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业的同业救助
在近代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中央银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一直付诸阙如,这使得1883年上海倒帐风潮、1897年贴票风潮,以及1910年橡皮股票风潮期间,钱庄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通过寻求同业救济来度过危机,成为一种必然而又无奈的选择。
一、银行公会组织与公共准备金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自由兴办银行的高峰时期,但所办银行大多资金薄弱、信用未固,因此常常倒闭,并引发金融风潮。此时期中,中、交两行发挥了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又利用特权和雄厚的资本实力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各商业银行普遍产生危机感,不少地方通过设立银行业同业公会、钱业同业公会以及同业联合准备库等,依靠同业救助以应对危机。
银行同业组织的设立,是实施同业救助的重要基础条件。1915年8月24日,财政部公布《银行公会章程》17条,该章程规定,各处银行、钱庄、银号等,应照本章程组织银行公会,办理下列事项:(1)受财政部或地方长官委托,办理银行公共事项;(2)办理支票交换所及征信所事项;(3)办理预防或救济市面恐慌事项。同时规定,入会银行有互相维持之责;均须于营业盈利项下提出1成,存储银行公会作为公积金;于银行营业资本不敷周转时,得以确实担保品向银行公会借用公积金,其利息由临时会议定之;公积金非经董事会议,并查明告贷银行内容确系殷实,并无别情者,不得借用;公积金所生利息,仍归原提存之各该银行所有[30]。1918年8月28日,财政部公布改订后的《银行公会章程》14条,规定,依照中华民国法令组织之本国银行,有5行以上之发起,得遵照本章程呈准财政部组织银行公会,办理下列各事项:(1)受财政部或地方长官委托,办理银行公共事项;(2)办理支票交换所及征信所事项;(3)发展银行业务,矫正银行弊害[31]。
对于如何集聚各地银行的资源,共同抵御金融风潮的侵袭,上海银行公会认为,“鉴于上海年来银根日紧,市面时有恐慌,每当风潮发生,惟吾金融界影响最烈;苟平日无统筹救济之方,即临时有应付竭蹶之虑,殊非所以昭金融稳固之道”。1918年11月30日,上海银行公会召集12家入会银行开会,决定设立公共准备金,由在会各银行按认定之数公同交存现金于保管银行保管,其宗旨系为在会各银行不虞之备,必以现金存储,故不生息,总额暂定为规元30万两,每年公推在会银行之一为代表公会担任保管责任;“设在会各银行中如有因市面牵动或其他特别情形仍需维持藉资周转时,得以相当之抵押品向公会抵押;其抵押数目,除该行交存之数外,应添抵押若干及期限长短,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表决之”。如市面有风潮时,银行公会亦可召集全体会员会议维持,“惟仍由各庄号以相当之抵押品向公会抵押,其数目、时间、利息,均临时酌定之”。至1919年3月,各行所认准备金已全部缴齐,并公推中国银行代表公会担任保管之责;其中,中国银行规元62 816.93两,交通银行规元60 000两,浙江兴业银行规元30 000两,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规元20 000两,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规元10 000两,盐业银行规元10 000两,中孚银行规元20 000两,聚兴诚银行规元20 000两,四明商业储蓄银行规元20 000两,中华商业储蓄银行规元10 000两,广东银行规元10 000两,金城银行规元20 000两[32]。据此,财政部批示同意备案[33]。
1931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的《银行法》,以法律形式对银行同业的互助作了专门规定,其第33条规定,同一区域之银行得共同办理下列各款事项,但须受财政部之指导或监督:(1)增进金融业之公共利益;(2)矫正金融业之弊害;(3)办理票据交换所及征信所;(4)协助预防或救济市面之恐慌;(5)其他关于金融业之公共事项[34]。
二、一·二八事变与联合准备委员会及联合准备库
1932年1月28日淞沪抗战爆发后,上海商会紧急决议所有行业一律停市3天,3天后又决议无限期停市,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亦随之停市。由于银钱各业未能开市,上海市面人心惶惶,金融界有鉴于此,遂共同议决,定于2月4日正式开市,以定人心;同时决定:(1)自复业日起,凡我同业所出近远期本票,一律加盖“此票只准同业汇划”字样;(2)支票亦照第一项本票办理;(3)如有各往来家送来票据,在交通阻碍之处,不能收到,一律退回原家[35]。
