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及作用
《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审计证据,是证明应证事项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相的凭证。对于国家审计来说,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3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的信息和其他信息。这个定义说明了两个要点:一是说明审计证据是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审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虽然也可能成为某种证据,但不能成为审计证据;二是说明获得审计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审计意见,只要与形成审计意见有关,虽不能构成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法律证据),但同样可作为审计证据。对于审计证据的概念,虽有不同的提法,但都充分强调审计证据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如,我国台湾《审计准则》第2条指出:查核证据系指查核人员为对财务报表表示意见,而关于其专业判断所归集之资料。我国香港《审计指导》中认为:审计证据是审计师为达成审计结论,据以对财务报表表示意见所收集的资料。《国际审计准则》中将审计证据界定为:审计人员在达成据以形成审计意见的结论时所获取的信息。无论是中国的审计,还是外国的审计,也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审计的最终结果均要对被审计事项表示意见,作出结论或决定,其依据和基础当然是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概括地说,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围绕审计目标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而获得的经过核实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保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正确所依据的资料。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正确认定被审事项真相的根据,也是审计人员进行正确判断、表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审计认定,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或被审事项)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作出的明确的或隐含的声明。
审计证据不仅是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审计工作的核心问题。审计的成功在于取证的成功,审计的质量取决于审计证据的质量,取证是全部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具体地说,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审计证据是制订与修正审计方案的依据之一。通过初步调查,根据证实审计目标的需要,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类型、数量及取证渠道和方法,这就为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及主要手续方法提供了依据;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定方案有很大差异,需要重新确定取证的范围和方法,这又为修订审计方案提供了依据。
(2)审计证据是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任何审计决定都必须有根有据,否则难以令人信服,容易被人否定。因此,正确的审计决定,都要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础。
(3)审计证据是表示审计意见的根据。全面公正的、准确的、恰当的审计意见都必须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都必须和客观事实相吻合。根据估计和推测提出的审计意见,不会被他人所接受。
(4)审计证据是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的根据。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大量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负经济责任或解除所应负的经济责任。
(5)审计证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审计证据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取信于他人,而且也是审计职业自我控制的重要工具。审计主管人员可以根据取证进度来控制审计进度,可以通过审计证据来控制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如审计主管人员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及所记载的审计证据,借以发现和纠正工作过程中的问题,给具体工作人员以必要的指导,并据以考核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其工作责任心。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6条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由此可见,要保证审计质量,首先要保证审计证据的质量。
审计证据的质量是指审计证据的优劣程度,具体是指审计证据力的大小和证明力的高低。所谓证据力,是指单个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价值,即证据形式上的价值。所谓证明力,就是把众多证据加以综合,恰当归纳,再加上审计人员的意见,所形成的综合性的价值,即证据实质上的价值。审计证据具体特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客观性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审计人员在取证和运用证据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防止估计与虚构。客观性要求审计证据载明的时间、地点、事实、当事人等必须和事实相符;审计证据所描述的被审经济事项的变化过程、因果关系、制约因素、影响程度,必须真实而不能虚构;审计证据中涉及的各种数字都必须通过验算和核对,一定要和事实相符。客观性是审计证据胜任其证明的必要条件,不客观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力。
(二)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反映不仅需要和客观事实相符,而且要正确可靠,不同的证据其可靠程度也不一样,如:①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②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③审计人员通过直接进行实物检查、观察、计算和盘点获得的证据比间接取得的证据可靠;④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⑤检查原始文件提供的证据比检查副本提供的证据可靠;⑥在环境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询证比妥协求全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可靠;⑦从没有偏见、知识全面的人员那里获得的证据,比从有偏见、知识不全面的人那里取得的证据可靠;⑧第三方证据比被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⑨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上述假设,是判断审计证据可靠程度的标准。可靠的证据必须有可靠的来源,同时其证据本身也必须是可靠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程度通常受下列因素的影响:①提供者的独立程度。一般说来,证据可靠程度同被审计单位对其支配力成反比例,与证据提供者的独立程度成正比。②证据本身的证据力。有的证据起直接证实作用,有的起间接证实作用。直接证实的证据比间接证实的证据有较高的证据力。③证据提供者的有关知识。一般来说,一个人所提供的证据可靠程度,同他所具有的相关方面的知识有密切关系。来自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反之则低。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指审计人员必须依照审计法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收集审计证据,要得到被审计单位或提供证据人员的正式认同,如签字、盖章等,否则审计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证据其本身也有证据力,并且与审计事项相关,但由于收集手续不当,没有得到证据提供者的认同,因此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用来证实问题。
