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单位贷款的前台操作
一、单位贷款账户管理
(一)相关规定
贷款经办行应严格按照贷款会审单、借款合同副本、贷款转存凭证(借据)所列贷款科目、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开立贷款账户。一笔贷款合同建立一个贷款的账户主档,一个贷款账户主档对应一个交付使用的贷款客户账号,在一个贷款主档下分明细核算本金、利息。贷款业务属资产类业务,贷款账户余额在借方。
(二)操作程序
1.开立贷款账户
柜员开立贷款账户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程进行票据处理,具体的流程如下。
(1)柜员收到会审单、借款合同副本及“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后,应认真审核三者的贷款种类、级别、主管部门、累计指标、核定指标等内容是否相符、填写是否准确、是否经有关人员签字。
(2)查询贷款单位在银行的客户代码。
(3)柜员根据贷款合同和指标确定贷款科目名称,在贷款子系统中输入业务类别、账别、贷款种类、资金来源、客户代码、扣款扣息方式、账户名称、利息收入账号、待转营业收入账号、扣款扣息账号、还款计划表、科目代码等资料;如果单位分期还款的应在还款计划表中分笔登记日期和金额。生成流水号交由另一柜员复核;复核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账号。
(4)贷款开户完成后,柜员将贷款账户开立资料交会计主管审核,贷款合同副本专夹保管。
2.撤销贷款账户
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以后,该贷款账户不再使用,应进行销户处理。
3.转移贷款账户
贷款账户确需转移的,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移出行和移入行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手续。
(1)同一核算主体内贷款账户的转移。分为移出行的处理与移入行的处理。
①移出行的处理。借款人有欠息情况的,要通知借款人,结清欠交利息。一时不能交清的,由双方经办行协商处理办法,采取垫付或代收形式处理。转移前应将贷款账户截至移交日前1天的账目与借款人核对相符,签回对账单。
②移入行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贷款账户移转通知书”及借款合同副本及移出行的“转移贷款新账号通知书”,对移入贷款的贷款户名、金额、利率、期限、积数等要素进行核对。根据业务部门签发的“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在“分录记账”交易处理,交易完毕,将“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作机制凭证附件。
(2)不同核算主体间贷款账户的转移。分为移出行的处理与移入行的处理。
①移出行的处理。对账等操作与同一核算主体内贷款账户转移相同。会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交的“贷款账户移转通知书”后,分主动划付贷款资金、被动收到贷款资金两种情况处理。
②移入行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贷款账户移转通知”及借款合同副本及移出行的有关划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开立贷款账户,有关开户手续比照“开户业务流程”的手续办理。贷款账户开立后,分主动划收贷款资金、被动划付贷款资金两种情况处理。
4.变动贷款账户
同一机构内贷款账户需合并、分解时,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审批行同意后,办理账户变动手续。
(1)贷款账户分立的处理。一个借款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时,业务部门应与新的借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会计部门根据新的贷款合同等有关资料开立新的贷款账户后,通过“贷款转出”交易将贷款资金转到过渡户,再将过渡户的贷款资金通过“贷款转入”交易转到新开贷款户,如果新借款人同意接收旧借款人的贷款利息,应先通过“单户结息”交易办理结息。
(2)贷款账户合并的处理。两个借款人合并为一个借款人时,如贷款种类、级别相同,两个账户可以合并,业务部门重签或修订贷款合同;会计部门根据新的贷款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贷款。
5.维护贷款账户主档资料
借款人由于企业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银行变更贷款资料时,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贷款账户主档资料变更通知书”给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贷款开户主档资料变更通知书”,审核无误后,根据通知书要求在“贷款资料维护”交易中修改贷款账户名称、扣息方式、利息收入账户、待转营业收入账户、扣款账户、计息方式等要素,在“贷款利率维护”交易中调整贷款利率。
二、单位信贷资金贷款的业务处理
(一)相关规定
1.贷款的发放及归还
单位贷款发放方式分为一次转存和分次转存两种方式。借款合同规定分次转存的,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次数、时间及金额,分次签开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办理转存。单位贷款的归还方式可分为主动归还方式和直接扣收方式。
2.贷款归还的顺序
贷款本息回收原则上坚持“先还息,后还本,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的原则。但对质量出现明显问题、已难以足额回收贷款本息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银行效益增长及风险控制的原则自行确定贷款本息回收顺序。
3.贷款的展期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可提出展期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固定资金贷款展期,中期贷款(3—5年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只能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二)操作程序
1.发放信贷资金贷款
发放信贷资金贷款一般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1)收到会审单、借款合同副本及一式五联“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后,审核“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填写内容、客户签章、业务部门签章等要素无误,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依据,选择“贷款转存”交易办理贷款转存。
(2)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五联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转存凭证(机制凭证)第1联加盖“转讫章”作回单退借款人,第2、第3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第4联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借款人,第5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交本行业务部门;客户填写的贷款转存凭证作为附件装订。严格执行记账复核制度,入账完成后要查询贷款业务相对应的存款户名及余额是否正确,避免贷转存时发生串户。注意开户科目如使用不规范,会导致核算不准确。
(3)借款合同规定分次转存的,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次数、时间及金额签开“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办理转存,处理手续同上。
2.归还信贷资金贷款
(1)借款人主动归还。借款人主动归还的,经办行收妥款项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现金归还信贷贷款本金利息;转账支票归还信贷贷款本金利息。
