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人员在会计内部控制中的职责权限
(一)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内部控制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单位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发挥作用;单位负责人应该懂得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白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当然,也包含会计监督的职责;遇到违法违纪的问题,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他们解决难题,有效地制止和纠正歪风邪气,为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创造实行有效监督的良好环境;单位负责人通过个人的模范行动,即以身作则、模范守法,支持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并且,会计人员遇到违法会计事项照样办理或不予纠正,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他人员阻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也是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我国《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这一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它适用于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也适用于这些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讲,把会计工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体现了会计监督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为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这一权利,对收到检举的单位和处理部门《会计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为检举人保密;及时处理,包括无权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对不按《会计法》规定保护检举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监督需要内部控制与外部社会和国家监督共同发挥作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控制,仅仅依靠内部会计控制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力量,必须发挥会计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力量以及整个社会的作用,使它们都来关注会计工作,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来监督、约束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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