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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体系的构建与金融的稳定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上海解放后首先采取的重要措施。1949年5月28日,即上海正式解放后的第三天,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通告:“本行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令于五月三十日成立,特此通告。经理曾山、副经理陈穆。”所有行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存款户,实际就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已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第一节 新金融体系的构建与金融的稳定

1949年5月25日,上海获得了解放。上海是中国第一个大都市,在这里有着许多新式的工商企业,有着数十万熟练的产业劳动者以及无数企业从业人员;由于上海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贸易口岸,全国的进出口贸易大部分经由上海吞吐;作为工商业输血管道的金融机构来说,上海也是处于全国中心的地位[1]。上海在经济金融上的地位如此重要,对其接收后的处置,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上海解放当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发布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签署的《约法八章》,其第2条称:保护民族工商牧业,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农场、牧场等,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各行商店照常营业。第3条则称: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大官僚份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自来水及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如有民族工商农牧业家私人股份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2]。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对待国民党政权和大官僚所经营的银行,以及一般私营银钱业,人民政府的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实际上也正预告了此后对待不同类型银行的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对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采取了较为宽容的处理政策,从而保证了正常业务的延续。

一、人民银行的建立与对旧银行的接管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上海解放后首先采取的重要措施。1949年5月28日,即上海正式解放后的第三天,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通告:“本行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令于五月三十日成立,特此通告。经理曾山、副经理陈穆。”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告:“本行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令于五月三十日成立,特此通告。经理陈穆,副经理谢寿天、虞钝根。”[3]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首都北京,下设西北(西安)、华东(上海)、中南(汉口)、西南(重庆)四区行,区行下设分行,分行下设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机构。华东区行设于上海,辖14个分行:苏南分行(无锡)、苏北分行(泰州)、山东省分行(济南)、济南分行(济南)、青岛分行(青岛)、胶东分行(莱东)、渤海分行(阳信)、皖北分行(合肥)、皖南分行(芜湖)、浙江省分行(杭州)、福建省分行(福州)、厦门分行(厦门)、南京分行(南京)、上海分行(上海)[4]。华东区行是一个管理及行政的机构,在总行领导下,统一领导华东区内各分行的工作,区行内设业务、会计、人事、秘书、检查、金融行政管理及经济研究7个处。解放初期,由于华东区行与上海分行同设一地,上海的金融行政管理工作,如打击金融投机、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管理私营金融业等,都由区行金融行政管理处直接负责办理,上海分行不另设金融管理机构[5]。上海分行是业务机构,其内部设立了业务部(存放科、汇兑科)、合作储蓄部、服务处、信托部、公库部、收款处、市区办事处(22处)、市郊支行、郊区办事处等[6]

1949年6月21日,上海市银行公会向所属会员银行发出紧要通告,转达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总发号122号函:查本市自解放以来,秩序已臻安定,工商业日见开展,本行支票用途日广;兹为各行庄及各业收解上便利起见,各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均可在本行开立存款户,以便收解[7]。人民银行的这一函件虽然表述较为平缓,但实际上具有相当的约束力。所有行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存款户,实际就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已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当然,这仅仅只是开始。

6月27日,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发布银钱字第7号训令:本处为巩固社会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起见,各行庄公司应暂按下列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1)各种活期定期存款(同业存款除外),一律按其总额10%缴存;(2)保证准备金依每周末之存款总额逐周调整,其调整手续于每周三前办理之;(3)保证准备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规定之同业存款存息,每月结算一次;(4)缴存或调整保证准备金时,须附送日计表一份备查。以上规定自6月25日起实行,同时为顾及实际情况,此次缴存日期宽限至6月30日为止[8]

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是上海解放后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9]。为做好接管工作,中共中央华东局事先选调了大批干部,在江苏丹阳进行集训,并拟订了实施方案。当时上海地区应予接管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共有49个,包括四类:一是国家银行,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及中央合作金库,共7个单位;二是省市银行,有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台湾省银行及全国省银行联合通讯处,共6个单位;三是其他官僚资本金融机构,有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亚东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联合征信所、票据交换所、6家钞票印制公司及19家保险公司,共31个单位;四是官商合办银行,有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及中国国货银行,共5个单位。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确定的对官僚资本银行的接管原则是按各银行的资本性质分别处理,即:(1)对国民党政府办的国家银行和省市银行以及四大家族成员办的银行,依法接管,并没收其资本及一切财产;(2)对官商合办银行,没收其官股部分,派军事特派员监督审查其商股股权及资产负债情况。

接管后,对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人员和机构,按照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了不同处理。

