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的对象
审计对象或审计客体,即参与审计活动关系并享有审计权利和承担审计义务的主体所作用的对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范围所作的理论概括。以其定义可知,审计对象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外延上的审计实体,即被审计单位;其二是内涵的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
纵观中外审计史,传统审计对象和现代审计对象是不同的。传统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它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审计。如古代早期的簿记审计;20世纪前流行于英国的对所有会计报表及凭证、账簿进行的详细审计;20世纪后流行于美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我国目前的财政财务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传统审计方式。其特点是实施这一审计是为了评价、确认、解除受托的经营管理者在财务收支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审计和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现代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20世纪下半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审计的外延有所扩大。在西方出现了经营审计、管理审计、“3E”审计或绩效审计等等,以及在我国实施的经济效益审计,其审查对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范围,而扩展到影响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对被审计事项已实现和预计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事前事后的审计和评价,其中包括收支活动在内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信息,除了会计资料外,还有计划、统计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如合同、协议、决策、预算、章程等。因而现代审计的对象既包括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也包括其他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由于评价受托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扩大,它不但包括财务收支方面的经济责任,也包括与经济效益高低有关的各种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根据我国干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经济审计方法引入对干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均要进行审计。特别是对经济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审计。这就使我国审计范围更加扩大了。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的精神,以及《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我国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承办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等。
尽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具体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从其内容和范围上说一般均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一、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资料
审计对象的内容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的。这个载体就是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经济资料,如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以及计划、预算、统计、合同、章程等相关资料。现代审计虽然在审计范围上已大大扩展,但仍然离不开审查经济信息,特别是会计资料。因为会计系统连续地反映了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要想实现审计目标,就必须对会计资料及其存在的错弊进行审查。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之一,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可以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从而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价。
会计报表审计的内容不外乎两个方面,即常规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会计报表常规性审查即报表形式的审查;会计报表实质性审查即报表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报表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和报表内容合理性、有效性审查。
1.会计报表常规性外在形式的审查
对报表常规性外在形式的审查,主要是查明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如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表的种类如主表、附表、附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是否编制齐全;报表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页、缺项等。
2.会计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就是要查明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合法。即主要核对查明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要素的期末数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用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来分析评价财务状况,以便为报表使用者据以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3.会计报表内容的合理性、有效性审查
报表的合理性、有效性审查,主要是查明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经济、有无效率和效果。这方面的审查,一般是对报表上提供的数据指标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资料之一,无论进行什么样的审计,都离不开对会计账簿的审查。可以说对会计账簿的审查是会计资料审计的中心环节,在整体审计活动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1.会计账簿外在形式的审查
会计账簿外在形式的审查,主要是查明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如会计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能满足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是否合理;会计账簿的启用是否符合规定;会计账簿的内容是否填列完整,是否有合法的凭证,书写是否符合要求,结账是否符合规定等。
2.会计账簿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会计账簿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查明会计账簿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与合法。如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有关账户的发生及其余额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相关账项的记录是否相符,有关账户余额是否合理;有关账户余额反映的财物、债项是否确实存在等。
3.会计账簿内容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
会计账簿内容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主要是查明会计账簿所反映的有关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和有效,这方面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账簿上的内容摘要进行分析。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最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它是证明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进行会计核算的合法依据。事实上任何错弊的认定,最终都会反映在会计凭证上,任何经济事项的来龙去脉都会反映在会计凭证上。因此,审计中要查明任何问题最终要落实到对经济凭证的鉴别。
1.会计凭证外在形式的鉴别
会计凭证外在形式的鉴别,主要是查明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如会计凭证应具备的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正确、清楚,有无涂改、刮擦、增添和污损现象;记账凭证有无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所需的审批传递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是否全部签章,是否盖有财务公章或收讫戳记;会计凭证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等。凭证鉴别的根本目的是查明有无伪造、涂改等现象。
2.会计凭证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会计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要查明会计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经济业务内容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通过凭证本身真实性的审查来进行,而经济业务合法性的审查,则应联系具体的业务内容进行分析。对这方面的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会计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摘要是否真实、清楚、明确;会计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有关的法令制度,是否按规定的合法手续,并有合法的原始依据;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一致;会计科目的应用是否按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与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一致等。
3.会计凭证内容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
会计凭证内容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查,主要是查明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和有效。应审查会计凭证所证明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事项是否应该发生;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事项发生以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或效果。
此外,电子计算机的磁带、磁盘等会计信息载体,同样也是审计的对象。
(四)其他相关经济资料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经济资料主要是指除了会计核算资料之外的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以及有关管理资料,如计划、预决策、预算、订单、合同、章程、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这些相关资料主要用于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用于评价效益性。
1.审查相关经济资料的完整性
主要审查相关经济资料是否能充分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情况,有无缺失和不足之处,否则难以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全面完整的衡量和评估。
2.审查相关经济资料的真实性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正当的来源渠道,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否则将无从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正确评估。
3.审查相关经济资料的可比性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资料是否具有可比性,即是否可以进行历史的纵向比较,是否可以与国内外先进水平进行横向比较,是否与计划衔接,否则也难以评估判断其效益优劣。
4.审查相关经济资料的合理性
主要审查相关经济资料的内容是否科学,形式是否合理,能否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情况。审查相关资料是否建立在相对先进合理的基础上并且起到促进作用。如考核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有关资料是否定得过低,使之丧失考核意义;是否定得太高,脱离实际;被审计单位的效益指标应该是经过努力多数可以达到,部分超额,少数接近为佳。相关资料先进合理性的审查便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判断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
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现代审计,也不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要以被审计单位客观存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对其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以便对其所负受托经济责任是否认真履行进行确定、证明和监督。
(一)财政收支
财政收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预算外收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16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17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一是有权审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预算的执行和汇总的决算;二是有权分别审计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三是有权审计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四是有权审计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家财政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我国财政收入既包括预算收入也包括预算外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纳入国家预算,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外资金,如各种附加和其他不纳入预算的基金收入等。这些基金是国家财政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财政支出也包括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两个方面。预算支出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外支出是指财政性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那部分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审计法》所指的“其他财政收支”,主要包括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决算,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收支,其他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重要事项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是指按照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和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具体负责的本部门、本地方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作为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对哪些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哪些财政收支的内容进行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指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代表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收入和支出。这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本级财政部门,审计内容是本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批复和预算变化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情况,如有预算变化就应查明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2)本级预算收入审计。审查预算收入的征收、退库、划解、入库情况。主要应查明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免征、缓征现象,有无截留、占有或挪用现象。
