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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行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私营银钱业的管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令作为依据。此前,1949年4月27日,华北区人民政府曾经制定公布了《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共26条[47]。1949年6月上旬,上海市银行、钱业公会以及信托业公会“为未雨绸缪,预作当局参考”,针对《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拟具了《对于管理私营银钱业意见节略》、《对于私营信托业管理办法意见节略》,并送呈金融处。

第二节 《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行

上海是旧中国私营银钱业最为集中的地方。解放初期,在上海继续营业的私营行庄有200家,其中,银行115家、钱庄80家、信托公司5家,如将原为官商合办,解放后经改组为公私合营的4家银行计算在内,共为204家[45]。私营银钱业中仅银行之总行设于上海者就有上海女子、上海永亨、上海商业、上海国民、上海煤业、上海绸业、大同、大来、大东、大陆、大康、中和、中孚、中南、中信、中国企业、中国通商、中国农工、中国实业、中国垦业、中华、中华劝工、中庸、中贸、中汇、四明、民孚、江海、永大、永泰、正明、光中、光华、同孚、至中、辛泰、东南、东莱、金城、阜丰、和祥、和泰、亚洲、茂华、建华、建业、通汇、振业、浙江建业、浙江兴业、浙江第一、浦东、国安、国华、惇叙、统原、惠中、新华、嘉定、广新、亿中、福昌、联合、谦泰、盐业等65家;此外,还有钱庄之总庄设于上海者有人丰、大升等68家;信托公司之总公司设于上海有上海信托、中一信托等2家[46]

对私营银钱业的管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令作为依据。此前,1949年4月27日,华北区人民政府曾经制定公布了《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共26条[47]。《人民日报》还为此发表社论《我们的私营银钱业政策》,指出:“我们对私营银钱业就必须严格管理,促使并限制其只能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取缔其一切非法投机的行为。”[48]这一办法的颁行,对华东区包括上海市的私营金融业管理无疑具有重要的比照意义和参考价值。

1949年6月上旬,上海市银行、钱业公会以及信托业公会“为未雨绸缪,预作当局参考”,针对《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拟具了《对于管理私营银钱业意见节略》、《对于私营信托业管理办法意见节略》,并送呈金融处。上海市银行、钱业公会所提出的建议主要包括:(1)银钱业业务之范围应增设仓库业务、买卖有价证券、代募或承募公司债及公司股份;投资中,除工矿业外,应加交通、公用及生产事业之投资。(2)银钱业不得经营之事项中,为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之股东、购置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签发本票等3项,或应假以时日,或应保留。(3)资本方面,总行以及各地分支行情形有所差异,资本应采取分级制,资本成分应有所调整,减少现金部分等。(4)资力较弱之银行请准改为钱庄或银号。(5)银钱业的放款对象限制过严,信用放款与存款比例应请放宽。(6)存款准备金请准以有价证券作抵,每周调整一次较难,存放同业之款可视作付现准备金。(8)表报应力求简化[49]。上海市信托业公会实际上希望单独制定一部信托业的法令,其建议包括:(1)建议参照上海市信托业业规,订定业务范围;(2)代人出面保有财物问题,对信托业不适合;(3)信托款项不应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对信托业兼营和增资问题也提出建议[50]

