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商业银行概述
银行业情景
张然基本了解了中国的银行业体系,但仍是一知半解,觉得回去后必须多查点资料,好好了解。走出银行,张然抬头看到了银行招牌上“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的字样。分行和支行是表示下属机构吗?为什么要设立分行呢?那么,别的国家也是这样吗?这似乎牵涉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
商业银行是金融业中历史最悠久、经营业务最广、影响面最大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主要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并经营多种业务,广泛筹集资金,以负债业务进行信用创造,为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和居民金融业务服务。随着金融全球化,商业银行的业务也随之国际化,应充分利用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起沟通世界各国金融业的桥梁。
2.1.1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和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都是根据相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一种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必须要有自由注册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的要求,并以实现最大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经营的对象不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货币,开展货币的收付、借贷以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的业务,来获得收益。而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要比一般的企业要广泛和重要得多。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要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监管,要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并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下调整自身的经营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不同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是银行的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居于主导地位;而商业银行是经营存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属于被中央银行管理的对象。商业银行也不同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决策的影响;而商业银行则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只在某一政策领域内进行专门的金融服务。此外,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涉及面更广,参与社会金融活动也更多,影响面也更广。
2.1.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
商业银行是一种经营货币资产的特殊金融企业,其经营特点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性和外部监管高度严格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负债业务,然后经过贷款业务获取利差从而取得利润。因此,其经营资金的大部分并非自有资金,是负债取得,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如贷款不能收回、市场利率和国际汇率变化、国家政策变化、对银行从业人员监管不当、社会公众的挤兑等,都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损失。
此外,商业银行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关联,因此其受到外部监管的力度也是很强的。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贷款业务、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保障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性和外部监管高度严格性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采取各种防范风险的措施,避免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信誉、利润受到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银行经营安全。只有银行经营安全了,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开展从而获得利润。这是与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性相对应的。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其在资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资产的流动性,随时应付客户提款和贷款需求。这种流动性的“度”的把握,每个商业银行都不一样,没有绝对的标准,其目的都是要使利润最大化。
商业银行除了存贷款业务,还有其他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通过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在资本流动运用和信用创造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为商业银行带来较为可观的盈利。
2.1.3 商业银行制度
商业银行是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国的《银行法》和《公司法》,通过申请登记、招募股份(股份制商业银行)、验资开业等程序,获得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以何种组织形式来经营管理活动。每个国家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商业银行制度也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银行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不设或法律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各家银行之间相互独立,每家银行既不受其他银行的控制,也不得控制其他银行。全球只有美国使用这种银行制度,这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单一制是与分行制相对立的。实行单一制,由于没有分支机构,因此可以有效实行管理。同时银行间相互独立,因此可以限制银行间的吞并和防止金融垄断,协调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其银行自身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也较强。但缺点也很明显,如由于规模小,业务面不宽,其规模效应必然小,抗风险能力也有限,因此,容易在金融危机或经济动荡中受到冲击。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由于单一制的缺陷,美国的银行组织形式逐渐发生变化。目前,大约只有1/3的州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大约有1/3的州在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的州则进一步放松了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管制。
●分行制