(四)时间性
审计证据的时间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效力受一定时间的限制。审计证据所覆盖的时间区域与被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时间是一致的,审计证据所反映的时点应与被审事项发生的时间相一致,某些审计证据只能用来证明某个特定时间内的事项,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即失去了证明力。例如,期末审计要收集有关内部控制结构有效性证据,期末审计要收集财务报表余额真实公允性证据,期末审计之后则要收集有关期后事项的证据。在期末审计取证时,证据的时间特征应该是:对于资产负债表项目而言,作为证据的样本项目越接近结账日越好;而对于损益表项目而言,作为证据的样本项目越能覆盖整个会计期间越好。
(五)重要性
证据力的大小,还取决于证据的重要性。所谓审计证据的重要性,是指证据的有用性。而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有用,还取决于该项证据的内容对于评价被审事项是否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的重要性起着直接的重要作用。所谓证据内容重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反映经济业务金额的重要性,在同质证据的条件下,金额大的比金额小的更重要;二是证据反映经济问题性质的重要性,问题性质的不同,其重要性程度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反映会计弊端的证据比反映会计上差错的证据更重要。
(六)相关性
有证据力的审计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越强,其质量越好。证据相关性,一是指证据与该项审计的目的相关;二是指证据与某审计事项的具体目标相关;三是指证实同一目标的全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内在联系,能产生一种联系证明力。例如,存货监盘结果只能证明存货是否存在,有无毁损短缺,而不能用来证明存货计价及所有权,这就是证据与目标的相关性决定的。再如,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收集审计证据时,就要注意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内部控制是否一贯遵守等方面证据进行收集,以利于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群。如果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就要收集证实以下事项的相关审计证据:资产或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是否归属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会计记录是否恰当;资产或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是否恰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恰当,并前后一致等。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证据相关性时,应考虑以下三方面问题: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获取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与某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证据。
(七)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它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证明被审计事项真相和说明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是正确无误的。证据数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因素:一是证据是否能反映本质,证据愈能反映本质,其需要的正面证据数量就愈少;二是对立证据(或者反证证据)数量愈少,需要的正面证据数量就越少。证据的足够性一般用不可置疑性来衡量。令人满意的程度是证据能消除人们头脑中合理的怀疑。审计证据的数量并非是越多越好,为了有效率、有效益地审计,证据只要能证明事项真相和能说明审计意见正确也就足够了。每一审计项目对审计证据的需要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还必须考虑取证的难易程度。如果质量高的理想证据难以取得,就应该改变取证途径寻找替代证据;对于不可缺少的证据,应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收集。审计人员在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审计风险
这里所指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资料某些重要反映失实未予发现的风险。一般情况,审计风险越高,则需要证实的审计证据需要量就越大;审计风险越低,其需要的证据就越少,审计风险具体又受以下因素影响。
(1)项目的性质。如果被审计项目具有投机冒险的性质,则审计人员的审计就要冒很大的风险。由于这类情况是发生在新创建的单位,因此,对新单位第一次审计,应做充分的调查工作,要有意识地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增加审计证据数量。
(2)内部控制的强弱。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越健全有效,其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小;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越薄弱,其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大,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出现薄弱情况或失控现象,审计人员就应加倍注意,扩大取证范围,深入细致取证,收集更多、更有力的证据,以减少固有风险的影响。
(3)业务经营性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越复杂,审计的相对风险就越大。审计人员对这一类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充分估计到其业务的复杂性,周密地进行计划,广泛地进行取证,从多方面进行证实,以减少审计风险。
(4)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差或不值得信赖,发生重大舞弊案件的可能性就大,审计人员应注意舞弊行为方面的迹象,多方面收集证据以揭示有无弊端。
(5)财务状况。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不佳的,容易发生掩饰行为。审计人员应多方面、更深入地收集证据,以揭示有无虚增收入、虚减支出等掩饰行为。
(6)时常更换中介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地经常更换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则说明被审计单位对过去的审计不满。审计人员对其审计更要注意提高审计证据质量和适当增加审计证据数量。
