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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也是信用证的一项重要的特点和功能。出口押汇和议付略有区别,押汇是指各种支付方式下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融资,议付是专门指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只是押汇的一种。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托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的风险视同出口托收押汇。

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也是信用证的一项重要的特点和功能。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的运营中,经常会遇到资金短缺的困难,了解和熟悉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将给国际贸易的运作带给极大的便利和好处。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地开拓和创新,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多,目前进行信用证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项下融资、进口汇利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信用证公开保兑、信用证沉默保兑、买入票据、融信达、融付达等国际结算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

一、出口业务融资

(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和议付略有区别,押汇是指各种支付方式下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融资,议付是专门指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只是押汇的一种。

议付的概念: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先行支付给受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议付之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1.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交来的出口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2.种类

(1)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这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3.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①押汇一般预扣利息、手续费和邮寄费方式,等从国外收回信用证款项偿还押汇时,再根据实际押汇天数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多退少补;②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期限)/360天;③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3)押汇期限:①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一般为20天;②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客户交易历史、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办理出口押汇时,主要依据的是国外开证银行的付款信誉,因此国外的开证银行自身的信誉以及开证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形势都会影响银行是否同意给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企业应该要求国外客户在国际著名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如果开证行自身实力不强或者所在地(国)政治经济不稳定,则应尽量要求由政治稳定经济发达地区的国际大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托人。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托人。

(3)国外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必须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证相符),同时所提供的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单单相符),否则开证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企业提交的单据做不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则国内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办理出口押汇。因此,企业必须谨慎制作单据,避免出现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造成国外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的风险视同出口托收押汇。

(4)如出口押汇前已做了打包贷款,则押汇后须先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客户坚持办理出口押汇,国际结算部门应征得授信部门的同意:

①信用证或托收付款期限超过180天;

②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

③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或进口商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④收汇地区外汇严重短缺,外汇管制严格导致收汇困难,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6)出口押汇期限由各行根据经考核的即期合理收汇天数,加上远期付款天数(如有)制定。

(7)如遇开证行或国外客户拒付,银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出口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单证相符时,银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口贴现

1.定义

出口贴现是银行保留追索权地购入已经付款银行承兑或保付的未到期远期汇票、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

2.出口贴现的具体做法

(1)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承认银行对贴现款项保留追索权。

(2)银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银行保付票据的贴现。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3)贴现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票据到期日,且最长不得超过360天。

(4)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买入由资信良好的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可按贴现来做。

(三)福费廷

目前,很多出口商或出口地银行都利用福费廷融资,将不愿意承担风险的开证银行及其国家风险以卖断方式转卖给包买商或其他银行。如果要成为包买商或买进没有追索权的出口债权,银行必须详细分析和考虑以下风险要点:

(1)开证银行的风险。即开证行要审查是否有授信额度。

(2)国家风险。国家财政状况是否良好,包括是否被其他国家制裁。

(3)货币风险。即是否流通货币。

(4)法律风险。包括出售银行对债权的合法权益、合法性的让渡、让渡通知的接收、债务人国家的法律规定。

(5)文件风险。包括福费廷协议的签署、信用证条款的审查(一般不接受转让信用证,因为要承担转让行的风险)、承兑电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让渡电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结算风险。由于有些开证银行不会按照让渡通知的指示将信用证款项直接付给包买商或包买银行,而将款项付给提交单据的银行或议付行(出售银行)。因此,包买商或包买银行要考虑出售银行在收到款项后才转回给包买商或包买银行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付款都会被拖延2~3个工作日,而且包买商或包买银行去追查开证银行的付款日,因而追讨延付的利息比较困难。

(四)风险参与

1.定义

风险参与业务(Risk Participation)是指风险参与行通过承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人付款风险而获取风险承担收益的业务。风险参与包括:

(1)风险出让,即银行作为风险出让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风险。

(2)风险承担,即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承担其他金融机构出让的风险。

2.根据是否融资,风险参与业务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指风险参与行在风险参与同时将其参与份额的款项贴现给风险出让行,风险出让行在到期日收回款项后按照风险参与行参与的比例支付其应得份额。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付款,风险参与行对风险出让行无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

3.风险参与业务融资的做法

(1)风险出让和风险承担适用于福费廷、信用证保兑、转开保函、偿付融资等各项业务。

(2)风险出让业务中,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须占用债务人及风险参与行的授信额度;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须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但应占用风险参与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3)风险承担业务中,银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不承担有关单据风险,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4)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收到债务人付款后,银行应将收到的款项按照风险参与的比例转付给风险参与行。如债务人违约,应及时通知风险参与行,并根据协议和风险参与行要求,配合风险参与行向债务人索偿或进行法律诉讼。

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收到债务人付款后,银行应及时通知风险参与行,解除其风险参与责任,并核销占用的风险参与行授信额度。如债务人到期违约,应及时将违约事宜通知风险参与行,并向风险参与行索偿。

(五)信用证公开保兑

1.定义

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银行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

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项下,开证行原则上应是总行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较好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外代理行和国内同业)。

(2)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其业务、资信情况均为银行接受的客户。

(3)办理公开保兑业务的信用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信用证经银行通知;银行是信用证被指定银行或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确定开证行或银行付款责任或易引起银行与受益人纠纷的条款;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对于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允许银行电索或授权银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授权银行主动借记其在总行开立的账户。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落实金融机构授信。

(2)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对于议付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应谨慎办理保兑业务。