如何认识和把握银行业尤其是私营银钱业的前景,确实是当时许多业内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1949年8月8日出版的《银行周报》刊发了一期“我国银行业之前瞻”特辑,其中的若干观点颇具代表性。如魏友棐认为:银行放款的主要任务是扶植工商业的发展,但银行在数量上可能供给的资金太少,如上海各行庄在6月底的存款数不过60亿左右,而一家中型工厂需要支付的每期薪工,须1 000万至2 000万,“仅足应付二三十家工厂的薪工,其余就毫无供工商业驱策之处”;在时期上,“一天拆”的情形又大为通行,工商业所需较长期的资金无法取得。因此,“行庄联合准备或联合经营是很重要的”。王仰苏认为,私营银行必须首先充实本身的力量,“完成增资也是私营银行业充实力量的初步工作”,但更重要的是怎样用合理的方法来鼓励人民储蓄,使存款增加,存款的流动性减低。周伯棣认为,国营银行固然必要,民营银行亦还有存在的余地,因为光有几家国营银行,还不够负荷建国金融的重任,“正如光有国家经济而没有私人经济与农业经济,还不够构成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是一样的道理”。夏杏芳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时代,国营银行的资力扶助国营事业及民营大工业尚嫌不足,对中小工业势难兼顾;政府允许私营银钱业的存在及活动,就是在国家管制之下,使私人银行资本继续扶助工商业正当的活动,提高生产力,繁荣国民经济,“但不许他们走入投机取巧、扰乱社会的歧途”[51]。这些观点,从总体看,与政府的意图还是相一致的。194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南汉宸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扶植生产是银行工作的中心任务》一文,他指出:银行应与贸易机关、工商部门密切结合,坚决打击一切投机活动,用以澄清金融市场,为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主要就是管理游资,组织与疏导游资到有利于生产的事业中去,并鼓励私营行庄转向扶植生产[52]

1949年8月21日,华东军区司令部以金字第3号布告,正式公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该办法由华东军区司令员陈毅、政治委员饶漱石等共同签发,共计25条[53],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明确制定该办法之目的、所称私营银钱业的范围,以及管理私营银钱业的主管机关。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稳定金融、扶植生产,保障社会正常信用;私营银钱业系指私人资本经营之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华东军区司令部授权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主管机关,并指定各地人民银行为各地银钱业之管理检查机关,协助各级政府管理银钱业事宜。

第二,规定私营银钱业经营业务范围,以及不得经营之业务种类。私营银钱业以经营下列业务为限:(1)收受各种存款;(2)办理各种放款及票据贴现;(3)解放区内汇兑及押汇;(4)票据承兑;(5)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6)代理收付款项;(7)经特许之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8)经核准之保管仓库业务;(9)经核准之信托储蓄业务;(10)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办理之业务。银号、钱庄不得经营上列(7)、(9)两款业务。私营银钱业不得经营的业务为:(1)为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之股东(本办法允许之投资除外);(2)收买或承押本行庄之股票;(3)购买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4)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5)设立暗帐或作不确实之记载;(6)签发本票。

第三,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之规定。凡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等,须在限期内(自本办法公布日起,上海为一个月,上海以外地区为一个半月),将所订之章程载明下列各项,即名称,组织及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董监事及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股东名册等,呈请当地政府转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核准登记、发给执照后方得营业;已经营业不准登记者,应即限期清理。如不遵照规定而擅自营业之非法金融机构,除查封外,并予以必要处分。除银钱业外,其他公司、行号、私人等均不得经营存放款、汇兑、贴现等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论处。

第四,银钱业最高最低资本及其现金部分不得少于最低资本额半数之规定。银钱业之资本额依下列3种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为:(1)上海市。银行、信托公司为1亿~2亿元,钱庄为6 000万~12 000万元;(2)青岛、济南、南京、无锡、杭州、鄞县6县市。银行、信托公司为4 000万~8 000万元,银号、钱庄2 500万~5 000万元;(3)华东区其他各地。银行、信托公司为1 000万~2 000万元,银号、钱庄为500万~1 000万元。银钱业在不同市县地区设立分支行处者,每设一行处应依照所在地银钱业资本标准40%增加之;总行所在地尚在待解放地区者,其分支行处资本暂按照所在地银钱业资本标准60%计算;银钱业资本之构成,其现金部分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超过资本最低额之资本得以房地产及其他经认可之财产构成之,但房地产及经认可之财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50%;凡在本办法公布日已经经营之银钱业,其资本额不足本办法所定数目者,限本办法公布后上海市一个月、其他各地一个半月内补足之;银钱业股票应填写真实姓名,不得用化名或堂名;银钱业于奉准登记后进行营业时,应将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所给营业执照记载各款于其所在地公告之。

