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业税差额计税问题
黄京利
营业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差额计税项目管理失范。从税收产生一直到近代,全额计税似乎是税收的唯一方法,不论是从价税还是从量税莫不如是。营业税作为传统税种,至今仍以全额计征作为其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然而市场经济带来如此丰富的社会分工,使全额计税鼓励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给社会化分工协作的企业增加税负的不利一面被迅速放大,故上世纪60年代增值税在法国一经面世即风靡世界也就不足为怪了。中国的营业税制度顺势而为,适用不同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差额计税的规定,增强了其适用性。但作为一种补充的手段,其政策的先天不足和管理的手段缺失,造成了营业税的流失。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梳理和分析,探讨规范管理的对策。
一、营业额差额计税的基本情况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是全额计税,并且要求纳税人将营业收入和由应税行为产生的代收、代垫、代付等费用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差额计税作为补充和特殊规定产生和存在,并且因为营业税覆盖的行业多差异大,其具体规定相应显得复杂。据统计,目前营业税差额计税的规定有55个以上。
(一)营业税差额计税的类型
按业务内容划分,营业税差额计税情况可归纳为以下4种类型:
1.劳务合作型。比如联合运输业务、旅游业务、电话漫游、工程设计、演出业务、建筑业等。其特征是不同的纳税人合作,共同提供相同或相关的劳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2.代理型。纳税人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3.原物转让型。如将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以全部价款扣除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与财务等相关制度衔接型。建筑业中,对建设方交给施工方安装的设备,其价款不作为计税营业额。
(二)营业税差额计税制度的特点
与现行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的差额计税制度的特点有:
1.它消除的仅仅是上一环节的税负,而不是附加在商品和劳务上的各环节的总税额。
2.除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它消除的是上一环节部分税负。营业税一般实行列举扣除项目的办法,列举之外的项目不可以扣除。
3.在管理上,大部分项目是计算扣除,少部分项目明确凭票扣除。
4.对纳税人不做区分,适用同一种方式。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实行差额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实行全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而为规范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营业税差额计税的规模
从2009—2011年3年的税收资料调查情况看,3年共调查企业20,035户。其中,有差额计税项目的1,414户,占调查户的7.05%;抵扣项目金额共2,919,949万元,占其营业税项目经营收入的28.22%,占其实际应税收入的39.32%。抵扣项目金额占全部调查企业应税收入的8.37%。2011年全区营业税纳税人应税收入61,188,584万元,缴纳营业税2,407,466万元,实际税负率3.93%。以此估算,2011年全区营业税纳税人抵扣金额约为5,121,484万元,直接减少营业税201,274万元。
以比较典型的旅行社为例,根据2012年9月3日《环球旅讯》报道,通过对全国23,690家旅行社的调查显示,2011年取得旅业收入2626.54亿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3.06亿元。以此推算,旅行社的应税收入最多也不超过261.20(即13.06/5%)亿元,即不到旅业收入的十分之一。因此,做好扣除项目的管理,不仅是做好本行业本环节营业税管理的需要,也是做好上一环节相关行业营业税的需要。在旅行社等行业,为其服务的食、宿、行等上游行业的税收占更大的份量。
二、营业税差额计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问题
1.差额计税项目和扣除范围逐个列举,没有既定的原则和统一的规则。对于营业税的九个税目,除娱乐业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差额计税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有55个以上的规定。差额计税项目确定的权限、据以扣除的凭证全部集中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差额计税的扣除范围,除建筑业设备范围的界定已授权各省确定外,其他扣除范围的权限也全部集中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一些应税行为重复征税现象仍较为突出。重复征税项目中,转租赁业务尤为明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对转租赁业务按照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计税额为出租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其租入支出不得扣除,重复征税显而易见。
3.部分差额征税项目准予扣除项目内容不全,未完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例如,按照国税函〔2006〕310号文件规定,对报关代理业务,列举了三类13个扣除项目。而现实中,报关代理业务代交费用超过50项。大部分项目和金额得不到扣除。
4.缺少财务制度的支撑。与增值税扣税法直接改变财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与财务核算差异的调整项目相比,营业税同样需要以财务核算为基础,但没有与财务核算相衔接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这就使大部分差额计算变得复杂。
