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土商业银行的产生
西方商人或学者都把中国旧式本土性质的金融机关,无论是票号还是钱庄,都称为Old Style Bank或者Native Bank,意味本土银行,以区别于按西方标准与模式所建立的新式银行。西方人的观感自有它的局限性,但是为了证明钱庄的封建性而不承认钱庄的商业银行地位也是缺乏自信与自我封闭的体现。虽然我不能断言所有的钱庄都是商业银行,却也不讳言宁波钱庄作为本土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在近代中国金融史上所扮演的积极角色。
近年来,随着对本土商业银行问题探讨的展开与深化,有些学者抛弃了有关钱庄封建性、买办性的预设立场,转而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新视野打开近代金融史的新出口,从多方面肯定了钱庄具备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更加完整了中国近代金融史的图谱。这些学者中间,值得一提的有叶世昌先生。他认为把钱庄等同于商业银行是一点也不过分的,因为从西方金融史的角度,银行一词来源于货币兑换,与中国钱庄依循了同一路径,钱庄与西式银行风格不同,作业模式不同,经营对象不同,但作为金融中介的基本功能是相同的,这是一种持相当宽泛性解释的观点。[27]黄鉴辉先生是从信贷业务与功能上来认识的,他认为只有从事生产性放贷活动的钱庄才能称之为商业银行,早期钱庄主要是从事商业贷款,因而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19世纪后半叶,钱庄业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从事生产性企业借贷,是应该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28]张国辉先生对钱庄的买办性偏见影响了他的进一步研究。他也是不承认钱庄的商业银行属性的。不过他还是看到并且指出钱庄业在19世纪末有生产性贷款的事实,“钱庄资本对新式工矿企业联系逐步扩大,意味着钱庄业在性质上的不断变化,这是钱庄日益资本主义化在一个方面的反映”[29]。孔祥毅先生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学者,他在钱庄与票号性质上释出了混乱的信号。一方面他说“鸦片战争前,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是没有银行的”[30],所以他对山西票号称为货币资本经营业,并称属于资本主义的高利贷性质的范畴。[31]但是在另一方面他又提道“山西票号有着与中世纪欧洲银行业一样的历程……这些在东西方银行业有着许多相似之处”[32]。我已经注意到他在这里点出了银行业与银行的区别,不幸的是,他又说,银行不只定位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范畴,而是定位于其中不同社会形态的范畴。不可想象都是一样地建立在商品交换和生产活动基础之上,都是一样的以货币作为自己专门经营对象的金融组织,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称作银行,而在其他社会形态下就不能叫银行。[33]
以我的认知,钱庄无疑是商业银行的一种,那种以生产性质为评判标准的观点,过多地受到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束缚,而较少考虑金融理论与金融实践的变迁。固然不能说所有的钱庄(票号)都是商业银行,但是实行过账制度的钱庄就是商业银行。换句话说,中国本土商业银行最早出现在宁波,其标志是建立了过账制度,其理由便是这种划时代的金融创新给传统金融注入了近代金融的元素,促使了钱业由传统金融向近代金融的转变。
最新的研究显示,在中国出现银行最早可推究到1820年。当时有西方公司在广州以银行的名义发行钞票(其实它是一种商业本票,而非货币),但是从专业来看,其号虽为银行,但并不是作为金融组织的银行,所以名称叫不叫银行,并不因此影响我们对其性质的研究,该银行徒有银行之名,而无银行之实,故不能称为银行。钱庄不称银行,也不影响其作为商业银行看法的局限。从金融史角度来看,银行只不过是用来指代按西方标准建立的金融组织,以示与东方的钱庄略有区别,犹如纸币、钞票之区别。
按曾经普遍流行的观点,西方银行起源于英国的金匠。金匠代为客户保管金子,发给客户某种凭据,由于这种凭据信用卓著,金匠们发现,凭据经几次转手后,持有人已不再是原来的寄存人,于是想到在没有金子寄存的情况下,凭空开发凭据,在市场中流通来获取资金进行放贷生息,这种说法已被学者的研究否定。[34]很多材料与历史证明,在此之前,意大利伦巴第地区的银行业才是近代银行业的先驱,并因此人们把意大利银行家称为伦巴第人,商业银行称为伦巴第银行,商业银行业务称为伦巴第业务。在伦巴第银行出现以前,也有许多金融机构,从事兑换与借贷等传统金融业务,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伦巴第银行之所以被称为近代商业银行的先驱,乃是在于它对金融技术进行了创造性的革新,对传统的金融活动注入了充满活力和效率的元素。这些技术革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记账。账本具有与公证相同的权威,受支付保护。(2)允许客户存款透支。(3)汇划转账,即过账。(4)建立贷款担保制度。信贷与保险结合,而与贷款相关的商品交易同时进行保险。(5)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相结合。(6)发明复式记账法。(7)发明汇票。(8)汇票的背书转让。这一系列的技术手段与现代银行的作业方式已相去不远。而这几大革新与创造中,最主要的莫过于开户结算,即双方交易不再直接进行现金交割,而是经过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从各自的账户转账完成,这也是宁波钱庄的要旨。