(3)预算支出拨付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4)国库的审计。审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有无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私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经入库的库款的现象。
(5)政府预备费的审计。审查政府预备费的设置,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即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审查预备费的动用,是否报经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用于当年预算执行的自然灾害救济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有无用于不正当投资的现象。
(6)预算周转金的审计。审查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是否遵循了国务院的规定,是否用本级财政的预算结余设置和补充,其额度是否正常,是否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能否保证及时用款,有无挪作他用的现象。
(7)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主要包括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审计,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决算审计,以及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收支、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重要事项的审计。
2.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1)预算执行审计。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与对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是一致的,重点是要查明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是要查明下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工作中,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同时,对地方财政工作中关于全局的重大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2)决算审计。根据我国《预算法》第72条及《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决算审计包括审查批准前审计和报送备案审计。下级政府将本级财政决定草案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之前,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也即对年度会计报告和预算执行结果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收入是否合法,其应缴部分是否足额上缴;支出是否按规定列拨,有无以拨代支的情况;决算结余中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结转项目有无超过规定的范围等。地方各级政府按《预算法》规定将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报送备案的下级政府决算,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与批准前决算草案审计基本相同。审计机关审计之后如果认为报送备案的决算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预算法》的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审查和批准。
3.预算外资金审计
预算外资金按其管理部门,在中央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以及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在地方可分为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按收取形式,可分为税收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发展提取的专用资金。按国务院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应由财政部规定。其项目分为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新基地开发建设基金、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教育费附加、税收分成、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预算外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审查,即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国家的统一政策和法规,有无违反规定自行增设项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规定的情况;二是对预算外收入审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坐支、贪污、挪用、隐瞒、截留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三是对预算外支出审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开支的规定,有无健全的手续,有无乱支乱列现象等;四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审查,主要查明有无健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续是否清楚,有无健全准确的记录,是否经常进行核对并对不相符情况纠正。
(二)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纳入会计核算的各种收支。有人认为财务收支只是企事业单位的收支,这是不对的,国家机关部门财政收支也可以称为部门财务收支。部门资金收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资金收支,二是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收支。从国家财政管理的角度看,部门资金收支是国家财政收支在该部门的具体表现,所以可以叫部门财政收支;从本部门及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看,各项资金收支体现为内部财务收支,所以也可以叫部门财务收支。审计机关监督各部门财政收支,即是监督部门的财务收支。确切地说,财务收支是指经济组织在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中,筹集、使用、分配资金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种收支活动不仅是国家审计的对象,也是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对象,同时也是现代审计最主要的内容。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所谓国家事业组织,是指由国家创办的,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改善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而发展科学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和福利救济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的组织。国家兴办的学校、科研机构、文艺团体、医院、医药卫生检疫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图书馆及体育馆等,均属于国家事业组织。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是对其收入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事业性收费的合规性,有无擅自设置项目,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收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先分后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现象,是否正确计算税金,有无偷漏税款情况等。二是对其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支出费用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三是对其成本、费用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成本、费用开支有无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计划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此外,还要审查事业单位预算结余计算是否正确、真实,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等。
3.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重点的范围包括:一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如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国有企业,其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包括邮电、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钢铁、电力、国防工业、高科技电子产业、商业企业、粮食行业等。二是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较大的国有企业。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企业有公共汽车行业、煤气公司等。三是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对审计监督重点范围内的企业,均要进行定期审计。
4.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在预算的执行情况方面,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超预算情况;建设支出是否恰当,是否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范围,在预算与原计划中能否对号就位,有无设计外的投资;支出以后移交完成投资用工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不实之处;完成投资工作量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
在竣工决算方面,主要对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进度、转出投资、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支、投资包干结果、竣工决算报表、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5.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筹集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挪用、损失浪费及贪污行为;三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收入、使用的真实、合法;四是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现金收付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等。
6.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规范;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报表基础是否一致;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是否齐全等。二是对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受其援助项目的国外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外国政府贷款的筹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贷款协议和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购入的设备物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投入;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无效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7.其他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国有资产或者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项目的财务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三)有关的经济活动
现代审计监督活动在评价受托者的经济责任方面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经济责任,也包括与绩效高低有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所以现代审计的对象,既包括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也包括其他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在经营活动方面,不仅要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查,还要对有关的技术、商业、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整体经营活动是否按经营方针、目标执行,是否经营有效,对财政、财务收支有何影响等。在管理活动方面,不仅要对各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和职责进行审查,还要对计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过程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查有无正确、有效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观点,以考核和评价各项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影响程度。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就更加拓宽了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对于审计对象的确定,除了审计方面专门法规规定以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规定。在法律方面,还要考虑到宪法、预算法、企业法和会计法方面的规定。如《预算法》第72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税务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在行政法规方面,要考虑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审计事项和审计监督内容的要求。在行政规章方面,要考虑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办法和制度,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办法规定中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的要求。在政策方面,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审计监督活动的要求。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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