与此同时,华商各银行为维持市面、稳定金融起见,由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组织联合准备委员会,办理联合准备及拆放事宜。各银行之加入委员会为委员银行者,应先将下列财产经执行委员会之核准,缴入委员会为准备财产:(1)在上海公共租界及法租界以内之房地产;(2)立时可变价之货物;(3)在伦敦或纽约市面有价值之股票或债票及在国外之存款;(4)现金币或得兑现之金币或现金条;(5)其他财产不在前4项范围之内,而经执行委员会许可者。委员会对委员银行所缴准备财产,填给保管收据后,估价7折发给下列3种单证:(1)公单4成;(2)公库证2成;(3)抵押证4成。公单经委员银行发行后,得代替现金在市面流通,并得随时向委员会兑现或拆借现金;公库证得为发行银行之保证准备,或作为向发行银行领用钞票的部分准备(现金6成与公库证4成);抵押证得为委员银行间借款之抵押品,亦得为发行银行之保证准备[36]。各行之货物、租界内中心地产以及伦敦市场有价证券三种财产,交会保管,约值现金5 000万,“外商各银行以痛痒相关,亦已加入该会,取一致行动”[37]。业内人士对此举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这三种不同形式单据的发行,具有重要意义[38]。
钱业公会亦议定2月4日复业,其议定暂时办法为:(1)自复业日起,会员各庄所出近远期本票,一律加盖“此票只准同业汇划”字样;(2)支票应登报通告一律照本票办理;(3)买卖划头及现洋支单钞票等,仍照旧办理;(4)华商银行委托代买卖现洋及支单,并代划银行划头,亦仍照旧,双方同意办理之;(5)复业日起,不论何家付来银行支单及划头,收入后可以抵用现款;(6)如有必须欲向洋行出货者,可由往来家自向各同业酌量商用;(7)华商银行及各存户支出划条,亦一律同业汇划;(8)各同业对于各银行所发钞票,一律照旧收用;(9)如有各往来家送来之票,在交通阻碍之处不能收到,退票暂由原家保存,一俟平靖,再行设法收退[39]。为防患未然,钱业决定提前组织财产特别保管委员会,将各庄财产由公会保管,就各庄能力集合,每家至少20万,多多益善。截至2月5日,已有70家汇划,共计银类有1 583万两[40]。此后,银钱业还表示,各业如有必须欲向洋行出货,及粮食、丝、茶等必需现金者,尽可自行向往来之银行或钱庄酌量商用[41]。
为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1932年8月,上海钱业公会将同业财产特别保管委员会改组为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其任务为调剂市面金融。所缴准备金,包括:(1)货物栈单立时可变价者;(2)房地产在本市内有估价者;(3)现金或现金条;(4)现宝或现洋。其交存财产,经委员适当评价,将来如遇价格降落,仍需通知补足[42]。该准备库准备财产及现金之数额,由会员认缴,具体规定为:(1)财产2 700万元,基本会员至少须缴存估价银元30万元以上,会员减半缴纳,多则听便;(2)现金300万元,由会员认缴之[43]。
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与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成立后不久,天津、杭州等地均纷纷仿效成立了类似组织[44]。“如此银钱两方面,不特因应变而产生一永久同业互助之组织,且因此使一部分资产证券化,增加流通周转之筹码。”[45]
三、白银风潮与银钱业的自我救助
1930年代的白银风潮对各地经济造成了极大冲击。为复兴上海市面,同时也为了使自身摆脱困境,上海社会各界尤其是银钱业采取了多项应对措施。
1.举办救济工商信用借款
1935年3月初,上海市商会与上海市地方协会商定五项办法:(1)各业票据向银钱业贴现,如有妥保,银钱业应予接受,中央银行亦应予银钱业以重贴现;(2)道契及土地执业证,应加入中央银行领券项下之保证准备;(3)道契及土地执业证应加入为储蓄保证准备;(4)银钱业对各商店往来折,应照常致送,惟对于信用投资数额,各自酌定;至商店本身组织,亦应力求健全;(5)银钱业如有向中央、中、交三行以货物或地产做押款或拆票者,应尽量接受[46]。3月14日,市商会、地方协会会呈财政部提出,“惟救济工商,如得政府提倡于上,由银钱业赞襄于下,则互相维系,益收成效”;同时提出了工商信用小借款办法大纲四项,作为所拟办法第4项的补充:(1)由请求借款者,直接或会同工商业开具请求小借款者之牌号、资本总额、营业状况、借款金额、保证人名,送交商会、地方协会查核登记后,转送银钱业与政府合组之银团审查核准后,再由该团指定之代表银行照放;(2)放款总额为国币500万元,请政府与银行钱业分认之;(3)政府担任之数,拟假定为250万元,由商会、地方协会呈请财政部核准拨款;(4)关于借款上一切手续,由银团核定之[47]。对此建议,上海银行公会表示赞同[48]。而钱业的表态则是:上项借款,原则赞同;惟钱业向来以大小信用放款为主体,本年早经分送往来折承做,现在再由同业各庄各自量力扩充,毋庸并入银团[49],实际是婉拒了信用借款的办法。
