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世纪美国联邦银行法禁止美国银行开立保函,以避免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国银行为了规避法律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创新,设计了一种不同于有条件索偿的传统保函的新颖担保文件即备用信用证。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如今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第七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保函业务,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19世纪美国联邦银行法禁止美国银行开立保函,以避免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国银行为了规避法律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创新,设计了一种不同于有条件索偿的传统保函的新颖担保文件即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应用上基本上相同,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
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如今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由于两者适用的惯例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或UCP6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这将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在国际经贸的往来中,有必要注意对两者的选择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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