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为获得利润总额必须发生的费用,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的一种税金。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一)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依据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得到的损益额。它不同于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计利润,即前述的利润总额,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得到会计利润,再根据《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作出一定的调整,得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在确定会计利润时,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应作为费用处理,减少会计利润。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的部分才能作为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超过计税工资部分的工资,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计算时,要将此部分超出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回。又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对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这部分国债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减去,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由下式计算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例10-2 尔东公司2007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8 55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510 000,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550 000元,尔东公司实发工资600 000元。假定,尔东公司本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分析:本例中,尔东公司有两项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二是可免交所得税的国库券利息收入。这两个因素应分别调整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尔东公司当期所得税计算如下。
纳税调整增加额=600 000-550 000=50 000(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51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8 550 000+50 000-510 000=38 090 000(元)
当期应缴所得税额=38 090 000×33%=12 569 700(元)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是由企业当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形成的,其中: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额
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
由于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已超出本书的学习范围,因此仅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理论(至于其他具体内容,有兴趣的同学可查阅相关教材自学)。相关的递延项目是由我国所得税会计中的具体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法产生的,该方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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