分行制是指法律允许在除银行总部之外,可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甚至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形成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实行这种银行制度的银行,其总部一般设立在大城市,从而便于总行对分行的管理。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分行制。
与单一制银行相比,实行分行制的银行易于吸收各种社会存款,有利于银行扩大资本总额和经营规模,便于银行使用现代化设备,节省费用,扩大规模效应,以及增强抗风险能力。其缺点是由于分支机构较大,因此管理幅度大,低效率,容易形成垄断的巨无霸。
●持股公司制
持股公司制是指某一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和控制一家以上的银行股票,银行实际业务与经营决策权统属股权公司所控制的一种银行组织模式。持股公司对一家银行25%的投票权能有效控制。银行持股公司制度在美国最为流行,目前美国已拥有六七千家银行持股公司,其银行持有存款占到美国国内整个行业存款的90%以上。
美国银行持股公司制是与其单一制分不开的。实行持股公司制可以使众多中小银行成为股权公司的分支机构,股权公司则成为其总行,在法律上规避了不能设分支机构的限制。其优点是管理灵活,可以兼并资产多样化的非银行子公司,全方位开展盈利项目,弥补单一制银行的不足,最大限度地进入金融市场扩大债务和资本总量。其缺点是,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开展竞争。因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银行持股公司的管制较为严厉。
●连锁制
连锁制是指同一个人或集团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共同执导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完成。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连锁制银行,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的大商业银行合资建立,又称为跨国联合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往往以大银行为中心,确定银行业务模式,形成集团内部联合,从而以垄断优势实现规模效应,统一指挥和经营,形成高额利润。连锁银行也产生于美国,同样是为了规避法律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但其缺点是,由于受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控制,往往不易获取银行所需的大量资本,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实行连锁制的银行开始向持股公司制转化。
放眼看世界
花旗银行兼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花旗集团,通过其子公司花旗银行,今天宣布,双方已经建立起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鉴于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准同意美国花旗银行作为公司国外战略投资者,2002年12月31日公司与花旗集团、花旗银行、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花旗国际有限公司(统称花旗银行)正式签署一系列有关战略合作、信用卡合作等协议。
根据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认股权协议》、《信用卡业务协议》、《花旗国际有限公司融资协议》、《商标许可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协议》、《监管协议》和《仲裁协议》,花旗将与浦发银行就三大方面开展战略合作:第一,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将成为公司唯一战略性参股的外国金融机构,公司也将成为花旗银行在中国境内(除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外)投资的唯一境内商业银行。基于双方的战略性合作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花旗银行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将是一个过程,花旗银行首期以股权受让方式入股公司总股本5%股份,其中3%股份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让,2%股份由上海久事公司出让;并且将在未来获得中国监管当局批准后,花旗银行继续增持浦发银行的股份。第二,公司将在花旗银行的协助下,通过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信用卡中心的方式,合作经营信用卡业务。第三,花旗银行承诺将在个人金融、风险管理、财务管理、IT系统改造、稽核及合规性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及协助。作为战略股东,花旗银行将有权提名一名代表参选公司董事,并在当选后成为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
此项联盟中令人关注的焦点是花旗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将共同打造其联合信用卡业务。而且希望在未来中国法律法规许可时,双方将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信用卡合资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于1993年,是中国的第九大商业银行,其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在各主要大中城市拥有270家分支机构,目前的资产为300多亿美元,员工6000多人。银行客户群体广泛,提供从个人到企业等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并具有中国本地市场的资源和网络优势。“中国在花旗集团发展策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花旗集团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威尔先生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成功地在中国大陆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我们期待一种长期的、互惠的关系,一种融合上海浦发银行的本土优势,对销售和管理的明了洞悉以及花旗集团的国际网络,专业化产品和后台资源的互补关系。”
“今后四年是中国进入WTO后的关键时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张广生先生说。“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浦发银行正在积极推进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我们相信,浦发银行与花旗银行的联盟关系将为浦发银行推进国际化战略,同时也将对浦发银行的包括个人信用卡市场在内的业务提供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浦发银行将成为中国最优秀的商业银行之一。”
“浦发银行拥有优质的客户、优秀的员工和优化的机制,我们相信,与花旗银行的联盟关系将使浦发银行的股东、客户和员工进一步受益”,上海浦发银行副董事长兼总裁金运先生说。“通过借鉴花旗银行丰富风险管理经验和全球技术资源,包括公司、个人业务和信用卡行业的领先优势所带来的杠杆效应,我们期待着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新的、高质量的财务服务。”
花旗集团于1902年5月15日在上海建立了办事处,2002年恰逢其在华百年庆典。在中国的外资银行中,花旗集团提供的产品范围最为广泛,是拥有最多网点的美资银行。花旗集团目前有四家分行,分别在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和深圳,在上海浦西有一家支行,在厦门和成都分别有办事处。2002年3月,花旗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向中国本地居民提供外汇服务的外资银行。
(资料来源:花旗银行兼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相关资料及评论,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6615728.html)
