个法规合称外汇法。
上述限制竞争的基本管制措施相互依赖,互为作用。分业管制位居核心,是利率管制的前提,而利率管制又是分业管制的保证,内外分离在隔断外部经济变化对日本经济影响的同时,发挥了保证利率管制和分业管制的作用。
除了上述核心管制措施之外,大藏省还施行了许多不成文的管制。例如,自1954年起,大藏省原则禁止新增金融机构、限制准入的保护政策,在大藏省行政指导下各家银行之间的利益分配平均主义等。政府保护的政策框架的实质是由政府分担金融风险。政府分担银行经营风险的具体方式有:①日本银行和大藏省资金运用部分别以日本银行贷款或购买金融债的方式,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同时接受都市银行以金融债作为向日本银行举债的担保。这种资金供给显然带有政府补助性质。②政府金融机构(19)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协同融资具有化解民间银行信用风险的功能。日本政府的这种“保驾护航”式的金融行政为日本的银行提供了免于破产的保护。
再者,利率管制的实质是向银行提供巨额利益补贴,其中包括日本银行以官方利率提供给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而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购买长期信用银行金融债变相提供了利益补贴,并以此获得了参加长期信用银行牵头的银团融资的机会,而低存款利率和日本银行贷款使得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获得了实际利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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