我之所以在这里使用近代商业银行的概念,并不是指二者有性质上的区别,而是现代商业银行更发达、更专业、更复杂,业务范围更广泛,并且派生出不同的专业机构,如储蓄银行、实业银行、商人银行、信托银行、投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等等,很多业务被不断开发出现。换句话说,近代商业银行只是运用传统金融工具,现代商业银行是以高端衍生工具金融业务为特征。
以今天的标准,商业银行的定义可以这样概述:从事存款、放款、汇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划定的业务范围,它包括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共有16项之多。依据1931年《中华民国银行法》第一条:“凡经营下列业务之一者为银行:一、从事存款与放款;二、票据贴现;三、汇兑或押汇;经营此事业者不成银行者,视同银行。”钱了庄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被认为是商业银行了,归属在银行概念之中。其他国家对商业银行的法律界定与理论定义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但是有一个共同特点是以业务范围与类型为标准,而没有提及开户结算标准,实际上是因为开户结算已成为常识。设想一下,银行剥离开户结算功能,现代社会倒退到现金直接交易时代是一件根本不可想象的事情。
开户结算是现代金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起点。没有开户结算以前,人们之间的交易均是现金进行,全社会只有一种货币,即实物现金货币。开户结算后,增加了一种货币:记账货币或信用货币。双方的交易不再是以真实货币为基础,现金货币与记账货币之间确定一个公平、合理、公认的兑换率即可。现金存入银行,转为记账货币,在存款人心目中两者是自由转换的,从银行提取现金,又把记账货币变为现金,是不设限的。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的支付转移得以运用金融中介的记账货币来完成,提高了支付的效率与交易的便捷化,更是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笼罩在这一金融体系之下,金融方成为百业之中枢、经济之血液、国家之命脉,这才是银行的本质特征。
借贷是银行业务的主体,然而却不能以借贷对象作为判断银行的标准。因为除了银行,还存在其他的金融形式也是从事借贷取息活动的,比如典当,而且还要更古老。王莽时代就实行过“五均”政策,在主要五大商业中心设立官营专门放贷机构,收取高达36%的年利息。王安石的改革计划中也有青苗法,也是制度金融的一部分。以贷款对象是生产性贷款还是商业性借贷,作为判断商业银行标准的学者,都是因为所掌握的历史材料过于庞杂而阻塞了对金融的专业性思考之故。即使在银行业发达的今天,商业借贷仍占相当大的比重。产业性借贷只是银行授信业务的许多方面的一种。在古代,传统生产性产业也是经常获得传统金融营养的,如景德镇的瓷业、太湖地区的丝织业、宁波的渔业、江南的茶业等,以及沿海的船舶运输业。此种说法当然存在诸多瑕疵与矛盾,与历史事实和金融理论有相当大的落差。
那么再来看以向新式企业投放信贷作为标准的说法。它是遵循着这一思路而来的:新式银行代表着新的生产力,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必然是新式金融,因而是商业银行,传统社会体现封建生产关系,金融业也必然带有封建性,也就不可能具备商业银行性质。这是一种预设立场式的武断、似是而非的论调。
第一,它是纯粹为了证明自己的命题而自我设计出来的,与历史事实是大相径庭的。传统产业向新式产业转型,不仅仅是产业生产方式的变换,更是组织制度、经营模式、资本形态的转换。资本主义工商业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降生了,那是一种制度质变。在企业制度产生质变的同时,金融业有没有发生质变呢?没有!因为金融业的质变过程已经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完成了。历史事实是金融制度转型与创新在先,企业组织转型在后,或者叫金融先行。在过账制度实行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钱庄当然也在不断地改进完善。由于钱庄业的制度变革与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在历史时段上存在一个缺口,一些学者看不到经济变化的脉络,只能从固化的生产决定论的理论架构出发做想象中的自我解读。我们不能说昨天的钱庄是货币资本经营者,而今天因为向近代企业发放了贷款就是商业银行了,这个在逻辑上是有乖谬之处的。从传统工商业到近代工商业,是一种质变,从传统金融到商业银行也是一种质变,二者在时间点上是金融变革发生得更早。
