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口贸易业务概述
一、进口业务的种类
我国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分类情况如下:
(一)按经营责任分类
1.自营进口。自营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和可能的外汇来源,以对内销售盈利为主要目的而经营的进口业务,经营盈亏由外贸企业负责。
2.代理进口。代理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设定权利和义务而经营的进口业务,代理进口不同于自营进口的最大特征是外贸企业处于中介服务地位,与委托单位没有购销关系,盈亏由委托单位承担,代理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按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的关系分类
1.单边进口。单边进口,是指单纯进口的业务,与出口业务没有关系。
2.易货贸易进口。易货贸易进口,是指进出口企业根据易货协议和进口订单,在进出口商品等值的前提下进行以货换货的进口贸易行为。易货贸易是在换货的基础上,把出口和进口直接结合起来,以商品的出口换取等值商品的进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3.以进养出进口。以进养出进口,是指专门为制造出口商品而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等的业务。
4.补偿贸易进口。补偿贸易进口,是指从国外进口技术设备和必需的原材料由我方企业负责生产,然后用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偿还材料和设备等价款的进口业务。
二、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进口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进口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对象。为了能够对进口业务的会计事项进行及时、正确的计量、分类、汇总和列报,会计人员必须对进口业务的具体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据此背景来组织原始凭证、设计会计科目和账簿格式,研究对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进口贸易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签订进口贸易合同、履行贸易合同以及对内销售和结算等。
(一)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我国外贸企业主要是依据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和供应商的资信情况以及企业的利润来组织进口贸易。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许可证的进口商品,外贸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许可证,方能与国内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只有少数政府限制进口的商品需要申请许可证,但WTO反对申请许可证,今后会越来越少)
(二)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外贸企业在与国内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后,应与国外的出口商通过询盘、发盘、还盘与反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在磋商的基础上签订进口贸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主要条款有如下几项:
1.商品品种及数量。
2.商品品质条款。
3.商品包装条款。
4.装运保险条款
5.价格条款。
6.检验和索赔条款。
7.支付结算条款等。
(三)履行进口贸易合同
外贸企业履行进口贸易合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1.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品如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向中国银行办理申请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2.督促对方及时发货和办理必要的手续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应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备货、按时装船及办理进口保险。在FOB价格条件下成交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由进口方负责。我国进口商品的租船订舱工作一般由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后,应及时通知出口商船名和船期,以便对方按时发运。按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商品,应由进口方办理保险手续。中国外贸运输公司根据各进口企业的委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因此,当收到国外装船通知时,只要将商品名称、数量、装船期、目的港、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等通知保险公司,就办妥了投保手续。
3.审核单据和付款赎单
这是与财务部门关系最密切,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出口商在商品装船后,会将全套单据寄给中国银行,经其与有关外贸企业审核无误后,由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同时,外贸企业按照市场汇价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赎回单据。如果审核发现单证或单单不符,应立即与中国银行联系,由中国银行通知国外,或凭担保付款或停止对外付款。
4.海关报关和货物接运
进口商品到港后,由外贸企业或委托外运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发票、提单和保险单,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报关和货物接运工作,计算缴纳税款和港口费用。
5.商品检验和索赔
根据国家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商检机关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如索赔期较短,发现有残损或提货不着等情况,均需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关报检、出证。进口商品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部门出据的证书对外索赔;由于船方过失造成的货物短缺或残损,应向轮船公司提出索赔;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对内销售与结算
根据合同向国内客户销售并办理结算。
以FOB价格条款和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交的进口贸易业务流程可参考图8-1所示。
图8-1 自营进口贸易流程图
三、进口贸易单证及其审核
(一)进口贸易单证的构成
进口贸易单证一般包括四套正本单据,其中:提供报关一套、对外付款一套、对内结算一套、一套留底。每套单据包含一份商业发票,一份提单,一份装箱单,以及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品检验证书等。
(二)进口贸易单证的审核
根据国际结算的有关规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依据,是进口贸易的单证而不是相关的货物,因此,进口贸易单证不仅是履行进口合同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结算贷款的重要依据,在发生贸易纠纷时还是处理事端的司法凭据。对进口贸易单证的审核工作是进口业务的重要一环。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例,进口贸易单证的审核内容包括:
1.对商业发票的审核
商业发票通常简称发票,在货物装出时,是出口商开立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商业交易的详细叙述,是进口贸易中的基本单据。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1)发票是否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
(2)买方名称与信用证上付款人是否一致;
(3)货物的数量和发票的总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规定的范围;
(4)单价是否按信用证规定的幅度开列;
(5)是否有受益人的签字;
(6)如为分批装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等。
2.对运输单据的审核
运输单据中最为常见的是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或已装运上船,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与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1)收货人名称与信用证是否相符;
(2)提单所列货物与信用证是否一致;
(3)提单是否为不清洁提单;
(4)装货港和卸货港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是否提交了全套有效单据;
(6)已装船批注日期是否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
(7)是否按信用证规定证明运费已付及支付金额;
(8)是否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字或背书等。
3.对商品检验证明书的审核
商品检验证明书是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制造厂商或公证行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和检疫等各方面或某一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1)发货人的名称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货名、重量、唛头是否与发票、提单上所注明的完全一致;
(3)所证明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4.对装箱单的审核
装箱单是货运单据的一项重要凭证,进口地海关验货、进口商核对货物均以此为依据。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1)装箱单的内容是否与货物实际包装相符;
(2)装箱单的内容是否与发票、提单等单据的各项内容一致;
(3)装箱单上日期是否早于发票日期等。
(三)对进口贸易单证的处理
业务部门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进行审单,发现有不符合的地方,应该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将单据交回,写明详细拒付理由与全套单据一并退回银行,银行向国外议付行提出拒付。在拒付期间,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持有,直到接到国外补充更正单据,开证行再将原单据及更正单据送交进口公司。
业务部门审单如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同意对外付款,则填写“进口审单明细目录”,注明商品品名、结算号、运保费及公司手续费的收取比例等项内容,附上一套正本单据送财务部门据以付款。业务部门最后应至少保存一套正本单据,以便将来进口货物到港,我方检验发现问题时,凭正本单据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财会部门接到业务部门以上单据后,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款,并办理对内结算,通过银行向用户托收贷款,对照发票等进行会计处理。
用户接到托收凭证后,承付托收款,并凭单据到港口提货。另一套单据将交给运输部门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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