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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4.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情景

金融危机后这几年,美国和欧洲许多大银行都已经倒闭或濒临破产,举步维艰。欧洲一些国家还因为金融危机而导致国家的经济危机、信用危机,甚至导致社会和政治危机。报纸上说是由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造成的。张然知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行使着管理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权利和责任,那么是如何管理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呢?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共修正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到53条。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总则、组织机构、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阐述。

4.1.1 总则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是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在我国金融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储备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所谓发行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享有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且法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法定货币;政府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储备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的权力;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商业银行等为业务对象,保管其存款准备金、发放再贷款、提供清算服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1.2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行长设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4.1.3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4.1.4 业务

●货币政策工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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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续八周开展逆回购 对货币政策态度仍谨慎

近期,央行连续八周在公开市场上开展逆回购操作,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或暗示短期内央行仍希望利用公开市场逆回购“熨平”资金面波动。从长期来看,在“稳增长”的大背景下,降准和降息仍有必要,但受通胀、房价回升等负面效应影响,央行对货币政策的态度仍显谨慎。

据《广州日报》报道,央行16日在公开市场同时开展了200亿元14天期和70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当周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750亿元。这已经是央行连续第八周在公开市场上进行逆回购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7天期逆回购规模比2日前增加200亿元,同时,进行了为期14天的逆回购操作。此前,央行曾于7月3日和7月5日连续两次在公开市场同时开展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购操作。业内人士认为,此次14天期逆回购时隔六周“重现江湖”,或暗示短期内央行仍希望利用公开市场逆回购熨平资金面波动。随着力度的增加和次数的持续,逆回购已成当前央行最为常见和倚重的货币调控工具。

新华网16日报道指出,央行流动性调控的这一新特点,在其日前发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已有显现。报告指出,今年下半年将运用逆回购、正回购、央行票据、存款准备金率等各种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灵活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引导市场利率平稳运行。报告首次将逆回购放到了流动性管理工具序列的第一位置,显示出逆回购已经成为央行货币调控最倚重力量,同时也反映出央行更好平衡稳增长、调整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间关系、精细审慎调控流动性的总体思路。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2/08-21/4120628.shtml)

●主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1.5 金融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范围

根据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报送机制

根据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4.1.6 财务会计

●会计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1.7 法律责任

●人民币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第42条、43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44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45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总之,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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