第二,从资本主义发展史来看也是中外一体的,都是从商业资本主义向产业资本主义转化。通商以后,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从一种被称为买办的新的先进的制度形式开始的。大规模的商业贸易使得他们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有资本能力从事新式产业活动。在买办产生过程中,他们也是需要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的。在我看来,买办阶级与新式产业投资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的两个阶段。以前的中国学者为了刻意凸显买办的封建性而人为地贬低买办在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价值与功能。开放之初,在西方资本主义与中国传统社会之间产生的巨大的制度落差,是无法实现安全对接的。买办制度是一种较好的衔接器,使得双方的交易费用最低、效率最优。对西方人来讲,中国尚未产生立即接受它的制度形态的土壤,强行直接登陆一定会产生碰撞,中国社会将会破碎化,西方的贸易利益也同样受损。中国社会也没有做好准备全面接受新的经济制度与组织模式,买办阶级正好起到沟通的作用。买办阶级作为一个活跃在对外贸易领域为主的群体,虽然不能根除传统社会的烙印;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正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新的生产力的代表者与引领者。近代经济史也证明了买办对近代社会转型的贡献。买办阶层与传统中国阶层比较,对中国社会转型的贡献更大,谁更代表社会经济发展方向,是不需要点题的(彼时尚未产生无产阶级)。人为地从产业结构上设限,是将商业资本主义与产业资本主义割裂化。对买办的污名化,影响到我国目前近代经济史研究的成果的质量与客观性。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从进口到进口替代是有一个过程的,钱庄业是服务于这一转型且颇为深耕的。
第三,发生“概念迷航”或“概念失焦”。几乎所有的学者在探讨本土商业银行问题时都有一个奇怪的一致性,即对商业银行的概念不作解释与阐述,就直接抛出议题。即使按今天的标准,商业银行是从事存款、放款、汇款与结算的金融机关,宁波钱庄在过账制度后,已经具备这一功能与特征。他们之所以采用“概念迷航”的模糊策略,实在是感觉到给商业银行作如下定义:商业银行指主要从事对近现代工商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关,将会被人轻易地发现逻辑上的缺陷。因为在今天仍有许多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典当等金融形式来融资解决暂时性资金缺口。由于不能精准定义,所以故意模糊化,使之失焦,以至于他们自己也不明白在讨论什么,要得出客观的结论,不啻缘木求鱼。
第四,对商业银行的研究标准应有普遍适应性,不能以近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为措辞,来建立一种只有自己认同而无外界比较的自恋性标准。商业银行产生于西方,但西方社会从来没有以这种奇怪的理由来作为标准。无论布鲁日银行还是伦巴第银行都是银行,只是性质上有区别。这就可以理解,当西方人称钱庄为本土银行的时候,我们反倒不承认它是商业银行。
之所以把设定过账制度作为本土商业银行产生的起点,是有足够的历史事实与金融理论支撑的,是基于它已经具备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与功能。以作者在银行业服务的经验与所遗存的关于过账制度的历史资料进行推演,两者在业务类型、业务方法、业务理论基础上已无很大的区别了。
首先,一种新事物的出现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过账制度的产生已经全面突破了旧的传统的金融理论,而不仅仅是在技术手段上的革新,一些崭新的金融理念与金融元素被注入到旧有的金融框架上。原来的钱庄虽然也从事放贷等活动,但对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几乎没有影响。现代社会发行货币,因为“铸币税”的缘故,中央政府有天然的垄断特权,也就是说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的调节权只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货币政策。在中国清代实行银钱金属货币平行本位情况下,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仅局限于手持现金,用专业名词表示为M0或基础货币。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框架中,对货币金融的全部认识只停留在M0水平上。对金融货币供给来讲,政府即使要增加货币的投放,也会受制于金银铜等货币材料的生产能力,及其他必需品的必需耗费,如开铸大炮、佛像塑造、民间器皿等。在这里,主观的意志和努力,对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微乎其微。民间社会为维持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活动,只能从节约货币使用量入手。