第五,规定银钱业资金运用之范围,并取缔投机操纵等情事。银钱业之资金运用,应限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及城乡人民必需品之运销事业,且合法正当经营本业并加入当地同业公会或持有营业执照者,不得因企图获得高利而以资金运用于投机操纵事业。

第六,对于银钱业信用放款、同业互相存放之限制。银钱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额之半;行庄存入及拆给其他行庄之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20%,但存入公营银行者不在此限。

第七,存款保证准备金及付现准备金之规定。银钱业所收存款应以现金缴存保证准备金于当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其准备金数额依每周存款平均余额,按下列比率调整之:(1)活期存款7%~10%;(2)定期存款3%~8%。前项比率中国人民银行得视金融情况在上述幅度内随时增减之。银钱业对存款提存之付现准备金,其最低比率如下:(1)活期存款10%;(2)定期存款5%。

第八,存放款利率之如何拟订,以及银钱业对即期债务之支付。银钱业之存放款利率由银钱业公会视当地市场情况拟订,呈请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之。银钱业对签发支票人如在未超过存款额及约定之透支额时,应见票即付;如遇有签发空头支票情事,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检举之。

第九,银钱业停业、改组、合并与撤销分支行处等之处理。凡已经核准登记设立之银钱业欲停止营业、撤销分支行处,或变更名称、组织及合并与增减资本者,须说明理由,呈请当地政府转报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始得办理之。银钱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时,当地政府得令其停业,限期清理;银钱业发生破产或因他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开列事由呈报当地政府,经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属实,当地行政公署(省或市府)批准,并转报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方准停止营业。

第十,银钱业各种表报之造送,营业情形、财产状况与帐簿之检查。银钱业应按期造送下列营业报告表,呈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1)各种存款、放款周报表;(2)每月终造报营业报告表及各主要科目明细表;(3)营业年度终了造报营业实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盈余分配表。在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得随时派员检查其营业情形、财产状况及帐簿,并得随时指定编造有关报表。

第十一,违反规定之处分。银钱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分:(1)警告;(2)处以罚金;(3)令其撤换重要职员;(4)停止票据交换;(5)停止营业。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致影响市场安定、危害人民生活者,其经理人及直接负责人并依法受刑事处分。以上有关刑事处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其(1)、(2)、(3)、(4)项得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后报当地政府,转报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5)项须报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处理之。

第十二,生效日及修改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增删时得随时公布之。

为贯彻落实《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于8月28日对该办法有关问题又作出了15点具体说明[54]。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对于私营行庄,虽名曰管理,实是照顾”[55];“从此私营金融业的经营,有一明确的指标,同时面临着时代的考验,此后银钱业的步入正轨,可以预期”[56]

对银钱业的监管,其市场准入是第一道关口。1949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以银钱字第1号训令订定《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11条[57]。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依据及审查核准机关。该办法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相关申请登记验资事项,由当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呈请当地政府转呈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办理期限。凡在管理办法公布前已营业之私营银钱业,其申请登记验资手续,上海市限于9月20日前,其他各地限于10月5日前办理完竣;逾期除经呈准者外,不得再行申请登记。

第三,验资手续。验资手续概由总行向其所在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办理;总行在待解放区者,由分支机构径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个别办理。华侨资本经营之银行,其总行所在地在国外者,应按总行标准补足资本。新设立银行、信托公司、银号、钱庄者,应由发起人拟具计划书,送陈设立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呈经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其登记验资手续,适用本办法第九、第十两条规定。上海、青岛、济南、南京、无锡、杭州、鄞县7县市暂不准新设。已设立之行庄愿意迁设内地城镇者,准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四,房地产与认可财产种类及其估价标准。房产按当地房地产公会所估价值7折计算,当地无房地产公会组织者,由当地商会估定之;地产按当地政府机关所估价值计算;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投资按时值7折计算;黄金以每两合银圆(袁头)70元,按牌价计算;银元及外币存单按牌价计算。房地产及其他认可财产升值后,除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拨作资本外,如有余额,得提充公积,但不得折现分配。