(2)经办行直接扣收。贷款到期日,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的“贷款扣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选择“贷款归还”交易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交易成功后打印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若干(可选择“重打”功能打印多联),其中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业务部门,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扣款通知送借款人,另外两联分别作借、贷记账凭证。
(3)信贷资金贷款的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提出展期申请,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贷款展期通知书”。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单位贷款展期通知书审核无误后,选择“贷款展期”交易修改贷款到期日,交易完成后将“贷款展期通知书”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进行保管。
三、对公委托资金贷款的业务处理
(一)相关规定
1.委托贷款的管理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相当于贷款指标。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贷款发放前建立基金账户,基金到位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委托基金不计利息。
委托贷款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的核销应根据委托单位与银行双方正式下达的文件办理。
各种贷款基金不能随意调减,确需调减的,属于政府投资贷款基金的调减,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办理;其他各项贷款基金的调减,应根据委托贷款部门填制的通知,办理调减手续。调减后基金数不得少于实际发放贷款数。
2.委托贷款的业务处理
委托贷款一般采用一次转存的方式发放贷款。委托贷款按照委托贷款种类分委托部门或单位、借款单位及合同设立户进行明细核算。
银行委托贷款利息计息时挂账,实收时按委托人的要求上划,并按合同规定的分成计算手续费。
银行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专栏7-4
中国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介绍
一、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中国银行暂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中国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对于委托人,可拓宽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
(2)对于借款人,满足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3)对于集团公司,方便进行资金管理,调剂资金余缺。
二、注意事项
(1)这项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风险。
(2)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3)中国银行按照具体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4)目前中国银行暂不受理外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申请对象
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一定的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类客户,均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
四、申请资料
对于委托人,请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委托人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等。
(3)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效签字样本。
(4)中国银行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借款人,请提供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应包括贷款用途的说明)。
(2)借款人身份证明。
(3)借款人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等。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业务办理程序
(1)委托人向中国银行提出委托申请。申请书中应写明委托贷款的目的、要求,委托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金额、期限、计息方法等。
(2)中国银行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书就资金来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审查。
(3)委托人、借款人和中国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中国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5)委托贷款后期管理。中国银行以受托人的名义协助委托方收回贷款本息。
六、收费标准
委托贷款的具体手续费将由中国银行与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
(二)操作程序
1.发放委托贷款
(1)委托基金划入。经办行收到委托人划拨基金的通知后,先在系统“内部账开户”中开立基金户,再根据基金划入渠道选择“其他转账”或“接收入账(对公)”交易办理基金入账。交易完毕,一联贷方记账凭证交业务部门,作为划入基金通知(据以登记台账)。
(2)委托贷款发放。操作见“信贷资金贷款的发放”。
2.归还委托贷款
(1)收回委托贷款,操作见“信贷资金贷款的归还”。贷款归还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基金退回手续。
(2)经办行按规定将代收贷款利息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办理转账。
(3)委托基金划出。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通过“其他转账”或“异地汇出”交易,将基金划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处理
会计部门根据有关委托协议(一般在收到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同时收取手续费),通过“结算收费”交易收取手续费。
4.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
贷款到期日打印“逾期贷款通知单”,送信贷部门两联,由其送借款单位督促归还贷款,一联由会计部门留存专夹保管,并参照合同要求,对需要调整利率的,通过“贷款利率维护”交易办理,不作贷款转逾期交易。
四、票据贴现
(一)相关规定
1.票据贴现的申请与审批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3点。
①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②贴现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及复印件。
③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申请贴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票据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向银行提交票据贴现申请书;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贴现申请书;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具有合法性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供货方的发货证明及增值税发票;《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1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对持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有关担保材料,具体要求大致同担保贷款的具体规定。