钱庄收进款项,把它存放取息,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并不会因此增加,至多不过是把可能闲置的货币周转起来,发挥效率。然而在过账制度实行后,现金货币可以参与流通,记账货币也可以参与流通,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因此大大地拓展,从狭义货币供应量M0扩大到广义货币供应量M2。这样不仅仅在货币理论上向前突进,大大深化,向旧时代告别,也使货币供应量的主导权无形之中散落于民间金融。通过过账制度的制度安排,宁波钱庄不是节约,而是大大地扩大了货币供应量,从被动走向主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中的乘数原理,基础货币通过存款以一定的系数膨胀。举例来说,某人存1万元资金于钱庄账户,则钱庄可将1万元完全贷款给某商家,此1万元划入该商家的账户,商家增加了1万元资金。同时钱庄又可以将此增加的存款1万元借给别人(当然也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提现或支付准备金,不能百分之百),最后的结果,使货币供应量数倍于最初存入的基础货币,这也恰恰是以现代金融原理为基础的金融模式与旧有的金融模式的区别。
其次,一种更复杂、范围更广泛、层次更高的同城交换系统的建立,不仅仅把同业钱庄,更把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纳入这一系统中,使钱庄突出地占有社会经济的特殊地位。今天的银行票据交换系统已经发展到电子化阶段,但也仍保留有部分手工交换内容,其原理完全相同。对钱庄来讲,可以单个考察,对钱庄业来讲已是一个整体,所有的同业钱庄包括小同行钱庄,已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了,构成一个有效的系统构造。在这里,你可以把钱存入甲钱庄或在乙钱庄开户往来,只体现为甲、乙钱庄业务规模的大小。资金总是在钱业系统中周转,通过交换,同业拆借等方式可能进入丙、丁钱庄,至于资金的最终流向已经无关紧要。在此,银行所扮演的是真正的中介功能。此一功能不为钱庄所独有,但是钱庄接受客户的支付命令来代理完成转账交易结算,钱庄从资金中介发展到了结算中介,却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特征。
其三,从过账制度产生的时机点来考察,也有助于我们厘清钱庄的性质问题。过去的钱庄固然是服务于传统社会,说它是封建金融自然是精准的。但是过账制度后的钱庄已经开始慢慢地把服务对象从传统社会经济转向对外贸易为主的新型经济体。以上海为中心的外贸已经成为近代中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宁波人恰是这一过程中的主角,这不需要我多加议论。“宁波人在上海者,多与夷人交好……上海生意宁波人甚多……”[35]新的经济体必须要有新的金融机关配合和服务,虽号仍为钱庄,其服务对象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有人看不到这一点,是囿于意识形态的障碍。也就是说,过账制度的革新与中国近代社会的蜕变正好是联结在一起的。而最早的连结不是近代企业的产生,而是在它之前的买办制度。
其四,制度创新的结果,使钱庄业如虎添翼,一些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像空盘投资交易市场,不可能想象在传统金融框架下会产生如此新颖的金融事业。(见第六章空盘一节)清末的时候,宁波全市的信贷总规模约在2,000万元,按1912年时城区15万人口计算[36],人均信贷额133元左右,如果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约相当于今天人民币10,000元(当然不能简单算术计算),部分地可以感觉到宁波的金融水平。
最后,想说明一点,过账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宁波钱庄从传统金融向商业银行的转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而且作为本土商业银行的钱庄,还是幼稚的、初级的,甚至本土化的特征和成分还很浓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会,认为它仍然是旧制度的延续,给有人以钱业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为证据来否定钱庄的商业银行性质提供了似是而非的借口。封闭性是因为钱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且涉及银钱交易,完全是为了安全性考虑,使外人窥不破、看不懂,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人士的觊觎心。保守性是它的本土性带来的,应该承认它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商业银行,所以局限于熟人社会,与现代商业银行比,保守性是很明显的。也有人指责钱业的会计账本就有相当浓厚的传统色彩,更是无理取闹。难道要在全社会都不知道借贷记账法为何物的时候就要求钱庄采用新式会计制度吗?是社会环境没有给它提供改良的土壤。新式银行一开始即采用新式会计制度,那是因为这些知识已经慢慢地被中国人所了解熟悉,移植过程就简单多了。
