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损伤票币的兑换、挑剔与销毁
损伤票币是指由于使用日久自然磨损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票币受损而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票币。
一、损伤券兑换的法定标准
(一)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半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不能兑换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等不能辨别真假的。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或揭去一面的。
此外,损伤硬币的兑换规定是:兑付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5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两分。
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机构,均应办理票币兑换业务,并应挂牌营业;办理兑换时,手续要清楚,两人共同鉴定,并当顾客的面在损伤票币上加盖“全额”、“半额”戳记;凡兑换的票币必须进行复点,对兑回的损伤币,均不得再流通使用,按券别、版别整理成把,上交业务库;管库员按人民银行规定整理上交发行库;兑入的现金在兑换人离柜前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
二、损伤票币挑剔的法定标准
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既要考虑市场票币的整洁,便于流通使用,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挑剔时可参照以下法定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2)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3)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的。
(4)票面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6)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花纹的。
三、损伤票币销毁的规范操作
损伤票币销毁权属于总库,总库授权分库办理,分库可以集中销毁,也可以根据辖内各库情况,指定若干中心支库为销毁点,具体办理销毁手续。
(一)销毁点的规范操作
销毁点发行库内的损伤票币需要销毁时,应向分库提出申请,由分库签发销毁命令,凭以办理出库并编制发行库付出传票,据以登记发行库基金分户账,月末登记发行库基金券别登记簿。损伤票币销毁完毕,销毁点按券别填制损伤票币销毁表一式四份,一份作付出传票附件,一份留存,两份报送分库。
(二)分库的规范操作
分库根据销毁点上报的销毁表,填制发行库的发行库基金付出传票(销毁表一份作附件),另一份销毁表按月汇总全辖报告表并附各中心支库销毁表报总库。
(三)总库的规范操作
总库根据销毁表核对无误后,编制两份付出传票,登记印制销毁票币分券别户或发行基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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