第五,申请登记验资时应填送之各种表报。申请登记及验资时,除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呈报外,并应增报:(1)申请登记前之营业实况(附日计表);(2)上期决算损益情况(附损益计算书);(3)总行所在地与国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及其设立年月、负责人姓名。验资报告表应填制一式三份,连同应备文件、增资现金及营业执照及印花税款,缴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取验资凭证。

第六,缴验现金资本之给息及临时拆借。缴验现金资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加倍给息。行庄在验资期间发生日常交换缺额无法补足时,得以验资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请求拆借,每次以1日为限,每月不得超过3次。

同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又发出银钱字第2号训令,订定《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管理办法》,该办法要点如下:(1)华东区各地私营银钱业,在解放前设有暗帐者(包括正帐以外另立帐册、虚设暗户、隐藏收益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之。(2)凡正帐以外另立帐册,其暗帐资产负债科目,应照帐面余额分别转入正帐各相当科目内,并于传票及帐页之摘要栏内注明“暗帐转来”字样,其资产负债相抵之差额,以“前期损益”科目处理,并将暗户同时结清销户。(3)暗帐内之“物资”、“金银”及“外币存单”转入正帐时,应于资产类下另立“各项物资”、“金银外币”两科目处理之,并依据各项物资种类、金银币别,分别设立分户帐,并于传票及帐页摘要栏内注明其数量、单价、购置日期、存放地点等。(4)暗帐内之存款放款转入正帐后,其使用户名如系虚构,应即查明,以真实姓名立户,并注明原户名称,以备查考。(5)暗帐内投资其他工商业之股本转入正帐后,应注明确实内容,包括工商业名称、开设地点、业务范围、投资股额及日期。(6)凡以转入正帐之物资(金银、外汇存单、有价证券、房地产及营业用具除外),应即出售,其售价与帐面价值之差额,应以“损益科目”处理,并应呈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7)暗帐合并正帐后之日计表,及合并前暗帐资负表,应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查。(8)凡在解放后,已将暗帐并入正帐,而与本办法规定不符合者,应即冲正。(9)合并后如再发现暗帐,以违反《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论处[58]

同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银钱字第3号训令,规定各种表报之内容及送达日期,其要点为:(1)周末营业状况简要报告表应于周三前送达;(2)月终营业状况简要报告表、月计表及各主要科目(包括各种存款、各种放款、生产事业投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借入款、暂收款项、暂付款项等)明细表,应于翌月5日前送达;(3)营业年度终了,造报之营业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盈余分配表等,应于翌年1月15日前送达[59]

此后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为配合实施《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陆续公布补充规定,并相应采取了一些具体动作。9月5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公布了《取缔退票暂行办法》10条,以防止存户投机取巧,及保障正当存款人之利益[60]。9月14日,上海银行公会向各会员银行发布紧要通告,通报了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融发字第2897号函件内容:(1)银钱业不得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至公私合营企业之存款,自可不受限制;(2)银钱业每月终应造报各主要科目明细表,其放款科目应逐户列报,其存款科目如存户数字在5万元以下者,准予合并抄报,在5万元以上者,仍应逐户列报;(3)周末、月终营业状况简要报告表对于存款来源及放款对象之分析,过去如无分析记载者,限于本月底以前调查清楚,据实列报[61]。9月16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融发监字第3003号函复上海市银行公会:(1)各行庄提存付现准备金,不能包括拆放同业及人民银行短期存款;(2)凡行庄违反相应规定,当视其平时业务情况及情节轻重议处[62]。9月29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银钱字第7号训令,规定私营银钱业缴存存款保证准备金办法及周报表格式,自10月4日起实行,改订存款保证准备金比率为:活期存款为15%,定期存款为8%[63]。10月31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银钱字第8号训令:查本行为稳定金融,制止行庄日拆性定期存款起见,兹制定定期存款最短期限为7天,其不足7天之存款,概作活期存款论;各种存款均不得提前给付利息。该项规定自11月1日起开始实行[64]。12月7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以融发监字第7140号函复银钱信托三公会,改定自12月9日起,合法经营之工商业定期存款,最短期限改为3天,至个人定期仍以7天为最短期限[65]

