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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适用的惯例与规则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由于国际结算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因此,在处理国际结算问题时,很少适用某一当事人或某一银行所在国的法律,而是适用国际惯例与规则。国际结算中适用的国际惯例与规则主要有:英国于1882年制定了《票据法》,此后对其少部分内容做了适当修改。国际贸易结算的国际性要求信用证规则在国际间保持一致性。

第三节 国际结算适用的惯例与规则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普遍规则。由于国际结算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因此,在处理国际结算问题时,很少适用某一当事人或某一银行所在国的法律,而是适用国际惯例与规则。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基本要求。国际结算中适用的国际惯例与规则主要有:

一、票据方面的国际惯例与规则

(一)英国《票据法》(Commercial Instrument Law in U.K.)

英国于1882年制定了《票据法》,此后对其少部分内容做了适当修改。虽然该《票据法》属于英国的国内法,但由于其具有权威性且历史悠久,在涉及国际结算问题时,许多当事人通常约定援引该法作为依据,因此,该法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统一支票法》

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会议,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Uniform Law on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及《统一支票法》(Uniform Law on Cheques)。上述公约现在已经被法国和德国等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基本趋于统一。

二、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

(一)托收统一惯例(《URC522》)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托收的做法,减少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是1996 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规则已被各国银行和贸易商广泛采用,它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贸易结算的国际性要求信用证规则在国际间保持一致性。为此,1929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CP》已成为国际间各国银行和贸易商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规则,对信用证的争议或纠纷乃至诉讼通常援引它作为依据。《UCP》促进了国际结算业务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使国际贸易与金融活动更加融合与合理结合。2007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UCP600》。

(三)国际商会《eUCP600》

近年来,随着电脑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迅速普及,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信用证交易方式中也产生了电子提示和电子签章。跨国性的电子交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新模式,使用网络传递信用证逐渐成为国际潮流。为了适应新的贸易模式,规范电子信用证交易,国际商会于2006年年底在《UCP600》的基础上,对电子信用证交易中的电子提示等问题制定了一个补充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提示补充规则》(Supplement to UCP6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Version 1.1,简称《eUCP》),《eUCP》将与目前使用的《UCP600》共同适用于信用证交易。

(四)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当信用证开立后,开证银行根据受益人提示的相符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银行付款。这种付款也可以通过开证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来完成,此时被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称之为偿付银行。在此情况下的结算就涉及开证行、偿付行及出口地索偿行之间的授权及款项转移等一系列问题。199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525》)专门作为处理上述结算业务的统一惯例。为了使《URR》与《UCP600》相适应,国际商会对《URR525》予以修订,新版本《URR725》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国际商会《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自UCP实施以来,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一直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尽管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实际操作中毕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为《UCP》并非专为备用信用证而制定的,这就导致了有别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在UCP中得不到体现,从而使许多问题无从解决。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统一规则势在必行,尤其是广泛使用备用信用证的美国更感到形势的紧迫性。

1998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协会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商会以第590号出版物(ICC590)颁布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SBP是国际商会依据UCP的规定而制定的,其目的是明确银行审单标准,减少对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巩固和加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国际商会《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由于各国对《UCP》的理解以及各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大量的信用证业务首次交单时被银行拒付,从而出现了大量争议甚至诉讼,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结算方式的作用的发挥。为此,国际商会在2002年通过了《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SBP》是国际商会依据《UCP》的规定而制定的,其目的是明确银行审单标准,减少对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巩固和加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与《UCP600》衔接、配合,国际商会对《ISBP》进行了更新(ICC出版物681)。ISBP中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与《UCP600》以及ICC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意见和决定是一致的,仅解释了《UCP600》中提及的实务惯例如何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所使用,即《ISBP》是《UCP600》的组成部分。因此,《ISBP》应与《UCP600》一起整体使用,而不能单独地、孤立地解读。

(七)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DOCDEX》)

在信用证争议中最常见的是瑕疵单据被拒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解决的方法不外乎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仲裁或提出诉讼由法院判决。当事人自行协商很难达成和解,而诉讼所花的费用和时间有可能得不偿失,且由于各国法院与律师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误判的情况在所难免,也不易使当事人信服。为此,国际商会曾于1996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DOCDEX RULES),以解决由于适用UCP和URR而引发的争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信用证争议和有关结算单据纠纷的大量增加,2002年3月,国际商会对《DOCDEX》规则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UCP》、《URR》扩大到其他的国际商会规则,包括《托收统一规则》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DOCDEX》规则的名称也由原来的《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改为《跟单票据争议解决专家意见规则》(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DOCDEX),从而使该规则被确定为以专家意见为基础的解决国际结算纠纷的机制。

(八)独立保函惯例与规则(Customs and Rules for Independent Guarantees)

为了向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有关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中使用的信用担保提供统一的指导规则,国际商会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此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国际商会制定并实施了以下相关的惯例与规则:《合同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1978年国际商会325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1992年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1993年国际商会524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1998年国际商会590号出版物)等。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上述惯例与规则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常用的保函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除上述惯例与规则外,国际商会的其他出版物如各种答疑和意见汇编、案例分析与研究等,都是国际结算可适用的统一惯例与规则,均可作为处理相关结算业务的依据。

三、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4.《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5.《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6.《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由于篇幅原因,本书不做介绍,详见本丛书系列之《国际货代实务》、《国际贸易单证》等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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