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过账制度的业务流程与特点
宁波被称为过账码头,乃是因为它的过账制度。对于过账制度的业务流程与特点,有文献留存,我们可以详细地了解。徐寄安著有《过账须知》的小册子,民国时期的《鄞县通志》也有记录,两者应有渊源关系。另外在上海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也出版过多本钱庄方面的著作,作者主要有潘子豪、施伯珩、秦润卿等人,也是大同小异。我们以《过账须知》作为基础来叙述。
只有那些较大规模的大同行钱庄才有资格成为交换所的会员,小同行不能在交换所进行交换,只能依靠大同行中的某一家代理,称为认家头,属于二级清算。无论直接或间接,通过这一制度,把主要钱庄都联系在一起,转账结算业务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全城所有的商业。
过账制度在程序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交易买卖双方之间在各自的开户钱庄的过账簿里作收付记录,并加以确认。第二部分是第二日开户钱庄与其他同行之间进行清算。它们之间的收付是按余额而非商家来进行清算的,收入大于付出的称多单,差额部分向付出大于收入的欠单方收取现款,这样人欠人的支付在交换所得以完成,与现代银行票据交换所原理差不多。第三阶段是钱庄与开户的客户之间作收付确认,避免差错发生。
过账一般以大宗贸易为对象,零星交易仍然以现金支付,否则会使过账业务庞大,反而会减少效率。在同一钱庄开户的商户之间没有规定过账的最低限额,但不同的钱庄之间过账是设有限额的,“外行划账,其数以三十元起码,多则照收。须于当晚抄录,次早汇集公所划清,如少数未符,系属徇情,公议照罚”[24]。三十元依据当时的购买力,是一笔比较大的交易。到了1876年,因为现水升高,市场上现金缺乏,过账限额下降到二三元。[25]但是到年终结算(阴历十二月一日起)时,限额五元起码。[26]
过账制度有六种不同的形式,最早的《庄规》并没有详细记载。其起始阶段只有账簿过账一种,是后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不同情况,需要不同方法处理,才逐渐完备扩充。在19世纪末已经完全成熟定型。
一、账簿过账
这是最基本的转账方式。不同的钱庄,过账簿格式相同,上面必须写明客户(使用者)的户名与钱庄名称。更多的时候一个客户与几家不同的钱庄往来,拥有几本账簿,就可能会发生混乱。为使交易对手清楚开户钱庄,账簿是在客户开户时由钱庄缮制好分送给客户的,封面上就已经写明该钱庄的牌号,客户可为此将所发生的收付业务记载在册。账簿每页分上下两格,中间有一小格,上格记录付出之数,下格记载收入之数,若付出,则要在中间小格里盖章以做确认。
举例来说,甲乙两商号交易,甲需要支付给乙1,000元,甲开户于A钱庄,乙开户于B钱庄,甲不必像以前一样付现金给乙,而是在A钱庄的本商号过账簿上格付出栏,写上B钱庄洋1,000元,在庄字与洋字中间稍留空隙,需盖章确认;过进一方不必盖印,因为过进的账,即使错误,主动权在我,若过出错误,会给钱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乙在B钱庄过账簿内的下格收入栏,抄A钱庄洋1,000元,甲乙之间的支付关系确立了。然后在营业时间内,各自将账簿送交开户的A与B两钱庄。A与B两钱庄收集到一天内全部发生的交易开户账簿,先记录流水账,然后按付进付出金额,以各家钱庄为基础,分别统计与各钱庄的转账情况,以余额为准。若设A钱庄过进B钱庄9笔,金额10,000元,过出B钱庄7笔,金额8,000元,过进C钱庄5笔,金额5,000元,过出C钱庄6笔,金额6,000元,就在专门的摘抄单写上B钱庄过进2,000元,C钱庄过出1,000元。又在所送的各账簿的交易栏内头上划一弧形,俗称“戴帽子”,并在所记录的最后一笔交易后盖上A钱庄的图章,俗称“关门图书”。这样A钱庄在当晚营业结束后就清楚本钱庄明天交割情况是多是缺。
第二天早晨,A钱庄就持昨天的摘抄簿与B、C钱庄分别核对。若设B钱庄的摘抄单上对A钱庄的账目正是付2,000元,说明无误,交换就结束了。C钱庄是过进,也由C钱庄主动与A钱庄核对查验,完成交换过账。这一交换都集中在钱业会商处统一进行。其实这种交换过账的工作量是蛮大的,一家钱庄理论上需要与所有的其他钱庄核对,以36家大同行计,那么就有1,225次核对,故此宁波钱业会商处每天都特别的热闹,该项业务完成与否,就关乎整个城市的正常交易的开展。A钱庄与其他同行的账单核对完毕后,返回本钱庄,各商家就已派专人等在门口,取回自己的账簿,以便当天的营业。