总之,过账制度不仅仅使宁波钱庄获得制度优势,而且在以后的几十年岁月里傲视同侪,独树一帜。更重要的是,它是旧制度的告别辞,宣示本土商业银行的诞生。
不是所有的钱庄都可以称为商业银行,也不是所有的宁波钱庄都是商业银行。只有在实施过账制度以后那些有伦巴第银行特性的宁波钱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本土商业银行。
【注释】
[1]民国《鄞县通志》,文献志,商业习惯,第2612页。
[2]民国《鄞县通志》,食货志,金融,第77页。
[3]Shiba Yoshi.Nongpo and its interland.In:G.William Skinner(施坚雅).(ed.)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391-440.
[4]Jones,Susan.Mann.Finance in Ningpo:the“chien-chuang”,1750—1880.In:W.E.Will‐mott.(ed.)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pp.47-78.
[5]王恭敏:《浙江钱庄》,《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
[6]叶世昌:《中国古近代金融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此碑现存宁波钱业会馆。
[8]徐寄安:《过账须知》,转自《宁波文史资料》第15辑,第207页,1994年。
[9]民国《鄞县通志》,食货志,商业,钱庄,第72-73页。
[10]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1、122页。
[11]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1、122页。
[12]《宁波同乡会呈财政部文——为甬江钱业事》,《申报》1918年9月30日。
[13]《甬江钱业对于革除现水之意见》,《申报》1918年9月24日。
[14]民国《鄞县通志》,食货志,商业,钱庄,第77页。
[15]《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页。
[16]严中平:《英国纺织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第118页,表10。
[17]《上海钱庄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3页。
[18]《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70,道光二十三年七月。
[19]《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71,道光二十四年四月。
[20]《史料旬刊》,第四期,《福州将军新桂查办粤海关监督李永标折》,引自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63页。
[2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9,第2025页,附件。
[22]《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5页。
[23]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1页。
[24]《同治三年前旧有庄规》,民国《鄞县通志》,食货志,商业,钱庄,第77页。
[25]《申报》1876年8月26日。
[26]徐寄安:《过账须知》,《宁波文史资料》第15辑,第211页,1994年。
[27]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第1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494-495页。
[28]黄鉴辉:《中国银行业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第35页。
[29]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0页。
[30]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31]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32]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33]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34][美]查尔斯·P.金德尔博格:《西欧金融史》,徐子健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35]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92页。
[36]《鄞县志》,人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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