(3)受理贴现银行应审查的内容。受理贴现的银行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票式和要件是否合法、齐全,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凭证。
②票据的经济背景、收付款双方是否在银行开户,并了解其安全性。
③承兑汇票是否可以转让,有“不得转让”字样的不能贴现。
④背书人的信用程度以及背书人数。
⑤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且要式是否完整。
⑥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企业的贴现授信额度。
⑦审查申请贴现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票据贴现款项只能用于贴现申请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商品生产或商品流转的合理需要。
客户经理在接到贴现申请后,应及时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进行电报查询,必要时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查询。并要求承兑行复函证明。审查后,信贷部客户经理拟写审查意见及初审意见,充分综合权衡该笔贴现款项的“三性”效果。贴现贷款的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短期贷款的审批程序办理。
2.票据贴现贷款的期限和额度
票据的贴现期限是指票据从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的时间。票据贴现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票据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期限是以再贴现和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时间。再贴现和转贴现的期限也在6个月内。
专栏7-5
票据贴现与发放贷款有什么不同?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模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3种。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两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得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资料来源:“金融票据知识”,http://www.loancn.com,2005年8月23日。
(二)操作程序
1.办理贴现
(1)收款人或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在第1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后,连同商业汇票一并送交贴现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接到做成转让背书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的要求审核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当面做转让背书。
(3)贴现期限的计算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息的计算应匡算邮程另加3天,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4)贴现凭证第1联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2、第3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4联加盖转讫章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作收账通知,第5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2.贴现的后续管理
贴现后,应做好下列日常工作。
(1)经办客户经理要及时做好贴现贷款发放、按期收回、违约、逾期及催收情况的登记工作。
(2)信贷(客户经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贴现贷款的台账登记工作,每月末与营业(会计)部门核对余额,确保无误。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3)贴现票据到期前,营业(会计)部门应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提前(异地3天、同城1天)发出委托收款。
(4)营业(会计)部门指定专人将贴现后的票据按照贷款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在贴现票据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客户经理)应向承兑行发出催收通知书。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向主管行长汇报。
3.贴现的收回
票据到期时,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证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5联贴现凭证作为第2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他操作程序比照发出托收凭证的操作程序办理。
贴现银行会计部门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操作程序办理。并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在台账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销;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还需要在有关担保合同上作注销登记并向贴现申请人退还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开办电子汇兑系统业务的银行,按电子汇兑系统业务的操作程序办理。
4.贴现未收回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为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权利期限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第5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5.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计算公式:
贴现实付金额=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日贴现率此外,还要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专栏7-6
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的计算
例1:某企业持有一张半年后到期的1年期汇票,面额为2000元,到银行请求贴现,银行确定该票据的市场贴现率为5%。问:贴现金额为多少?
贴现期=票据期限-持有期限=6(个月)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2000×5%×180/360
=50(元)
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2000-50
=1950(元)
例2:A公司于某年6月1日持有一张面额为2000元、年贴现率为10%的票据到银行申请贴现,若该票据出票日为3月1日,到期日12月1日。问:A公司可从银行得到多少贴现额?
贴现期=票据期限-持有期限=6(个月)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2000×10%×6/12
=100(元)
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2000-100
=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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