3月21日,上海银行公会为具体落实工商业小借款500万元一案,决定函劝钱业同业公会会员钱庄,仍旧酌量加入,以资合作,否则由会员银行如数分认之;并即日筹组工商业信用小放款银团,务求早日举行[50]。由于上海钱业公会实际已经拒绝了参加信用放款银团的计划,上海银行公会决定遵照之前筹措200万元的方案,按比例增加为250万元,计中国银行125万元,交通银行50万元,上海、金城、大陆、中南、盐业、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中国实业、垦业、国货等银行共75万元,所余250万元,实际上是等待政府饬令由中央银行担任[51]。
尽管如此,钱业也还是有所表示。按照沪上商业习惯,4月底通常为各类长期借款(通常为3个月)结束时间。为此,上海市商会致函上海钱业公会提出:在信用小借款及抵押借款尚未公布实行以前,凡系已将到期之借款或押款,“似应予以通融办法,以免工商被迫,市况亦觉不堪”。上海市钱业公会4月10日召开第2届第37次执行委员会讨论议决,“佥以信用长期,今庚到期,或归还,或转期,或新放,各庄先已酌量情形,照常办理”;并将市商会来函要求,通告入会同业“即请酌夺为荷”[52]。
由于拟议中由政府提供的250万元迟迟未到位,上海市商会向财政部提出:“是项借款之举办,有赖于钧部倡导维护,理合呈请钧部鉴核,俯赐将前案迅予批准,即日拨款,以便会商金融业组织银团,定期实施,实为公便。”[53]而财政部则决定增加放款2 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信用放款,同时提出,“财政方面以格于惯例,势不能直接拨款,大致亦将由财部商中、中、交三行设法筹拨,至放款办法及手续已决定组织委员会或银团办理之”。关于此次放款方针,“决以生产事业及有实质货物者为标准,俾不背政府扶助工商之真正主旨”;“将酌量命借户觅取保户,以资相当保护放款本金之安全,则不致影响其他”[54]。
对于钱业公会在筹措信用小借款计划中的表现,财政部表示不满。1935年4月30日,财政部向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发出沪钱字第22号训令:“查本部为救济沪市工商业,业经规定放款10原则,分别函令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及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会同办理在案。该公会各钱庄同属金融机关,应同负救济之责,分行抄发放款原则10条,令仰该公会遵照,会同各行会办理。”接奉财政部训令后,钱业公会于5月2日召开第19次会员代表大会常会议决,赞同加入信用放款25万元,由各会员钱庄平均担任[55]。
由于各方的努力,尤其是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在本届4月底比期到期日,“除自早晨起,银钱业收解方面稍呈忙碌状态,此外一切均在平稳状态中,安然度过”。工商业及钱业多表示,“此次四底难关,虽在整个不景气之下,得安然稳度,此实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举办同业拆放之功也,因三行在银根奇紧之际办同业拆放,凡银钱两业均得以公债库券道契声请抵押,银钱业得拆放调剂后,对工厂商亦不予追索,间接实为救济工商业”[56]。
2.创设商业与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最初是由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提出创设的,表面看来有其偶然性,实际则有其客观必然性。由于绸缎同业的特点,“向来对客家放帐交易多,多赖银钱业放款周转,挹彼注此,由来已久”,由该行业率先提出创用商业承兑汇票,应当说是一件自然的事情。金融工具乃至金融制度的创新,常常起源于直接的实际需要,可能是发展的需要,也可能是摆脱危机的需要,商业承兑汇票的创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1935年3月6日,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主席骆清华向市商会提出: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先进各国,施用已久,买卖双方咸称便利而无流弊;“承兑汇票施用之利益,在卖方对所放货款既有一定收清之确期,又可持向银行钱庄贴现银,庶于无形中增多通货,周转敏活。营业得渐趋发展;在买方则订期付款,不致毫无准备,而在银行钱庄方面,对于此项承兑汇票,既有发票人与承兑人双方连带负责,且期限并不过长,如收受贴现,较之寻常信用放款,稳妥可靠,既获安全殖利之途径,复可扶助工商业之发展,诚一举而数善备焉”[57]。
