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规定,当银行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给予的警告、降薪、扣发奖金、降职、撤职、开除、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拟离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首先应当在所在部门交接完工作,归还相关办公物品,然后在人事部门废止劳动合同,最后在财务部门办理欠费归还以及工资结算后方可离开所在机构。目前,许多国内外机构均规定,如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则不予结算薪资或不办理“四金”归还手续。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机构,如银行业协会、慈善基金会,或学术团体,如金融学会、法学会中兼任职务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若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损坏所在机构财产将导致民事赔偿,侵占或挪用所在机构财产可能会导致违法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因此,要倡导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节约成本,避免假公济私。
●费用报销
银行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每个机构都有关于费用报销的财务制度。一般而言,员工应按照所在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业务活动支出。此外,要将个人额外支出与公务支出进行区分,不能混淆,更不能做不实申报,骗取不当收益。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务卡的推广和使用,起到了节约公差成本、防止员工舞弊的积极作用。但是,据实报销业务活动经费,更多的还是要靠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①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②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③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一般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设有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都有媒体采访、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和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媒体发布任何有关所在机构的信息,以免自己的言论给所在机构带来危害。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银行业从业人员举报所在机构的违法行为,是良好的职业操守所要求的,也是成熟、开放的合规文化所应当包含的重要内容。如所在机构发生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业人员应予以揭露并及时向其上级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对于举报者,机关机构应予以保密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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