人员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能力分别予以留用、调用,或动员其退休,或安排其参加学习,对上层人员中学有专长、精通业务的知识分子,经过审查,予以量才使用,派任适当职务。至1950年4月底,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经人民银行接管留用的共有5 501人,占当时人民银行职工总数6 019人的91.3%。各单位留用人数如下:中央银行1 893人,中国银行491人,交通银行659人,中国农民银行677人,中央信托局188人,邮政储金汇业局444人,中央合作金库188人,上海市银行607人,其他354人。

机构方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停业清理的有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的银行业务部分、中央合作金库、上海市银行、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台湾省银行、全国省银行联合通讯处、广东银行、山西裕华银行、亚东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公司,以及后来发现官僚资本的敦裕钱庄,还有官商合办的中国国货银行,由于帐册不全,资金外逃,无法复业,予以清理结束。(2)改组复业作为专业银行的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被接管后,没收其官股,保留其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于1949年6月6日正式复业,成为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经理曾山宣布,中国银行原董事会不能行使职权,由华东军区指定华东财经办事处代理行使董事会职权,宣布龚饮冰为该行总管理处总经理,冀朝鼎为第一副总经理,詹武为第二副总经理,项克方为该行上海分行经理,洒海秋为副经理[10]。而交通银行也采取了与中国银行类似的办法加以改组,成为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工矿交通事业的长期信用银行,其正式复业则要到11月1日[11]。(3)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的有新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等4家官商合办银行。这些银行经军事特派员进行监督审查,接收其官股部分成为公股,实行公私合营,派出公股董事,与私股派出的代表一起,组成新的董事会,继续营业,经营一般银行业务。

对前公资金融机构帐务的清理,则是从1949年9月开始的。9月19日起,前公资金融机构3个单位,即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开始清理。清理联合公告规定,清理时间至9月25日为止,凡与上述机关债权债务关系有关者,可在9月25日前携带原凭证到四川中路223号洽办清理或提取手续。其中,中国农民银行包括上海分行及虹口支行、北京西路办事处,上海分行国外部、信托部、储蓄部。邮政储金汇业局包括上海分局及招商局办事处、北站办事处、虹口办事处、静安寺路办事处、驻新新公司营业组、林森中路营业组。中央合作金库包括上海分库及徐家汇分理处、信托部驻上海办事处。而中央银行的清理时间则为9月20日至9月27日,清偿地点在九江路50号(前上海市银行旧址),清理范围是中央银行在沪对外所欠金圆券债务,包括抬头本票及定额本票、同业存款、活期存款、应解应退汇款等。其债权人系属私人团体或个人,且每户或每笔金额满金圆券10万元以上者为限;上项应偿债务按10万元折合人民币1元偿付之[12]

二、对银钱业的初步规范

上海在解放前夕,有国家银行、省市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总计135家(其本埠分支行不计入,外商银行亦不计入),并有信托公司5家、钱庄80家[13]。起初的银行监管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主要依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

首先,摸清机构底数。彻底了解各金融机构的内情,无疑是实施监管的基础条件。1949年5月29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于5月29日发出银钱字第一号训令,规定各行庄、公司应立即呈报以下各项:(1)各行庄、信托公司之股东户名、董监姓名及高级职员姓名,截止5月29日止,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险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必须详细填明,送交本处。(2)上列各种户名,应分为下列三种:甲、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乙、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者,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丙、不属于上列两项者。(3)各行庄、信托公司须明确保证,不得假报、少报、漏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财产列入丙项,企图蒙蔽;并需具结,倘以后发现有以上情事,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4)上述各项报告,限两日内填送到本会金融处,以凭核办,不得迟缓;在未经本处批复前,不得将上述财产擅自发还或移动,违者由各行庄、信托公司负完全责任。根据军管会的训令,上海银行公会于5月30日向各会员银行发出紧要通告,提出“事关紧急功令,各行亟应遵办”;同时还拟具了具结书的统一格式,明确表明:“各种表册内容如有故意朦蔽伪国民党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之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避,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14]此后,1949年6月28日,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发布银钱字第8号训令:本处为明了各行庄公司之资产负债及营业情况起见,限于7月4日前,将6月30日为止之下列各种表册切实具报,送来本处:(1)过去营业状况简要报告;(2)资产负债表;(3)损益计算书;(4)财产目录[15]

其次,恢复银钱行庄票据交换。1949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致函上海银行公会:根据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通知,1949年6月2日起恢复票据交换;该函同时附列了未奉军管会金融处核准参加票据交换各行庄名单,包括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江苏省、江苏农民、浙江省、广东、台湾、山西裕华、亚东、中国国货等银行,共计15家[16]。到6月底,上海市参加票据交换的为213家。6月份交换情形,第一天票据交换总额为人民币18 866 950元,张数2 229张,退票金额人民币250 187元,退票张数145张;到6月底,票据交换金额已增至6 256 918 462元,较首次(6月3日)交换金额增加346倍多,票据交换张数16 444张,较首次交换张数增加7倍多,退票金额增加105倍。由上列数字可以看出,上海市资金已逐渐集中到商业行庄,资金的集中,可使市场活络,有利于工商业发展[17]