账簿记录难免出错,收付颠倒、金额错误、庄名混淆、漏记漏摘等情形在实际作业中是无可避免的,为此也设计了一个救济的办法,以维持此制度的正常和有序的运转。如过出有错,即过出之数大于对方收进之数,就产生找不到支付对象问题,多余的部分存放于一个专门账户,称宕账,等以后来核对。如果过进有误,即实际过进金额少于应该过进金额,就在账上盖上“查”字印,以示此款尚未收妥,须待查验核对之意。
过账完毕,又有复核一关,复核人员对账簿做形式复查,核对手续是否齐全,有否“戴帽子”与“关门图书”,是否有“查”字,若有就需要查究,更正差错,不过对错账的追账需在下午4时以前向对方钱庄提出。
以上是同行过账的基本流程,其实是隔日清算,用今日的话即“T+1”,买卖交易是在上日完成的。
二、经折过账
经折过账就是存款人从自己在钱庄的储蓄存款账户,而不是往来账户中转账支付对方。对于储蓄存款,钱庄都会发给存款人一个存折,存折上没有钱庄和客户的名字,只在存折首页有一个记号,相当于密码,只有客户与钱庄知道,目的是为了在被盗或遗失时能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而不被他人支取。其过账办法与账簿过账相同,也是在双方的收付栏各记上收付方向、往来钱庄和金额就完成。但经折持有人应将发生过账业务记录的经折送开户钱庄做记录,否则钱庄无法知道有没有发生交易。
三、庄票过账
关于庄票,后面有所论述。庄票过账就是收款人不是收到付款人的现金,而是钱庄的庄票。一般庄票都是延期付款的,或五天,或十天。收款人拿到庄票后,就去该钱庄要求过账,相当于现在的票据提示。钱庄收到庄票,验证后确认,就在票面上做一记号,写上支付准确日期和过进钱庄牌号就可以了。
四、信札过账
信札过账主要用于非同城及与乡间客户的转账结算。也就是说,客户的支付命令是通过信札下达的。好处是不必把账簿亲送钱庄。例如,镇海客户甲,在A钱庄开户,要支付给宁波在B钱庄开户的乙100元,甲只要写一信,“兹请解交乙行100元,付B钱庄,示覆乃荷。此致A钱庄,诸君钧鉴。甲商行上,X年X月X日”,具名处盖上预留印鉴就可以了。过账完成无误后,A钱庄以信复甲,告诉对方交易完成。
五、特殊过账办法
在实践中,有的交易比较特殊,就要在通例之外寻找特殊的方法处理。一般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盖印过账
过账从时间上看实际是“T+1”制度,不是即时入账。有时,一些重要的特殊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对现有过账制度达不成协议,对方提出钱物两清要求,钱业就要作为特例情况进行制度上的补充。例如,甲要支付乙房屋款10,000元,甲想立即收妥房契,以防变端,乙欲立即收清款项,防止“空头支票”,或者其他被钱庄驳账而不能收款情形出现,原有的“T+1”方法就不适用了。盖印过账就是“T+0”结算模式。作业流程如下:甲应特别委托A钱庄即时解付,乙同时也向B钱庄委托即时收款。B钱庄接受委托后,便持同行对账簿前往A钱庄要求付款10,000元,A钱庄就在账簿上盖一个本庄图章,即完成过账。因为根据规则,盖印过账将来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双方均不能对过账结果提出异议,是没有追索权的。
(二)日过账
日过账即钱庄内部过账,不必参与第二天的同城交换。它应该是过账制度的最初形态,交易双方皆是同一钱庄的客户,钱庄在晚间取得双方的过账簿之后,在付出方的账簿下格、收入方的账簿上格同时做记录,即告完成,手续最简便。
(三)远期过账
远期过账就是双方约定先提前过账,延期支付的一种支付形式。平时不能叙做,只有在结算期前一个月,一些经常往来的大客户要求转账时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十二月二十日约定,由乙于二十五日支付款项1,000元,但二十日同意先行过账,甲乙双方可以分别在自己的过账簿内写上某某钱庄二十五日洋1,000元即可,到时钱庄会把款项划到对方账户。
(四)轧字过账
