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与基本内容
一、信用证的形式
早期信用证信开本较多。随着电讯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电传、电报等电开本成为信用证主要形式,但近年来电传、电报等电开本已逐渐被淘汰。目前,世界各大银行都是以SW IFT方式为主流,因此本书重点介绍SWIFT信用证。
(一)信开本(By Airmail)
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二)电开本(Open by Cable)
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电开本又可分为:
(1)简电本(Brief Cable)。简电本是简单地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开证人、受益人、货物数量、金额、装期等预先通知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
(2)全电开证(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转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3)证实本(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开证后,随后航邮信用证的详细文本,称为证实本。
(三)SW IFT信用证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以SWIFT传递信用证是一种主要形式。采用SWIFT开证后,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统一格式的特性,而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亚洲等国家银行广泛使用。目前开立的SW IFT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 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 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SWIFT电文表示方式如下:
1.项目表示方式
SW 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就是一个项目,59是项目的代号,可以是两位数字表示,也可以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如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 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在SW 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59 Beneficiary customer,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SW IFT都有的,如71A details of charges。
2.日期表示方式
SW 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如“1999年5月12日”表示为“990512”;“2000年3月15日”表示为“000315”;“2001年12月9日”表示为“011209”。
3.数字表示方式
在SW 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如“5,152,286,36”表示为“5152286,36”;“4/5”表示为“0,8”;“5%”表示为“5 PERCENT”。
4.货币表示方式
澳大利亚元:AUD; 奥地利元:AT S; 比利时法郎:BEF; 加拿大元:CAD;
人民币元:CNY; 丹麦克朗:DKK; 德国马克:DEM; 荷兰盾:NLG;
芬兰马克:F I M; 法国法郎:FRF; 港元:HKD; 意大利里拉:I T L;
日元:J PY; 挪威克朗:NOK; 英镑:GBP; 瑞典克朗:SEK;
美元:USD
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主要包括:(1)信用证是否可保兑、是否可转让,《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2)编号;(3)金额、货币、大小写;(4)有效期及到期地点;(5)是否有境外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一个信用证可以没有装期,但不能没有有效期;一个信用证没有有效期则本身无效。《UCP6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按照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到期日是装船后的15天,也可规定为21天。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在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可接受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如“at Beneficiary’s country”、“at your country”、“in China”。不接受境外有效期。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二)对汇票的要求
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主要条款等内容。《UCP600》第6条c款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通常信用证中对汇票是这样规定的:“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r which is 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我行兹开出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本证凭你方按发票金额全额开出的以我行为受票人的即期汇票付款)
(三)对货物的要求
要注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并注明根据某某买卖合同。
(四)对装运的要求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
(五)对单据的要求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货运单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物单据
包括发票、装箱单(包装清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UCP600》规定:“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必须由受益人出具,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2.运输单据
其中最重要的是海运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通常对提单的描述为:“Full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made out to order,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通知开证申请人)
3.保险单据
《UCP600》规定:“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需提交。暂保单不被接受。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六)特殊条款
银行对议付或付款路线或是否保兑,做出特别指示,或有特别要求。
(七)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
如: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on due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 if negotiated on or before expiry date and paid on maturity.
The advising bank is requested to notify the beneficiary without adding their confirmation.
意为:我们兹向根据本证开出并符合本证条款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承诺,只要你们在本证的有效期内向付款行提示或议付(远期汇票在汇票的到期日向付款行提示),将立即得到付款。
(八)声明本证遵循惯例《UCP600》
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2007 Revision by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and Publication no.600
意为:本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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