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的监管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首先,由于银行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其经营中潜伏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其次,银行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最后,由于可以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具有货币派生功能,对国民经济稳定有重要作用,是一个具有天然脆弱性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是政府重点监管的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理解并接受监管,遵守有关监管法律规定,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监管,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当然,如果认为监管过度,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寻求政策支持;面对监管者明显不合理的私人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可以予以拒绝。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规范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在接受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配合监管人员审核所在机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查阅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查取证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接受询问,收集凭证、报表、账册、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推诿提供有关账册、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内部管理规章,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在非现场监管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监管部门要求时,有关银行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以及约见谈话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放眼看世界
银行业查出商业贿赂涉案金额1766万
银监会昨日通报说,从2007年4月10日至6月30日,银监会先后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重点核查和抽查工作,银行业共查出不正当交易行为1296个,涉及金额11735万元,涉及人员705人,其中整改996个,进行批评教育487人,经济处罚52人,行政处分136人,党纪处分30人。
全国共有56999个银行业机构参加了自查自纠的检查评估工作,共派出核查组3690个,核查机构22142家,核查面达39%。排查出商业贿赂案件线索156条,涉及金额1766万元,涉及人员177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06件,涉及人员112人,涉及金额1382万元。
(资料来源:李涛,银行业查出商业贿赂涉案金额1766万,第一财经日报,2007‐08‐08)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提供相关便利。不得提供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监管人员加班费、奖金、补贴等;不得为监管人员报销因公因私的任何费用;不得向监管人员提供以联欢、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名义安排的娱乐、抽奖、旅行、度假、支付费用等活动;不得安排监管人员住宿或宴请监管人员,如监管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银行业从业人员安排住宿、就餐的,费用自理;不应无偿将所在机构交通工具交由监管人员使用,如监管人员因监管工作确需临时使用交通工具,应当据实付费;不得向监管人员借用所在机构资金、设备、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许诺安排调动监管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工作,为监管人员购买、调换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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