对于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提出的创办商业承兑汇票的设想,中央银行复函上海市商会称:“查绸业公会拟创办商业承兑汇票,值兹现金枯竭之际,增加通货,确属有益市面”;并明确表示,本行自当办理重贴现,以利周转。惟此项商业承兑汇票,应请贵会先与银钱业商定贴现办法后,再由银钱业与敝行研究重贴现办法[58]。中央银行的这一表态非常关键,实际是对创设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大支持。随即,绸缎业、电机丝织厂业两公会发布公告,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商业承兑汇票[59]。
上海银钱业对此项创新给予了积极支持。4月2日,上海市银行业公会作出决议:(1)承兑汇票确可替代信用放款,应予积极提倡;(2)对于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其利率应较放款利率特予减低,以利推行;(3)贴现申请书等,请骆委员清华草拟,提出下次会议讨论[60]。4月9日下午,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通过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六项原则:(1)以渐近的方式,将承兑汇票代替信用透支放款;(2)由会呈请财政部,此项贴现票据准予抵充发行保证准备;(3)请中央银行逐日公定贴现利率,悬牌公布,以便各行酌定自身贴现利率;此项贴现利率,应低于信用透支利率;(4)各行收受贴现后,得互相转贴现,最后得向中央银行再贴现;(5)各行收做承兑贴现业务,如须向同业调查时,希望各行尽量据实报告;(6)汇票到期,如遇拒绝付款,贴现银行应负报告同业之义务[61]。4月10日,上海市钱业公会也原则通过了商业承兑汇票一案,并转告同业各庄,“凡属往来行号,遇有上项票据,尽量收受”[62]。
继商业承兑汇票后,银行承兑汇票的创设,是又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创新。鉴于“沪市工商业衰落异常,工厂商号停业改组时有发生,虽经政府暨银钱业竭力救济,但以筹码缺乏,复兴颇感困难”,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于1935年7月创议,由银行公会设立票据承兑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目的是使资金进一步流通。凡工商客户有确实之货物,即可向该所请领承兑汇票,经所方估定价格后,开予相当银额之汇票,工商客户即可持票向任何会员银行贴现,流通极为便利。同时信用方面,除特定之货物为实质之第一担保品外,并有银行公会联合准备库所认定之基金为第二担保,故其信用较诸个别银行所发行之本票,尤为可靠,将来外埠方面,并可办理押汇,其流通范围极广。此次银行公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其总额限制规定约为2 500万至5 000万元,其第二组担保之基金部分,决由全体会员银行36家分别认定。该项承兑汇票实行后,金融方面无形中即可因此增加流通筹码3 000万至5 000万,“不但工商界之资金因此而流通,即银行公会本身,亦可藉此汇票而有所调节”。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性质相同,均得流通于市面,惟承兑人为银行,则信用较商业承兑汇票尤著。在未到期以前,得向各银行申请贴现,同时各银行得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重贴现,至承兑汇票期限,至多不得超过四个月。从经济角度看,与押款比较,借贷双方均更便利[63]。
3.实行银钱业集中汇划
银钱业集中汇划,是上海银钱业应对危机过程中的另一项重大创新,同时亦是应对危机的治本之策之一。1935年6月12日下午,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决定,实行银钱两业汇划票据集中汇划,并通过实施办法7项,自13日起完全实行。该办法实行后,凡票据交换所之会员银行,收得钱业公会会员钱庄之票据,不再向各庄直接收解,均交由票据交换所汇向钱业准备库轧帐。同时钱业公会会员钱庄,收得票据交换所会员银行之票据,亦不向各行直接收解,均交由钱业准备库,汇向票据交换所轧帐。13日晨10时起,银行票据交换所特在香港路该会大厅设交换银行存票处,派办事人员担任专收会员银行之钱庄票据;同时钱业联合准备库在宁波路该会内设会员钱庄存票处,派办事人员,担任专收会员钱庄之银行票据[64]。
