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监管概述
1.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般认为,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原则精神以及IMF、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指导意见,关于银行监管问题普遍存在三大原则:
第一,审慎性监管原则。
审慎性的管理规定以及政府的监管措施,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保证每家金融机构能够在市场上生存,而是在于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法律性规定为此提供了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基本原则,而政府监管当局则保证这些规则的实施以及在必要时采取修正以及纠错措施。
第二,市场约束机制原则。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需要一个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制度刚刚建立,各方面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应当尽最大可能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作用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特别是督促经理人更为可靠地经营和管理银行,保证银行运作的稳健。
第三,内部控制管理原则。
转型国家在由单一银行体系转向两级或多级银行体系过程中,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实现分离,过去僵硬的管理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持银行体系稳定必须依靠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者、市场、货币当局、监管者以及相应的纪律与激励机制等。
2.中央银行的监管
中央银行在管理、维护和监督一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监管当局基本上通过三个途径实行监管:对银行行为的控制,如颁发许可证、金融管制、规定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和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如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从以上途径来看,由中央银行来负责银行监管可能是满足上述三类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了银行监管。
转型国家中央银行承担了监管银行与支付系统改革的重要责任,在银行是主要金融媒介的转型国家更是如此。由于转型国家的机构与法律正处于发展之中,缺乏人力资源,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比较困难。
3.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自由化与取消管制,促进了国内与国际的竞争,转型国家也将面临着全球化的金融挑战。在制度变化和外部力量的推动下,转型国家金融系统有了新的内容,出现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增加了参与的范围,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对一个正在进行结构调整的转型国家来说,监管当局必须充分认识到,重新定义监管领域的法律、方法和标准以适应不断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转型国家监管当局而言,他们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在开放系统中,国内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对于那些原本对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已难以应付的监管者来说,又增加了一个跨国界监管的任务,就他们的实际情况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与国际标准与法则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接轨;不断强化监管技术和工具;获取国际金融组织的帮助;以及对监管人员进行重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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