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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会计报表才应当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为此,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会计报表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会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会计报表才应当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二)列报基础

在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是非持续经营状态,必须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会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具体而言: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反映。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报表附注。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的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相互可比。为此,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会计报表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五)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间不能相互抵消

会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消,但可以以净额列示。

(1)固定资产。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如果还计提了减值准备,还要减去减值准备,最后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净额。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等。

(2)非日常活动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偶发性业务以净额列示。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会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七)会计报表表首的列报

会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而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表明金额。

(4)会计报表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应当予以表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自公历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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