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中央银行概述
银行业情景
张然了解了许多关于商业银行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却不甚了解。新闻里总是播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货币政策的消息。那么,中央银行的性质和主要职责是什么?组织结构是怎样的?又有哪些银行制度呢?这些和商业银行有很大区别吗?
中央银行作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式进行调控和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组织结构,各国中央银行在形成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同的中央银行制度。在第一章中我们初步了解了关于中央银行起源和职能的相关知识,本章则具体针对中央银行和我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制度、组织结构和基本业务展开讨论。
3.1.1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为一国经济增长创造了基本的货币和信用条件,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金融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该国货币信用制度的中心枢纽和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对外开展经济金融往来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中央银行虽然从商业银行发展演变而来,但所从事业务有着特殊的法定权力、法定限制、特殊的经营目的和服务对象。
中央银行经过一国中央政府授权,享有各种金融管辖权。
3.1.2 中央银行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都采取了中央银行制度,但每个国家采取的模式并不同,主要有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和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四种。
●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度
选择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采取设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全面、纯粹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一元制中央银行体制 指在一国由独家中央银行及众多的分支机构来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中央银行的总行或总部通常都设立在首都,根据客观经济需要和本国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其特点是权利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众多。如日本、英国、意大利、韩国、瑞典以及1983年后的中国等国家都采取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制中央银行体制 指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和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监督管理。但是在各自的辖区内,地方级机构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操作方面有较大的独立性。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采取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如美国、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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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的中央银行称为联邦储备体系。在中央一级设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并有若干职能部门专门为其服务;在地方一级设立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理事会设在华盛顿,负责管理联邦储备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对外代表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将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一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不得少于400万美元,由会员银行认缴。每家联邦储备银行设董事会,董事9人,其中3人由会员银行选举产生为A类董事;3人由工农商代表担任,为B类董事;3人由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任命,为C类董事。联邦储备银行的职责是调节区内金融,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内容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组织清算、保管会员银行的准备金、为会员银行提供贷款和再贴现、进行公开市场活动。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必须成为会员银行,在州注册的银行则自愿加入。会员银行的权限是选举董事,获得不超过6%股息,同时接受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管理。12家联邦银行共同构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资料来源:黄国安,中央银行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国之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同时扮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角色。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苏联、东欧以及1983年前的中国均采用这种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建立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采取这种体制的主要是地域较小而同时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等。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管理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
●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是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有些是没有建立中央银行的数个国家组建一家联合中央银行,有些是联合建立跨国中央银行的各国本来就有中央银行。采用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多数是为了区域性经济联合以及适应货币联盟,其职能是成员国发行共同的货币,执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并对各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督,对成员国政府进行融资以及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欧洲中央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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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区和欧洲中央银行的形成
1992年,欧盟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决定在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单一货币欧元和在实行欧元的国家实施统一货币政策。1999年1月1日,欧盟当时15个成员国中的11个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和芬兰,达到了《欧洲联盟条约》在1992年确立的欧洲经济一体化并向欧元过渡的四项统一标准。因此,欧元成为这11国的单一货币。1998年6月,欧洲中央银行于法兰克福正式成立。1999年1月,欧元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并允许银行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欧元交易。欧元纸币和硬币于2002年1月才正式流通;2002年7月,本国货币退出流通,欧元成为欧元区唯一的合法货币。
2001年希腊、2007年斯洛文尼亚、2008年塞浦路斯和马耳他、2009年斯洛伐克、2011年爱沙尼亚分别加入了欧元区。欧元区成员国从最初的11个已增至目前的17个。要加入欧元区,欧盟成员国必须达到下列标准:第一,每一个成员国年度政府财政赤字控制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以下;第二,国债必须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下或正在快速接近这一水平;第三,在价格稳定方面,成员国通货膨胀率≤三个最佳成员国上年的通货膨胀率+1.5%;第四,长期名义年利率(以长期政府债券利率衡量)不超过上述通胀表现最好的3个国家平均长期利率2个百分点;第五,该国货币至少在两年内必须维持在欧洲货币体系的正常波动幅度以内。欧盟对成员国加入欧元区的时间并没有固定的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将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按照自己的时间表加入。
目前,欧元区共有17个成员,另有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欧元作为当地的单一货币。但是作为美元的世界储备货币的竞争者,欧元的流通已经不限于上述地区。根据官方对于2007年GDP数据的预测,欧元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欧元区最重要的经济数据来自于德国这个欧元区内最大的经济体,其主要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工业生产和失业率。还有,欧元区每个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对欧元也有影响,依照欧元区稳定和增长协议,各国财政赤字必须控制在GDP的3%以下,且各国都要有进一步降低赤字的目标。
与汇市其他汇率相比较,欧元兑美元最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法国、德国或意大利的国内因素以及有地缘关系的东欧国家政治、经济上的不稳定都会影响到欧元的市场表现。
(资料来源:欧盟货币政策,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503666.htm)
3.1.3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等,是由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经济宏观调节与管理等对中央银行的要求以及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
●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机构
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业务方针和主要干部的人事任免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按照各国中央银行体制不同,行使上述权限形式可以分为高度集中和相对分离两种模式。采用高度集中模式的国家有英国、美国、菲律宾等;采用分离模式的国家有日本、德国、法国等。
●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是指中央银行总行或总部机关的职能划分及分工,大都出于对中央银行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操作、业务经营及金融监管以及自身内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数量不等、名称各异,但总体来看大都包括行政办公室、业务操作机构、金融管理监督机构、经济金融调研机构。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按经济区划设置 即按照区域经济金融联系、历史传统、地域关系等划分全国经济区,在每一个经济区设中央银行分行,并可设下属分支机构,有利于贯彻中央银行各项方针和货币政策的集中统一操作。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英格兰银行的分支机构。
※按行政区划设置 即按照国家行政区划逐级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如苏联和1998年以前中国的中央银行。
※以经济区划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 即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行,而分行之下按照行政区划再设分支机构,如日本、意大利和1998年以后的中国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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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在1984年以前属于复合型中央银行制度,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专司中央银行的职能,自此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一元制中央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分为三层。
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了宏观经济形势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内部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职能机构有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司、统计调查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司、国库司、内审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等。
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以前采取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方式。但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国情。1998年年底,国务院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具体设置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下设上海、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武汉、济南、西安和成都这九个区域分行;设立北京、重庆两个营业部;区域分行内的城市中心支行,接受分行领导。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海外设立了若干代表机构,目前有驻美洲、驻欧洲、驻法兰克福、驻东京、驻非洲、驻加勒比海代表处等。
(资料来源:张强、海署,中央银行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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