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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接受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来保证在当前形势下的安全收汇问题。这信用证前的4个定语再加上CIF条款就是信用证收汇的5项保障。“加CIF条款”是指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还必须掌握承运人,有效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这样在信用证项下如单证无不符点,收款即有保证。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议付行则为受益人议付货款。

第四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国外需求是承接我国巨大的出口商品的平台。我国已超过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全球需求尤其是欧美进口大国的需求大大下降,对我国外贸出口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实际上,在当今国际商品市场上,销售矛盾更加突出,整个市场营销过程就是卖主找买主的过程,竞争异常激烈,这些竞争包括质量、价格、服务、信誉、品牌等的竞争,也包括支付方式的竞争,出口商争相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付款方式,所以,有些出口商接受信用证支付本身就是竞争态势下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既然接受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来保证在当前形势下的安全收汇问题。

一、信用证项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首要的是了解开证人的资信问题

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与资质高、信誉好的公司打交道,由于买方自身就注重声誉这无形资产,即便遇到纠纷和异议,也容易协商,公平对待,妥善解决。

(二)做好催证工作

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三)与银行及时沟通,认真审证

收到信用证后,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1.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我们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验查有无描绘、涂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最简单的方法是向我方银行咨询,或由我方银行辨识。

2.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结算工作人员对国际结算的有关国际惯例不熟悉、缺乏实践经验、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等各种原因忽略了关键环节的审核,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疏漏。这种因自身素质不高而授人以柄的风险在实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四)注意缮制单据

据银行业界人士估算,目前在银行收到的议付单据中,差错率约占50%,最后按不符点向开证行寄出单据仍占30%以上,这样的出口收汇本身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时期,我出口企业应给全体员工灌输风险意识,加强公司管理,重视单证工作,争取票票单据尤其是大额单据能以无不符点结汇,把收汇风险降到最低。

(五)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

即使延误一个船期,也比收不到钱好,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例如: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FOB条款。此条款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如进口商坚持自己租船订舱,或指定货代,就有可能存在贻误船期,或可能出现进口商勾结不法船贷骗取货物的风险。具体来说,措施为:

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CIF条款。这信用证前的4个定语再加上CIF条款就是信用证收汇的5项保障。“加CIF条款”是指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还必须掌握承运人,有效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国际贸易法赋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汇时对货物的权利,这在英国《货物买卖法》的“中途停产权”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货物保全权”都有类似规定,因此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提货。这样在信用证项下如单证无不符点,收款即有保证。

二、议付时发现单据存在无法改正的不符点时的处理方法

信用证项下按严格相符原则交单议付是安全收汇的前提。许多业务员认为在外贸实务中要做到严格相符是很困难的,特别是碰到一些故意刁难的客户,他们常常从单据中找一些非实质性的瑕疵,趁机达到延迟付款、压价、甚至拒付的目的。因此一些吃过亏的业务员一见信用证,特别是一些条款比较复杂的信用证就产生“单据恐惧症”和畏难情绪。因此尽量减少交单的不符点是当前外贸实务中急待解决的普遍问题。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严格制定对外合同的条款。对外合同是客户开证的依据,业务员必须了解“软条款”的一般知识,对我方不能做到的条款不能写入合同,否则合同一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方没有开来信用证,都可能要我们赔偿。

(2)接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凡违背双方合同而我方经努力又做不到的条款,应第一时间通知开证人改证。因信用证是可以独立于合同等文件外的文件,我方应重视在履约过程中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可及时请教银行的审单员。

(3)一些关键的、不容易复制的单据,如提单、产地证等,在申请或预制时就要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制作,尽量不要事后对已成型的单据改单而贻误时间。

(4)要在货物出运后留出充裕的制单、交单、银行审单和改单时间。我们要求信用证有效期至少在最迟装船期后15天,并且在中国到期。

(5)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应尽力补救。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一般都会消灭交单时的不符点。如在交单时仍发现有不符点而由于时间关系又无法更正,应考虑以下方法:

(1)凭担保议付(Payment under Guarantee)。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果受益人信誉好,银行可凭受益人出具的担保议付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那么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的款项和利息,同时尽最大能力对外交涉,索回货款。在实务中,一般是交单时,受益人在面单上申明有不符点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银行即可向开证行索汇。

(2)表提。表提是受益人在交单时,存在不符点,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不符点。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议付行则为受益人议付货款。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不十分严重或者虽然实质性不符,但已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议付银行在寄送单据的同时,附上议付行提示的不符点,请求开证行给以付款。