当交易双方有相反方向的两笔交易,这两笔交易虽然业务上有连带关系,但不能对冲,需要做两笔账记录时使用的一种方法。在两笔交易记账簿内注一“轧”字。例如,甲在一笔交易中需要付给乙1,000元,乙在另一笔交易中需付给甲800元,在不能对冲情况下,甲恐怕自己1,000元已经过出给乙,而乙的800元被打查字账被驳回,收付会发生背离。为防止出现这一情况,甲在过进过出账上注一轧字,钱庄在看到轧字后,特别谨慎,若过进款项无误,则将应付的款项过出给乙,如果过进账有误,同时就将过出给乙的账驳回不付,保护客户的利益。
(五)规元过账
这是专门为方便与上海有往来的客户而设计的。客户可以在钱庄开设甬洋账户,也可以开设规元账户,两个账户是分开的。因其价值不同,不能混同。两个账户之间需要叙做货币买卖方可转移。但是规元的交换结算中心在上海,宁波欠账需要委托上海钱庄(申庄)代理,在宁波实施了过账并不能算转账完成。一般钱庄办理后,均盖“申庄做实”图章,提醒客户,有无错误,一定要等上海方面来信确认。
(六)错账的救济
1.宕账
作为付出方,因记账有误,找不到收款人,只能由钱庄暂时保留,以待日后他人来对账。发生此等宕账,钱庄是不告诉付款人的,若告诉付款人,付款人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漏洞获利,所以一定要收款方来查对。发生宕账的原因不外钱庄牌号抄错、数字有异、日期错误及收款方失抄。对前面两种情况,可做撤销处理。撤销的办法就是对冲转回,即计一笔反方向的记录,再过入实际收款人的账户内。如果因为过进者的错误,而不能收妥款项,应于次日下午4时前向过出钱庄提出异议,要求查验,找出错误,实行补救。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日后方始察觉,就需要采用另一种更麻烦的“隔日查下家”的措施来补救。
2.查字账
收进的钱庄没有收到,就有责任与义务将该笔转账厘清,故此在该笔应收而未收到的账簿上写一查字,表明此款项未曾落实有待查证,在下午4时以前向过出钱庄提出要求,以求达到准确无误。
(1)即日查下家
钱庄在对账时发现,过出账只有一笔,但过进却有两笔,那就难以分辨谁是应收者,为避免麻烦与错误,就在此过进两家上都盖一个查下家的图章。此二家得此信息后,会分别向自己的交易方核实,最后由钱庄认定款项归属。举例,甲从丙处过进账100元,丙的开户钱庄为B,甲的开户钱庄为A,同时乙也在A钱庄开户,丁也在B钱庄开户,乙与丁的两者交易也是乙过进100元,实际情形是丁的转账并未发生,那么,A钱庄收进记录有两笔,200元,但实际收入只有一笔100元,对A钱庄收进来说,不能判明收款人属于哪个,就在两家项下都打一个查下家,以明确此100元是属于甲或者乙,不致错误混淆。
(2)查下家之下家
商品经济越发达,交易关系也越复杂。前面所述的查下家仍不能确认交易的时候,需要延伸明究,找出真实的交易环节,此业务又更复杂。举例,有甲商号向乙商号的股东丙(它们同用一个账户)收款100元,甲在A钱庄开户,另一个商号乙在B钱庄开户,该股东(丙)委托乙过账。同时,丙亦向乙的股东(丑)(同用一个账户)收款100元,丙也在A钱庄开户,此时乙已经言明过账A钱庄,但乙并未委托B钱庄过出,所以甲与丙两个在A钱庄的账户搞不清楚谁是真实的收款人,都打上查字,那么只有查下家之下家,就是查双方的支付人是谁,最后确认此100元归谁。
(3)隔日查下家
按钱业规则,下午4点前可以提出异议,但是现实情况不止于此,有很多例外,过进的账户已经收到款项,但是在第二天(应该是第三天,T+1),账上被钱庄打查下家三字,如果有对方钱庄可查,彼此可以归结。但是碰到一个问题,收款人是零售商号,未曾亲送货物,钱货两清,也不曾询问对方货款支付方式,那就非常麻烦了,被对方打一“查”字,就是说明交易有问题,零售商有可能已经收到的货款不得不交还出去,钱庄在此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可能承担此类损失,这完全是钱庄在实际作业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过账制度的大致要点就是如此,但只是我们必须知道,此一制度已经非常系统完善,绝不是草创时期的模样,也就是说,不能把上述制度完全比拟1856年时的制度。
过账制度的特点与优势就是,只要你属于(大小)同行系统里面的开户人,任何一个商号,彼此的交易用不着现金交割,与现代银行的结算制度基本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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