四、“限制支付存款办法”与同业汇划
1939年上半年,外汇管理政策发生较大变动,日伪乘机造谣,以致上海方面发生提取存款套购外汇,希图逃避资金、投机牟利等情事,财政部为安定沪市金融,于6月21日(马日)向上海中中交农四行、银钱业公会及市商会发出电令:“近因竞购外汇,希图资金逃避,亟应予以防止,以安金融。兹规定自六月二十二日起,上海银钱业支付存款,除发放工资者外,每周支取数目,在五百元以内者照付法币,超过五百元者以汇划支付,专供同业转帐之用。上海以外各埠,仍照旧办理。其有将存款移存内地者,不受此项限制。”[65]
财政部“马电”与1937年“八·一三”公布之《安定金融办法》相比,性质不同,且“马电”希望巨额存款移存内地,并不受新办法之限制。其不同之处为:(1)前者(“马电”)为应付上海目前环境而定之紧急办法,后者(《安定金融办法》)为抗战时期安定全国金融之非常办法;(2)前者系暂时性的,一俟市面平稳,即行取消;后者系长期性的;(3)前者系仅限于上海一埠的,后者系全国一致通用的;(4)前者系指上海法币及划头汇款(汇划不受限制),后者系包括全国全部存款;(5)前者不论存款数目多少,每周支取法币,以500元为限,后者按存款数目,每周支取5%,至多以150元为限[66]。
上海银钱两业公会接到财政部“马电”后,通过了下列办法:(1)6月22日以前,各银行已开出本票及拨款单,又已通知之汇款解条,到期支取统照向例办理;(2)6月22日以前到期未收支票,概照部令办理;(3)6月22日起存入法币款项,支取时不在限制之列;(4)同业存款依照向例办理;(5)“八·一三”以后定期存款,如作押款,其数量仍照前定安定金融办法办理;(6)存款人发放工资,其数目在500元以上者,亦得援照前定《安定金融办法》办理[67]。
新的汇划制度与传统的汇划相比,技术上也有了较大改进。该制度之优点为:(1)新汇划制度增加有确实担保之筹码,藉以调剂同业资金,使行庄资金充裕,尽量供给工商业之需要,以应工商业之发展,活动市面;(2)银钱业领用汇划总额暂定5 000万元,均须有担保品,以可靠之财产为准备,各行庄此后不得滥增汇划,至有供过于求之现象,藉以减少投机者之操纵市面,扰乱上海金融;(3)汇划担保品为主要货物、上海市场有正式市价之有价证券、上海租界内有收益之房地产,且每一行庄领用同业汇划,不得逾担保品平价额70%,如遇担保品市价低落,须随时追缴,故其稳固可靠;(4)规定汇划得转汇内地,供采办土货之用,使汇划用途增广;(5)汇划准备检查委员会系由上海市商会、洋商银行公会、银行业同业公会、钱业同业公会各派代表一人,及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行各派代表一人组织而成,并规定每月至少须举行检查一次,将领用数额及担保品种类数额分别公告,以昭信实[68]。
市商会还据上海市104个行业请求,电呈财政部,要求扩充汇划用途。呈文称,使用汇划,“原冀于节约法币使用之中,仍寓便利商业周转之旨,故必汇划与法币有同等效用、同等价格,始免商人购料付款,动须以高价贴现,多一损失,以致影响物价,日益飞腾”;并建议财政部扩充汇划用途,“凡以汇划付给房租,及并无外汇之各种货款,对方不得拒收,庶几流通范围较广,商业之周转裕如”[69]。
对上海银钱业及工商各界的做法,国民政府数次给予了嘉勉。1939年12月,国府通电称:上海市银钱业及工商各界,战后始终维持沪市金融,临难不苟,为民族奋斗,以图生存,领导全市民众,救济垂危局面,于万分困难之中,共负艰巨,实堪嘉尚[70]。1940年3月,财部再电上海银行界:关于上海官商银行负责调剂沪市金融问题,仍希望各银行能于可能范围内,设法照过去办法,予以维持;并对沪上银行在非常时期仍本过去精神,极为嘉许[71]。
以上所列举的有关银钱同业救助的几个重要事件,其基础或者说取得一定成效的原因,均在于同业组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这使得财政部此后对银钱业公会更为倚重。1942年5月7日,财政部以渝钱稽字第29009号训令,发布了加强银钱业公会组织管制机能令,其要点包括:(1)各地银钱业同业公会,应即将章程、会员名册、职员略历册呈报本部备查。(2)各同业公会对于未经依法注册之银庄、行庄及未经报准设立之分支行号,应不准其加入公会;应查明各该行号名称,报部核办;其已经注册或报准设立者,并应依照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之规定,强制其入会。(3)各地商号,如有私营存款、放款、储蓄、汇兑等银行业务者,应由当地银钱同业公会随时检举,报部取缔[72]。
需要指出的是,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在抗战后期虽得以确立,但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