(3)电提。电提是指卖方交单时,存在实质性的不符点,请议付行将不符点如实电告开证行,目的是请开证行询问开证人是否可接受。如果开证申请人可接受,那么开证行就回电,可接受。受益人再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如不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货物进行处理。电提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便定夺是否交单。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如装船期严重超期,开证人有可能拒收货物),为收汇安全,议付行会事先用SW IFT方式向开证行说明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含有不符点的单据。

(4)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买方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卖方做出让步。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发现不符点,会立即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现银行出于避险考虑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请人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如开证申请人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银行是否确有疏漏之处,如果开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开证行不能拒付。因此,一旦受益人发现开证人未接受单据,应立即直接与开证人协商,在多数情况下,经(如货物做降价处理)买方最终接受不符点单据。

(5)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如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而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受益人和议付行就要考虑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如买卖双方和银行对不符点有争议,必要时可提请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以及法律机构裁决。

三、利用好“收汇安全系数等级”

不同的收汇方式所带来的收汇风险是不同的,我们用“安全系数等级”来划分这些收汇风险。以下几种收汇方式的风险从小到大:

(1)100%的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俗称“前T/T”,是指进口商在出口装运前,便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即出口商先收款后交货,收汇风险为零。这是当前国际商品买方市场条件下比较少见的最安全的收汇形式,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买卖双方首次的、小额的贸易;

B.买卖双方多次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同时出口货物紧俏,出口方只接受预付款方式并根据来款先后发货的;

C.出口货物价格趋于坚挺或上涨时,进口商可能会不惜预付货款以抢得商机。

(2)30%的前T/T加凭提单传真件70%后T/T(T/T 30% Before Shipment And 70% At Sight The Copy Of B/L),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生产前就必须收到买方的30%的货款,以保证生产出来的出口商品有人要,因为这30%的前T/T款就是进口商的收货和付款的保证金,一旦由于进口国市场变化等原因进口商不想要货,进口商就会因首先违约而损失定金。当然,前T/T的“30%”不是绝对的,以够出口货物的来回运费和目的港海关费、码头费等为准,并要考虑出口货值的大小。它使卖方出运后有保证收到全部货款,因此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小。对买方来说虽有一定风险,但先只要支付部分定金,资金压力和风险压力不会太大,并由于是见到提单复印件才付清全部货款,提单上的信息可以登录船公司网站进行比对,一般收货不会落空。这种方式比100%预付对买卖双方更加公平,因此采用这种支付方式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对东南亚、南美、印巴、非洲和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为流行。

(3)30%的前T/T,加7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同样是30%的前T/T,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比第(2)项凭提单传真件T/T支付风险大得多。这是因为:凭提单传真件T/T余款,出口商只要凭一张证明(提单复印件)证明货已交运,就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余款,落袋为安,此后再交出“物权凭证”——正本提单或办理电放。而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则要经过发运、交单才能办理议付,其间出口商单据如有不符点,就存在迟付、拒付的风险,一旦商品价格大落超过损失定金或进口国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就可能拒收货物,出口商就可能收不到余款。

(4)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CIF条款。这信用证前的4个定语再加上CIF条款就是信用证收汇的5项保障。“加CIF条款”是指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还必须掌握承运人,有效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国际贸易法赋予了出口商在不能正常收汇时对货物的权利,这在英国《货物买卖法》的“中途停运权”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货物保全权”中都有类似规定,因此一定要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提货。这样在信用证项下如单证无不符点,收款即有保证。

(5)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FOB条款。此条款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如进口商坚持自己租船订舱,或指定货代,就有可能存在贻误船期,或可能出现进口商勾结不法船代骗取货物的风险。

(6)D/P付款(付款交单)。如进口商不付款就不能取得单据提货和清关,这只能保证出口货物是安全的。它的主要风险在于:由于进口商方面的原因,如进口国市场发生变化,如进口商资金短缺等造成进口商不赎单,出口货物就要退运,另找新买家,这样出口商不但赚不到钱,还要倒贴运杂费、码头费、货物改装费等,另外退运货物的清关、返(还退)税手续繁杂,这是出口商最不愿意碰到的事情。在当前经济低迷时期,也有一些进口商以不赎单来要挟出口商降价或给折扣,使D/P付款的风险越来越大。

