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产权理论的分析
劳动力资本理论的基础是人力资本理论。最早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是亚当·斯密,他认为人力资本投资、劳动者的技能会影响个人收入(景芳、袁金霞,2006)。但首次提出人力资本理论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1960年,舒尔茨在“人力资本投资”演讲中指出人力资本是指个人具备的才干、知识、技能和资历,并明确阐述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原因,一国人力资本存量越大,人力资源质量越高,其国内的人均产出或劳动生产率就越高(胡凤玲,2003)。在舒尔茨之后,对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完善做出过贡献的还有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F.丹尼森(Edward F.Denison)、雅各布·明赛尔(Jacob Mincer)、加利·S.贝克尔(Gary S.Becker)等。丹尼森为人力资本理论的确立做出卓越的贡献;明赛尔从收入分配领域构建人力资本理论,系统地阐述人力资本及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收入及其变化之间的关系,建立个人收入与其接受培训量之间相互关系的数学模型。贝克尔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是所有用于增加人的资源并影响其未来货币收入和消费的投资,主要包括教育支出、保健支出、国内劳动力流动的支出或用于移民入境的支出等,进一步把人力资本与时间因素结合起来,提出人力资本也意味着时间、健康和寿命。贝克尔从微观层面完善了人力资本理论,标志着人力资本理论最终形成和完善。
关于劳动力资本,有人认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人力资本天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有人认为劳动力资本是指劳动者的资本;也有人提出劳动力资本就是凝结在人体内、能够为产权主体劳动力本身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阳至成,2003)。劳动力资本首先具有产权主体明晰的特点。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劳动者的地位、身份、权力、利益的基础(张坚民,2001)。劳动力产权可以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劳动力资本的所有权与劳动力融为一体。劳动力资本按照契约投入企业后,其相应的劳动力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根据契约与劳动力所有者分离,劳动力资本的使用权便委托给企业非劳动力资本的委托人,但是劳动力所有者仍然拥有劳动力资本的大部分控制权。这正是劳动力资本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因此,劳动力资本的使用权在合作性的投资过程中,只能激励,不能压榨。因而,“劳动股权”便成为一些企业积极尝试的激励政策。劳动股权是根据职工的贡献、在企业的地位作用占有不同的股份,员工可以凭借股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分配。有的企业把劳动力股权分为几类,然后按股份分红(阳至成,2003)。
劳动力资本还具有资本的特性。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由不同的财产所有者组成的,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交易、形成企业和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产生了企业所有权。劳动力资本像其他物资资本一样能够为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劳动力产权与资本、技术等要素共享对企业的参与权,这不仅包括对自己劳动成果分配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对企业其他重大问题的参与决策权。因而不能把劳动力视为简单的商品来雇佣,而应该视其为促进企业发展的伙伴,这样才有利于劳动力资本的所有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企业创造更佳的效益。
劳动力资本理论的提出对于企业劳资关系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基于劳动力资本的特点,企业应该建立以劳动力资本即以人为本的战略思想,促进劳资双方之间的合作,减少冲突。工人已不再是企业雇佣的简单的劳动力商品,企业需要调动劳动力资本的积极性使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其次,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资本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力资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劳动力资本理论和劳动力产权理论的提出为提高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劳动力产权的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产权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应得的工资,还有权获得股权、红利等。劳动力资本所有者地位的提高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更好的协调劳资关系,有利于劳资双方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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