2.1.4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狭义概念 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广义概念 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始于美国。早在1864年,美国就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了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的货币监理署(OCC),并且限制国民银行经营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但《国民银行法》对州注册的银行没有约束力,很多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在州注册的附属机构来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所以实际上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业务的限制很宽松。1927年的麦克法登法(M cFadden Act)将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置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进一步放松了对国民银行业务的管制,国民银行几乎可以从事所有类型的证券。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几乎融为一体,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929—1933年,大萧条导致了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同时给其他很多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日本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中,复制了美国的银行、证券分离制度,韩国等国家后来也实行了类似的分业经营。中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分业经营改革时,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也是参照对象。
●中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
目前中国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目的是为防止银行经营其他业务(如保险、证券)而带来的风险,因为银行是负债经营,银行出现大量风险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和百姓生活。但混业经营是趋势,有利于更有效地配置资源。
2006年11月,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分批开放了沿海及内地部分城市共18个。而在这18个城市里,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同样需要经过国家银监局批准,而且在人民币业务上也有限制。至于投行等业务,外资银行同样需要在遵守我国相关金融法规的前提下,获得审批后才有可能获得经营牌照。目前国家已经在开始尝试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如目前建行等银行成立资金公司等,表明了银行业一个新的信号,即国家将逐步尝试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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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银行或重回分业经营
美国政界在追究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原因时,曾呼吁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即恢复银行业分业经营模式,此呼声至今未止。在金融业丑闻迭出的情况下,欧美银行业混业经营40余年后,分业经营理念被迫重新浮出水面实属无奈,但却势在必行。英国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竞争始于1971年,政府推出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当时,英国清算银行率先打破只经营零售存款和短期信贷业务的传统界限,开始涉足消费信贷、企业信托、商人银行(即投资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同时介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此后随着经济发展,1986年英国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废除了各种金融投资管制,允许银行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促使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促进了清算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彻底改变了此前英联邦国家银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
美国在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同时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银行业分业经营体制正式结束。必须承认的是,欧美银行业经历了长期混业经营,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营理念,对推动世界金融领域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危机背景下,允许银行业混业经营,对迅速出台救助措施,避免高负债国银行遭遇破产窘境,稳定整个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摩根大通收购了贝尔斯登,美国银行收购了美林集团,避免了投资银行破产给消费者带来的巨额损失,市场信心得到及时安抚,华尔街金融秩序基本完好。假如现在美国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受相关法律限制,华尔街很多金融机构至今都很难从次贷危机中走出来,甚至只能破产,由此引发美国经济大萧条将在所难免。但在近年不断曝光的银行业丑闻中,大型银行动用储户存款进行投资银行交易,最终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例不在少数。此前被媒体曝光的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办公室(CIO)出现20亿美元交易损失的案例最为典型。摩根大通在全球拥有1. 1万亿美元存款,贷款资产约7200亿美元,约3900亿美元多余存款进行投资。尽管案发前摩根大通投资组合大部分集中在高评级、低风险的证券上,但CIO的投资组合直接介入了高回报率、高风险、操作极复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结构化产品的大方向性押注。巨亏交易暴露前,CIO持有的非常规投资组合规模已超过1500亿美元,引发市场对CIO的交易是“对冲风险”还是“自营交易”的争论,凸显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混乱。
另外,越来越多的大型金融机构急功近利,为赢取利润不顾风险、不择手段,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各国政府强制银行业分业经营已势在必行。虽然可能有更恰当的方式制约银行的过分冒险行为,但在更好的制约机制出现前,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业务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无论英国还是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是享有联邦存款保险的,而这种保险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限制。此外,分隔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使投资银行失去获取存款这种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在源头上可以控制其整体业务规模和高风险资产规模,杜绝“大到不能倒”的综合性银行出现。如此一来,既减少了行业垄断,更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降低了综合经营模式可能带来的高风险。
(资料来源:陈听雨,欧美银行或重回分业经营,中国证券报,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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