(7)其余收汇方式如:D/A付款(承兑交单)、记账付款(Open Account)、分期付款(Installment)和寄售(Consignment)等为最不安全等级。这些仅凭商业信誉的收汇方式在当前金融危机时期,存在着最大的收汇风险。

四、注重分析客户资信,对信用风险高的国家或地区加强防范

某些信用风险较高国家和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以及非洲一些小国,是伪造票据的多发地区,对这些地区发来的汇票要特别当心;另外,我方业务人员也要多学习、了解票据的签发、流通、转让方式等有关知识。一旦发现有疑点,就要谨慎从事。

近年来,中尼贸易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主观原因是:我出口企业缺乏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我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所签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存在严重漏洞,为开展贸易埋下了隐患。客观原因是:尼日利亚金融信贷体制相对落后,尼日利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执法部门公信度也存在问题,致使商业诈骗盛行;尼日利亚部分公司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他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按照尼国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在货物到港尼商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公司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原收货人尼商同意,且退运手续极其繁杂。因此,不法尼商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不付款,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货物以低价仍旧落入原尼商手中,从中谋取暴利。尼国商业诈骗盛行,货到T/T付款方式是不法尼商进行诈骗的惯用方法。通常,尼商第一单(常常是较小的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从而获取我公司的信任,第二单就开始诈骗。综上所述,我出口商与尼日利亚商人做生意,一定要以安全收汇为第一要素,不论对方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一律款到发货,切不可掉以轻心。

五、金融危机下,能接受的“软条款”及应对措施

当今国际商品市场早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好的客户不好找,如何抓住机遇,认真分析,谨慎却不失灵活,必要的风险防范加有效的业务处理,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行情。特别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实体经济,由于国际需求减少引起我国外贸出口大幅下降,外贸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如何从实际出发,在国际结算中,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并跟进相应的措施,接受部分并无恶意的“软条款”成为外贸企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一条新思维、新路子。下面介绍一部分可接受的“软条款”及应对措施:

(1)接受“客检”。我国沿海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当地常住有大量外商或外商代表,他们的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常常列有:在出运前,由开证人派员或指定专门的检验人员检查,并持他们出具的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应该说,这一条对大多数进口商来说,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是一种不得不为的做法,不一定都是设下“软条款”圈套来谋利。我国外贸企业众多,难免鱼龙混杂,出口商只要是正规做生意,只要自己质量过硬,进口商就不会故意挑剔,都会检验放行,顺利完成交易。目前,不少银行在处理类似“软条款”的信用证时,一般也放宽条件给予通融,同意出口押汇,甚至“打包放款”。在实务中我们归纳为:了解资信、质量过硬、真诚合作,可接受这一“软条款”。

(2)信用证暂不生效。这次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出口结构性转变,从过去过于依赖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转向开拓亚洲、非洲、南美、东欧等发展中国家市场,但这些国家往往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许多审批手续才能申请到进口许可证,由于国际市场瞬息万变,进口商怕等到手续办好再开证贻误商机,他们往往在申请手续时,同时通知出口商备货,一旦进口手续批下来立刻通知信用证生效,办理出运。如出口商一味坚持在信用证生效时才通知工厂生产,往往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如与客户过往交易状况)及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可接受这种“软条款”,以尽早通知工厂生产来抓住船期。当然,一定要收到信用证生效的通知才能装运。

(3)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有些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国外,由于出口商无法估计该套单据在议付行的审核时间以及邮寄时间,难以确定单据能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往往不接受此条款而要求改证。实际上,只要受益人能争取提前交单,并要求银行用快件寄出单据(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并跟踪单据在银行内的流转,这样的条款可考虑接受。

(4)FOB条件下进口商指定船代。应该说,开出这一条款的信用证的进口商绝大部分不是为了与船代勾结来骗取货物,毕竟骗子是少数。如有的进口商与某船公司或船代签有大批量运输的运费优惠协议,往往需要自己指定船代,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不是急着让客户改证,而是仔细了解客户资信以及为什么要指定船代,了解这家船代资信及是否在我国交通部备案;装船前,由这家船代出具保函,承诺在目的港凭从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等等。事实证明,采取了这些措施的出口商,在接受这一“软条款”后,一般都能安全收汇。

(5)一些有规定“国家检验”的条款。有些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规定了出口货物装船前须由该国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方能议付货款。这种“软条款”并不是进口商刻意设计的,而是其政府行为。一般进口商和检验公司(检验是要向进口商收费的)会积极配合出口商的产品检验和出运。如孟加拉国指定的必维公司(也有的叫必马克公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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