对于会计报表审计来说,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却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说该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超过了报表使用者容忍程度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是相关的两个概念,如果该重要性是指从报表使用者来考虑的错报或漏报的“容忍程度”,那么,审计风险则是超过这一“容忍程度”发表审计意见将承担的风险责任。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同样存在风险量化问题,评估时同样要考虑报表层和账户层风险责任的数量和质量。审计人员在制定和实施审计策略时,通过改变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估计水平,以确定在最有效、最节约的情况下,制定出检查风险的最佳函数,这就是审计风险的测试原理。审计风险的评估就是在审计计划、实施和报告过程中,对各个风险构成要素的测试及其涉及的方法与测试结果的综合评价与估计。在审计风险测试与评估中,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经验判断。
2.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就越要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免造成判断上的错误,导致对整体判断的失误。如果审计项目不重要,即使审计中有些偏差,也不会影响对整体判断的正确性。
对于会计报表审计来说,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种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的失误。它是从会计报表使用者可容忍程度来考虑的。会计报表重要性,又可进一步分为会计报表层的重要性和账户余额层或交易发生额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报表层的重要性,而在实施审计和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充分考虑账户余额或交易发生额的重要性,否则难以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作出总体结论。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既要考虑数量,又要考虑性质,如数量小当然不重要,一般记录中差错也无足轻重。重要性量化通常反映于审计人员正确判断,但有时也参照一些指导性意见,如达到或超过税前利润5%—10%的问题即为重要性问题,达到或超过总资产或总收入的1%即为重要性问题。
3.审计人员的经验
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即便从较少的审计证据上也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反之,缺少经验的审计人员,就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于作出正确的判断。
4.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错误和弊端,就应该扩大取证的范围,收集更多的证据,以便于作出恰当的决定或提出正确的审计意见。
针对会计报表来说,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错误类型主要是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计算和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与误解错误,对会计政策的误用错误等。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类型主要有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结果,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蓄意披露与事实不符的会计政策。发现重大错误和舞弊迹象时,应重新考虑相关人员陈述的可靠性,重新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如涉及最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大舞弊时,还应考虑是否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如果舞弊严重到出示审计报告会承担重大审计风险的程度时,在征求律师意见后应考虑取消审计业务的约定。
5.审计证据的类型与取证途径
如果大多数审计证据都是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第三者那里取得的,而且证据本身不容易伪造,那么取证数量就可以减少;反之,审计证据的数量就应该增加。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不仅受到错报风险的影响,还受到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就越多;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但仅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难以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三、审计证据的种类
审计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而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力,在其证实审计目标方面则有不同的作用。研究审计证据的种类,不仅有助于高效率地收集审计证据,也有利于正确评价和综合运用审计证据,最终达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一)按证据表现形式分类
根据审计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按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是通过什么形式反映出来的,可以将审计证据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证据、言词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审计人员通过盘存各种财物的实在性而取得的审计证据,如实际观察和实地盘点资产、存货,是这些财产物资实际存在的最好证据。这类实物证据的特点有两个方面:①可以通过实物盘存方法取证;②作为物证能够通过价值加以反映。
还有一种实物证据,并不完全具备有形资产证据的两个特征,但它们确实是实物,当它们同某一被审计事项发生密切关系时,它们就以其实物形态为该事项作证,成为一种实物证据。例如,审查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的合规性时,已发放的实物虽然已不属于企业所有,但可以当作实物证据拿出来以证实企业是否有超标准、超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的现象。
更确切地说,实物证据是审计人员通过对人员、财产或事项进行直接检查或观察而取得的证据。这类证据可以以备忘录、照片、图片、图表、地图或实物样本的形式加以记录。实物证据最可靠,具有很强的证据力。实物证据可以有效地证实资产、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质量等,但不能证明资产或实物的所有权、计价及分类等。
2.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亦称文件证据,它是指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项真实情况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书面证据又称为书证,它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所记载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第二,它的内容必须反映一定的审计事项的事实。书面证据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关审计事项的各种经济业务的行政会议记录、报告、批准文件、指示、决议、合同等。
(2)有关审计事项的各种经济、财务收支来往的书信、电报。
(3)会计记录文件,包括有关审计事项的各种会计记录及所有支持会计记录所记载的交易和事项的文件。例如:①总账和日记账;②工作底稿;③采购单、领料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及凭单;④销售订单、销货发票、发货通知、提单、运输单;⑤计时卡、职工收入记录、汇总工资表;⑥存货标签及清单;⑦现金收入清单、汇款通知书、收银机纸带、存款单;⑧注销支票和银行对账单;⑨信函;⑩合同;⑪保单;⑫会议记录;⑬纳税申报表;⑭月度财务报表等等。
书面证据数量大、来源广、作用广泛、易于篡改,它的价值并不在账面,而在于它所记录的内容。因此,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既要广泛地、大量地收集与被证实事项有关的书面证据,又要认真地对证据进行仔细的鉴定和分析、辨别真假。最有效的办法是运用能相互印证或有佐证的书面证据。
3.视听或电子数据证据