5.政策与管理的衔接不够紧密。差额计税的目的,是缓解本环节的税负过重问题还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凭证管理上是否要求出具上一环节纳税的凭证,在不同的项目上要求不一样,给税收管理上带来困难,造成管理漏洞。
(二)管理问题
1.普遍存在管理偏松的问题。基本沿用过去全额计税时的管理方式,对抵扣项目的真实性基本在稽查环节才进行核实。日常管理没有涉及差额计税的项目,也没有积累扣除项目的相关资料。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劳务公司的名义干代为开票的勾当。
2.不分对象的扣除政策脱离实际。现行增值税之所以管理规范简单,是因为增值税选择了连续经营特征明显的货物生产和流通领域,并且将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外,实行简易征收。而营业税营业额抵扣政策是不分纳税人经营规模,也不考虑其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均采取一个办法,造成征管难度加大,影响政策效果。
3.缺少信息技术支撑。由于信息技术相对滞后,各省的技术平台不统一,政策规定复杂,目前,运用信息技术对差额计税抵扣项目的管理还远不到位。
三、改进营业税差额计税政策和管理的对策
我国已确定在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建筑业等领域实行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计划,作为结构性减税和优化税制的措施,这将有利于克服营业税差额计税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对于旅行社、餐饮住宿、不动产的租赁和转让等尚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划的行业,或是根据行业特点保留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差额计税的政策和管理仍有完善的必要。特别是随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缩小,更需要在管理上实施精耕细作。为此,建议如下:
(一)对实行差额计税的项目,建议同时实行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两种办法供纳税人自行选择,以化解政策的复杂性和管理难度之间的矛盾
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应当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用税率差别代替营业额的差别。例如,对个人转让所购买房屋符合扣除购置原价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转让扣除购买价后的余额按5%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以转让价格按简易征收率(比如1%)缴纳营业税。如张三转让一套房屋售价100万元,其购买价格80万元。张三可以选择按照100万减80万后的余额20万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万元;也可以选择按照100万为营业额,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营业税。
因为简易征收率是根据总体情况测算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看,其税收负担与按原规定计算方法基本是一致的。考虑纳税人避重就轻的理性选择,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持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简易征收率。
(二)扣除项目范围、扣除凭证的确定应以足额纳税、避免重复征税和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为原则
扣除项目范围方面,如上述第三点政策问题提到的报关代理业务、交通运输业的扣除范围等均可拓宽。扣除凭证方面,应考虑实际征管现状及与其他税种的衔接,如纳税人销售购买的二手房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可能会高于实际成交价,根据规定,房屋契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均应按计税价格征收,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票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而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势必造成纳税人未能足额抵扣已纳营业税,而现实中该营业税基本由买受方承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不足额开票”意见很大,但如果按计税价格开票,势必会给买受方虚增成本提供便利,也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营业税扣除额按完税证上的计税价格扣除,则完全可以解决上述矛盾,减少税企争端。
(三)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税务处理,建议借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意见,尽可能与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相衔接
(四)完善申报,逐步实行抵扣发票的网络比对
对于可以差额计税的项目,还不能够全面实行先验票再缴税。比较实际的做法是:第一步,在纳税申报表中,增加“营业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3项指标,与“应税营业收入”一起,构成完整的收入评估指标,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纳税评估,查账漏洞。第二步,由纳税人提供详细的抵扣项目明细表,将每张发票(至少是大额发票)的具体内容的电子表格传输到地税机关,供地税机关抽查。地税机关通过设置相关数据自动比对系统,核查抵扣数据真实情况。目前广西地税系统已推广税控机(器)14547台,推广网络开票系统18444台(套),为发票的信息化比对创造了条件。
作者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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