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相继颁布了如此多的法令或规定,执行效果究竟如何呢?这里不妨以牵涉面较大的增资工作为例。

《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增资问题是上海的私营银钱业首先所面临的一道难关。上海的私营行庄,解放后停业的有26家。其中奉令停业的3家,自动停业的23家;在增资前停业的6家,在增资时停业的20家;以类别言,银行为22家,信托公司1家,钱庄3家。统计上海的220家行庄,原系金圆券资本,总额仅合人民币9元,各行庄资本尚不足人民币5分[66]

但实际结果却比许多人所预料的要顺利得多。至9月22日为止,上海行庄增资工作基本完成。已完成增资行庄共173家,计缴验现金14 693 389 220元,资产升值5 320 660 800元,原有资本9元,合计各行庄资本为20 014 050 009元。

其中,完成增资的银行为92家,包括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四明、浙江兴业、浙江第一、上海、盐业、联合商业、金城、新华、东莱、大陆、永亨、中南、国华、中国垦业、中国农工、聚兴诚、中汇、中华劝工、中国企业、上海绸业、中孚、女子、中华、永大、美丰、浦东、川康、正明、煤业、恒利、汇中、惇叙、至中、中和、和成、亚洲、浙江建业、光华、建华、泰康、重庆、中贸、光中、华懋、嘉定、谦泰、和泰、统原、大来、亚西、辛泰、川盐、中庸、永泰、民孚、通汇、东南、和祥、其昌、国孚、贸华、华侨、东亚、大亚、通惠、四川商业、振华、永成、开源、上海国民、云南实业、建业、四川建业、亿中、大裕、复华(9月21日请求退还增资资金,22日正式宣告停业)、谦泰豫、大同、阜丰、源源长、国安、广新、同孚、怡丰、江海、中信、上海工业、福昌、永利、华康等。

完成增资的钱庄为75家,包括宝丰、福源、安裕、福康、惠昌源、顺康、信裕泰、同润、聚康兴、征祥、金源、滋康、敦裕、其昌、存诚、元成、五丰、仁昶、安康余、存德、均昌、均泰、怡大、信孚永、致祥、振泰、义昌、广裕、滋丰、庆大、庆成、鼎康、衡通、建昌、福利、慎德、怡和、信中、信和、永隆、宝昌、泰来、汇大、元成、裕康、上海永庆、宏昶、义丰、春贸、永庆上海分行、大升、大蒉、生大、春元永、晋成、立昶、恒丰、同德、惠丰、人丰、庆和、万祥泰、志裕、兴记、永裕、瑞康诚、同余、鸿祥、大德、元亨大、协康、致昌、元顺、镇兴、宝成等。

此外,完成增资信托公司为3家,即中国、上海、中一等;由钱庄改为银行2家,即鼎元、同庆;由信托公司改为银行1家,即同康。总行在上海地区以外(华东区)者6家,即两江、两浙、浙江商业、浙江储丰、瓯海实业、浦海商业等。

而未缴验资本、停止交换之行庄公司共19家,大都是因为总行、总庄在华东区外,或因董事会意见分歧等,最终无法实行增资,包括成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益华银行上海分行、华威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工矿银行上海分行、同心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侨民银行上海分行、豫康银行上海分行、中兴银行上海分行、长江实业银行上海分行、昆明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铁业银行、泰和兴银行、复兴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国信银行、汇通银行上海分行、济康银行上海分行、鸿兴银行上海分行、生大信托公司、永生钱庄上海分庄等[67]

增资办法刚颁布时,一般人推测,至少有半数的行庄要被淘汰,而实际结果却非如此,“此后金融业的实力得此大量充实,易于担负起应有的使命。这次增资的完成,确实是管理办法初步的成功”[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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