即以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能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据。
4.言词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叫做言词证据或口头证据。它包括质询的口头答复、被调查人的陈述和书面证据材料等。审计人员发现某种线索,向有关人员调查,被调查人写出的书面证明材料,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是,其实质仍是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都是人的陈述,在审计实践中就常常把它们叫做人证。言词证据是人用言词叙述他们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仅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能够影响其真实性,而且与陈述者的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
尽管言词证据没有实物形态、没有载体,带有感情色彩而又出自不同人之口的言词证据,不足以证明事物的真相,但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发掘出一些重要的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某些需审核的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便于收集到更为可靠的依据。因此,审计人员应对各种重要言词尽快地做成完善的记录,并要注明是何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所做的口头陈述,必要时还应获得被询问者的签名确认。对同一事项不同人的口头证据如果能相互印证或一致的,这类言词证据则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5.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也称状态证据,它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
(1)内部控制状况。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良好,其会计资料及其他的信息资料可靠程度就高。当审计人员确认被审计单位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很好的遵守时,就可认为被审单位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会计资料及其他管理资料的真实性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审计人员也可据此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有无重大错误表示意见,当然要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进一步验证。此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还影响到取证多少及审计人员的判断。一般来说,内部控制越健全,所需的其他各类审计证据就越少;否则,审计人员就要进行大量的取证。
(2)管理人员的素质。被审计单位人员素质越高,其所提供的证据差错率越小,可靠性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好,其会计中的差错也会减少,舞弊可能性也会很小,其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可靠程度也会增加。
(3)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被审计单位管理条件越好、管理水平越高,其提供的证据可靠程度也就越高;否则,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证据就很难予以信赖。
(二)按证据来源分类
审计证据按其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和亲历证据。
1.内部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各种经营管理活动所形成的保存于单位内部的证据。它是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取得的,填制地点在被审计单位。如内部书证、物证人证、原件等。
2.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取得的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第三者提供的各种证据,填制地点在被审计单位外部。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外部有关单位提供的业务询证资料、书面证明,从外部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外部有关人员的陈述等。
3.亲历证据
亲历证据是指审计人员目击或亲自参加检查测试所取得的证据。如通过鉴定实物、现场观察、计算分析等所取得的证据。亲历证据可信程度高,具有很强的证据力。视听证据,除参盘或监盘中取得的证据外,还有确证证据、计算证据和分析证据等。
(1)确证证据。是直接从客户外部的第三者获得的有关存在、所有权或价值的证据。为了确证应收账款,审计人员通常制作函证发给客户,以确认征询的余额是否正确,并要求回函一定要寄给审计人员。
此外,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分别与出票人和受款人确认,外存的寄售品与受托人确认,公共仓库的货物及代管证券需分别与代理人确认。审计人员直接从客户外部的法律顾问获得的律师信函也是一种确证证据,这种信函的目的是提供待决诉讼的证据及确定是否应在日记账或注释中对声明及未声明的索赔予以反映。
(2)计算证据。计算证据包括审计人员编制的计算表、复算表和调整表,例如在审计期末存货时,必须检验金额和各存货项目的金额合计数。计算证据是审计人员通过对基础数据的计算而取得的直接证据。
计算证据很重要的一类与分摊和应计有关。如通过计算或复算来检验分摊和应计的事项有应收与应付利息、折旧、各种纳税、产品质量保证、应计工资、各种资产清理收入或损失等。审计人员还可能复算管理当局各种估算的合理性,复算担保售后服务成本、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贷款损失备抵或预定进货额潜在损失等。因为调节表要涉及大量计算,所以也可以被列为计算证据。
(3)分析证据。是审计人员使用分析程序研究和比较数据间关系所获取的证据,以利于有目的地进行实质测试。在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现场工作结束时,均应实施分析程序以取得分析证据。前者是为了辨识高风险领域,后者是为了评价审计后交易及余额的合理性。实施分析程序获取分析证据的主要方面有:对比本年与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并查明显著差异,如对毛利率升降分析;对比收入和费用来源并调查新增和减少的来源;检查业绩报告并查明对预算的严重偏离,如对销售额偏离预算分析;将关键比率和百分比同行业平均值对比,如对边际利润、总资产报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的对比。
(三)按取证方式分类
根据取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同方式而进行的证据分类,这类证据一般都具有亲历证据的特征。
1.检查证据
检查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施用审阅、核对、分析、监盘等方法所获得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其他信用资料等。
2.调查证据
调查证据是指审计人员针对某些被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时获得的陈述材料和出具资料。
3.鉴定证据
在审计实践中,针对某种事项、实物或资料,审计人员要求有必要进行鉴定的部门进行鉴定,所取得的鉴定结论即为鉴定证据。
4.其他证据
在上述证据之外的各种证据,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群众的举报材料、来访接待记录、分析对比资料等。
此外,按照证据相关程度分类,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的重要性分类,有基本证据、辅助证据和矛盾证据;按照证据制作依据分类,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按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分类,有真实证据、不真实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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