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单位贷款的基本制度
贷款的基本制度是指贷款的基本办法和贷款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一、贷款对象与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可以向哪些部门、单位发放贷款。它决定了贷款的投向,规定了贷款的范围。对商业银行而言,贷款对象的确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来决定。
根据现阶段的政策,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贷款对象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从银行取得贷款。它是对贷款对象的进一步的选择。一般而言,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贷款卡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由于贷款卡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媒介,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有效载体,因此,实行贷款卡制度有利于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信贷信息的透明度、降低贷款风险,便于银行管理信贷资产、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此外,还有利于帮助金融机构清理不良贷款。
(一)贷款卡颁发的对象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只能领取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如遇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借款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挂失或换发,但换发后编码不变。
(二)贷款卡的发放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它包括有关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保函、授权等信息以及企事业单位欠息、逃债、经济纠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情况。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不得与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作延续处理。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记有关要素、数据。
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贷款分类作相应调整。金融机构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及时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作呆账冲销的登录。
金融机构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第2个工作日12小时前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内登记有关要素、数据,并在上报前进行逐笔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专栏7-1
办理贷款卡的注意事项及流程
一、注意事项
(1)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贷款卡记录了贷款卡编码及密码,是商业银行登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客户资信信息的凭证,取得贷款卡并不意味着客户能马上获得银行贷款,关键看企业的资信状况是否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
(2)办卡对象:具有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法人及个体经营者;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不需办理贷款卡,但个人为企业(单位)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担保贷款的情况除外。
(3)贷款卡办理处于每年3—6月15日对贷款卡进行年审,当年办理的贷款卡不用年审。
二、办理贷款卡的流程
审核:(1)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2)证、照、表相符。
(3)主要财务指标平衡关系表。
发卡:上机登录企业概况后发卡。
年审所需材料:(1)《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2)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5)需变更企业要素的请携带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企业申请所需材料:(1)《贷款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为《事业法人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为上级批文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注册资产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领卡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决算报表。
(5)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负责人)证及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来源:《法官手记:从两起银行败诉案件看银行存在的隐忧》,http://www.fcg.gx.cei.gov.cn。
三、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时,为了保证发放贷款的安全性,在贷款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确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二)贷款人的义务
在贷款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人的工作效率,并使贷款发放过程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公正性,贷款人进行贷款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三)对贷款人的要求
贷款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对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如下。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借款人基本资格及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革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单位向贷款人贷款,为了保证双方利益均等,特别规定了借款人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者转让债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单位向贷款人贷款,必须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一定的资料。在借款人收到贷款后,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借款人必须配合贷款人的工作,按规定使用贷款,具体的规定如下。
(1)应该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对借款人的要求
贷款人在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后,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不使贷款发生损失,对借款人的贷款行为及贷款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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