再次,恢复国内汇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起见,从6月21日起恢复办理国内汇兑,通汇的区域,包括了沪宁、沪杭、津浦、平汉等各主要铁路干线和长江沿岸城市,共60余处。国内汇兑的恢复,不但解决了各地资金融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内汇的恢复,物资交流将更灵活,城市和乡村的关系更加紧密一致。同时物资交流一天比一天灵活,城市和乡村的关系日趋繁密,则生产必因之而增加,经济也因之转向繁荣[18]

三、收兑金圆券与禁止外币流通

1.收兑金圆券

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金字第一号布告,即《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自5月28日起,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帐务、债务、票价、契约等,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2)为照顾人民困难,金圆券在6月5日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即严禁使用;(3)人民币1元折为金圆券10万元为第一次比价;(4)自5月28日起,本市物价一律按照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5)5月28日以前之一切债权、债务、契约、合同等,均须按第一次比价折合人民币;(6)责成本市中国人民银行自5月30日起人民币按牌价收兑伪金圆券[19]。继5月28日布告之后,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5月29日发布金字第二号布告,沪市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规定本市流通货币,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其他各解放区所发行之货币,一律不得在本市流通,亦不许在本市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在江南各地流通的华中券,得按照原定比值,向上海市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20]。5月30日,并以金字第三号布告,严禁伪造解放区各种货币,违者一经查获,决予严惩不贷[21]

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军管会金字第一号布告的规定,以兑字第一号公告,制定《收兑伪金圆券办法》,该办法规定:收兑期间自5月31日起至6月5日止;收兑比价由该行每日公布之(5月30日比价为人民币1元折合金圆券10万元,以后并无变更);收兑票面限50万元及10万元两种(后应人民要求增加收兑5万元一种);收兑限额不加限制;收兑办法分集体兑换和门市兑换两种,由本市银行、钱庄、信托公司总分支机构代理收兑工作[22]。人民银行该项收兑办法公布后,市区共有216家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收兑[23],“人民莫不踊跃到各代理收兑行庄请求兑换,一二日后市面流通之货币,几已全为人民币”。6月2日,上海市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以接财字第1号通告,规定自即日起,凡税收机关、邮政、铁路、航运、电车、公共汽车、自来水等公营事业,其收款一律收用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收兑伪金圆券于6月5日结束[24]。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兑字第3号公告,从6月3日起集中特定行局收兑,这些行局包括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央信托局、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上海市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国货银行、江苏省银行、新华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广东银行、台湾银行、山西裕华银行、浙江省银行等[25]。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设立流动点,方便市民兑换[26]。自5月30日至6月5日共7天时间中,总计兑出人民币359 789 934.5元,兑换人数共达221 590人(尚未包括交通银行及邮汇局统计在内)[27],“兑换结束之后,从此上海市通货又步入一新的阶段”[28]

2.发行人民币新券

1949年6月13日至22日,人民银行先后发行200元、100元、50元等3种新钞,以及1元、5元、10元、20元等共4种小额钞[29]。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通告,发行新券5种,计200元券1种、500元券3种、1 000元券1种[30]。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并于同日公告,自9月19日起以100元以下的人民币兑换1 000元和500元人民币。此前,上海市副市长曾山在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邀请工商界讨论金融问题的会议上指出,此次发行较大票面人民币新钞,原因有5点,即:(1)军事胜利,市场扩大;(2)秋收登场,需要通货;(3)建设事业需款支付;(4)维持旧公教人员,需财政发行;(5)减少点算困难。并指出已有相当的物资来应付市场的需要[31]

3.取缔银元投机

上海解放后,军管会即致力于肃清伪金圆券,致力于推广人民币,对于金银之类的交易,当局为了照顾市场筹码流通不足,初未采取硬性禁止办法,但在这个时候,投机峰起,从6月1日以后的10天中,银元从670元涨到1 800元(人民币),黄金(每两)从39 000元涨到11万元,银元上涨,领导了物价的上涨,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人民政府为稳定金融,安定人民生活,制止金银投机,采取了严厉措施取缔金融投机活动[32]

