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银行业情景
目前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越来越大,竞争很是激烈。随着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门槛的放宽,这种竞争局面会更白热化。无论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还是中间业务,各银行之间不仅比技术、比管理,还比服务。那么,银行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是否在业务开展中存在摩擦呢?国家有哪些法规规范其行为并以此来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呢?又有哪些监管政策呢?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在公众聚集场合、新闻媒体发表旨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故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和攻击,会损害对方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故意传播有关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中伤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制造公众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不信任甚至反感情绪,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捏造、传谣后果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所在机构内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银行业从业人员相互之间可以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协会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解决一些外部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开展行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银行业同业之间应当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资金交易、证券业务以及服务收费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恶意抢夺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在业务宣传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利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②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③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率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银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②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③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在办理信贷业务中,银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②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
③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④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⑤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放眼看世界
中国银行业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同业竞争局面
在12月11日加入世贸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将在继续改革开放中迎来一个崭新的国际金融形势,面临着一个全新的中外资银行同业竞争局面。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工、建、中上市后,按其市值跻身全球前十大银行之列;当几大商业银行在香港相继上市、吸引来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眼球和大量资金;当不断有外国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到这些银行的业务中,一些成熟的现代银行管理理念和制度也必然被引入银行的经营管理中,一个银行业全面竞争的局面已迅速在中国金融业界形成,外资银行纷纷“中原逐鹿”,欲分中国金融服务利益一杯羹。这一切都表明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全面开放带来全面竞争,全面竞争则要求全面提升我国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竞争会首先从几家大的银行开始,如大家已经看到的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上市银行之间展开竞争。以前银行业的竞争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或几个重点的金融产品上,今后,在外资银行从过去关注高端客户,开始转移到关注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的同时,中资银行也正在把关注点投向高端客户群。在各项银行业务领域正在慢慢重叠之时,中资银行、中外资银行的竞争也开始“狼烟四起”。
尽管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业务创新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但是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上跟老牌的外资银行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外资银行多年来形成的品牌,多年积累下来一些卓有成效的内部管理模式,中资银行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全部学到手。比如,随着金融业全面开放日期的逼近,外资银行的强项零售业务开始不断发力,直逼我国银行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软肋”。据上海银监局的统计,今年上半年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筹建上海的分行,有6家新设了支行,还有3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显然,开放后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的形式进行人民币零售业务,确实会带来银行业整体竞争格局的激变。
从中资银行相互的竞争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并没有动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龙头老大”的地位,使这几家银行几乎不可能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与之抗衡。但是,这也正是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创新动力不强、经营机制转换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再享有政策保护。因此,在中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挑战下,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加快内部改革,提高竞争能力。否则,就要被无情的市场竞争所淘汰。
我们欣喜地看到,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启动以来,其最大的变化就是银行业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发生了一个大的飞跃。比如目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经降到8%左右,而在5年前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不良贷款率还有25. 4%之高。再譬如,几大上市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公司治理水平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三会制度”令过去的国有银行机关管理作风有了相当程度的转变。其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创新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取得一定的突破。无疑,这是核心竞争力正在提升的有力佐证。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对整个中国银行业而言,这种“兵临城下”的竞争仍将是一个全方位的挑战和压力。直面这种对核心竞争力的挑战,我们别无选择。
(资料来源:金融时报,2006‐11‐29)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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