6月10日,经毛泽东同意,上海市军管会采取断然措施,查封金融投机的大本营上海证券大楼,沉重地打击了破坏金融的非法活动,取得了“银元之战”的胜利,使人民币得以比较顺利地进入市场流通[33]。此次行动,在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领导下,由金融处具体负责,会同市公安局、警备旅等有关部门,于6月10日上午10时,对证券大楼进行了突击搜查。当时大楼内共有2 113人,经过逐一登记审问,其中确有投机操纵嫌疑者238人,与事前掌握的名单基本相同,即由市公安局予以拘押,其余情节轻微或为访友而来者1 800余人,当场予以释放。黄浦、老闸、新成等区公安分局亦派人员对其他据点进行搜查,查获从事金银外币投机的130余人,由各分局予以拘押。老闸、新成等公安分局还在街头抓到大批银元贩子,经过教育后陆续予以释放。所有由公安部门拘押的投机嫌疑犯,经过侦查,确有非法行为者,均移送市人民法院审理,轻者没收其投机的金银财物,重者加判罚金,少数情节严重者判处短期徒刑;同时将证券大楼房屋交由警备部队接管使用,从而铲除了上海金融投机活动的主要据点[34]。6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准许人民持有金银,但是严禁以金银为本位的买卖,人民银行并将担负起金银收兑的工作[35]

4.收兑及禁止外币流通

6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36],6月9日公布《华东区外汇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7]。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第2号通告,根据《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凡上海市以往曾经经营外汇业务之中外银行,欲成为外汇指定银行者,符合下列条件,即愿遵守人民政府之一切有关法令、过去办理外汇业务具有成绩、在国外有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者,可即向上海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国外部领取申请书一式4份,于6月7日前填交该行转呈本区行核定[38]。6月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金字第4号布告,根据《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持有外币之商民人等,限于外汇交易所成立后半个月内,持向中国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或存入中国银行取得外汇存单,凭存单向外汇交易所自由交易;并重申严禁以外币在市场流通,如有蓄意违反扰乱金融者,决予严惩不贷[39]。同日,上海市军管会还公布了《中国银行上海外汇交易所规程》[40]。6月10日中国银行上海外汇交易所成立,中国银行根据该所开盘价收兑外币,并另委托浙江兴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以及中南银行等进行外汇收兑业务[41]

从6月10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共计15天,前往中国银行和各办事处以及代理行办理存储或兑换者异常踊跃,不下十五六万人,公司、银行、厂商、外商、外侨等也都有大额存兑,外币的种类包括美金、英镑、港币、卢比、澳镑、荷兰盾等多种,各存兑处以外滩中国银行存兑者最多,前往该行办理存兑外币者兑换人民币随时都可以取到现款;至于换取存单或存折,原规定3天以内到行领取,但该行一律于第二天即可付给单折了。此项工作得以迅速圆满完成,“不独各银行发扬了高度的服务精神,也足见人民拥护政府法令的热忱”[42]

6月25日兑换期届满后,仍有一部分持有外币的市民因故未能如期存兑,纷纷要求续予收兑。上海市军管会为照顾人民困难,并彻底肃清外币黑市交易,自8月8日起,准以外币存入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或存折,期限无硬性规定。兑换办法原定只办外币存款,不能直接以外币换取人民币,但有许多持有小额外币、需用人民币的市民要求兑换,中行为节省人力、物力及便利持有小额外币而急需人民币者,特规定通融办法,凡持有美钞20元以下或与20元美钞等值的外币,得直接兑取人民币,毋须换取存单或存折。金融处负责人指出,在6月10日到25日15天中,军管会指定中国银行收兑和收存市民持有的外汇,许多人心存观望,保持美钞1个多月以来,外汇市场呆滞,外汇价格惨跌;事实证明,不积极遵照军管会及人民政府法令的人(其中也有一部分人是因故来不及存兑的),以美钞储存或以美钞作营运资金的,都遭受到损失;为此,军管会特许继续将外汇存入中国银行,持有外汇的人,应当迅速遵从军管会的命令,早将所持有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勿再观望,否则将遭受更大的损失[43]

5.取消外国在华银行的特权

此举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为建立新金融体系创造了条件。解放初期,上海共有外资银行15家,其中英商4家,即汇丰、麦加利、有利、沙逊;美商5家,即花旗、大通、友邦、美国商业、美国运通;法商2家,即东方汇理、中法工商;荷商2家,即荷兰、安达;比商1家,即华比;俄商1家,即莫斯科国民银行。《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经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的有11家,即英商汇丰、麦加利、有利3家,美商花旗、大通、美国商业3家,荷商荷兰、安达2家,法商东方汇理、比商华比和俄商莫斯科国民银行各1家;其余沙逊等4家,因规模小、业务少,不符合指定银行条件,未予批准。经批准为指定银行的外资银行,只能在上述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私自买卖外汇和外币有价证券,不得从事未经中国银行核准之业务,不得代客或自己进行资金逃避、套汇及其他投机活动。中国银行还在军管会金融处的支持下和外事处的指导下,督促外资银行清偿旧欠。凡经批准歇业的外资银行,其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本币、外币,均须依法清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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