(4)对已由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如收到信用证修改,而银行不同意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的,应立即用加押电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同时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或修改正本上加注“银行仅通知信用证修改而不对其加具保兑”,通知受益人。

(5)凡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应向受益人表明银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相符单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国银行。

(6)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点,应及时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拒付”并列明所有凭以拒付的不符点;对于相符单据,应根据约定向受益人确定付款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7)远期信用证项下,如受益人在银行承诺付款到期日前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可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益人。

(8)对于银行已承担保兑责任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提交后,如受益人主动提出或接受开证申请人关于降价、变更付款条件或付款方式等要求的,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或在解除银行保兑责任,或返还银行已支付的融资款项的前提下,方予以办理。融资利息可照实收取,但已收取的保兑费不再退还。

(9)如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而使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或有证据表明客户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应向受益人主张追索权。

(六)信用证沉默保兑

1.定义

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是在开证行未要求或授权银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应受益人的请求,根据银行与受益人的书面约定,银行单方面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

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银行可办理绝对/相对沉默保兑以及融资性/非融资性沉默信用证保兑业务。

(2)银行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是银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

(3)银行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沉默保兑。

(4)其他业务受理原则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受益人初次申请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时,应首先与银行签订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

(2)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对于相符单据,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非融资性的,各行应根据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向受益人确定银行付款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融资性的,各行可应受益人的要求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益人。

(3)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根据与受益人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保留对其的追索权:第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第二,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银行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

(4)其他掌握要点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

(七)买入票据

1.定义

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要求,保留追索权地以贴现方式购入非银行付款的银行即期非跟单票据。

2.业务受理掌握要点

(1)买入票据应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和金融机构部的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办理。

(2)办理买入票据业务,银行应保留追索权,并可无须经过收款人同意主动从其账户中冲回原票款。

(3)买入票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票据的出票行是银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核验相符;

②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银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③票据未经背书转让;

④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⑤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票据不予受理;

⑥收款人与票据的抬头人相同。

(4)对已买入的票据按正常的光票托收途径向外托收票据,不得积压。

(八)融信达

近年来,随着出口企业对信用安全项下融资业务的整体市场需求日益增加,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提前将应收账款转换为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银行能够对其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以达到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针对以上市场需求,中国银行新推出了“融信达”贸易融资新产品,以满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及国内贸易中的金融需求。

1.定义

融信达业务是指银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其他保险公司或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参照对中信保公司融信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信保公司的经营范围,银行办理的融信达业务包括短期融信达和中长期融信达业务两种;根据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分为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和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2.银行受理融信达业务的基本原则

(1)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

(2)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

(3)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银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银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了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及银行进行了书面确认。

3.办理融信达业务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融信达业务,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2)办理了融信达业务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收汇后,应首先偿还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出口商。

(3)如果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各行应立即向相应信用保险机构或督促出口商及时向相应信用保险机构行使索赔权。对于有追索权的融信达业务,并应首先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偿还银行融资本息。

(4)如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或赔付款项不足以偿付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而银行又未能从出口商处追索回相应款项,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止对该出口商办理其他融信达业务。

二、进口融资

(一)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Import Bill Advance)是进口贸易中,买方在单到付款行时,以货物或其他资产作为质押,由银行先行对外付汇,进口商在货到并售出后,再偿还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银行给进口商的一种融资形式。

也就是指,在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银行应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付款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进口押汇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银行先行对外付款时,不需要企业提供抵押,银行只取得贷款的收益;另一种银行在先行对外付款时,需进口商提供货物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货物尚在途中,银行付款后,以单据作为抵押,货物抵港后,先行付汇,在进口商签具以银行为抬头的信托收据,签署总质权书的条件下,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进口商报关提货,待货物售出后,再偿还银行贷款。这也是银行给进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2.进口押汇的基本操作流程

(1)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3.进口押汇要注意的问题

(1)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必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或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合同。

(2)对诈骗多发地区和远期信用证的进口押汇业务应从严控制。

(3)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

(4)进口押汇期限应与货物销售款回笼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如果确因实际贸易需要,经授信部门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押汇期限,且原押汇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60天。

(5)进口押汇到期前,国际结算部应及时提示客户还款。对进口押汇逾期业务,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对出现逾期的客户,其新发授信业务应征得授信部门的书面同意。

4.进口方选择进口押汇的时机

(1)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2)有其他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二)海外代付

1.定义

海外代付业务指海内外行事先签署代付协议,由海外机构对国内分行或同业的进口信用证或代收业务项下应付款项在付款到期日先予垫付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海内外行应在落实付款担保的前提下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额度使用视同进口押汇办理。

(2)海外代付融通资金必须用于跟单业务项下的代付业务,并确保每笔业务有真实贸易背景。

(3)海外代付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若需在协议执行期间或期满后变更条款,则应视作新签协议向总行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期满后在对原协议不做修改的情况下,经协议双方确认方可办理展期,并同时报总行国际结算部备案。

(4)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如果确因实际贸易需要,经授信部门及相关海外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原融资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60天。

(5)同一笔跟单业务只能叙做一次代付业务,不得连续使用不同海外机构的资金变相延长代付业务期限。

(6)代付期满后客户未能偿还的,应立即通知授信部门。在该客户未偿还代付款前,如继续使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国际结算授信业务,须征得授信部门的书面同意;如凭其他付款担保形式为其办理国际结算授信业务,如授信部门未书面表示反对意见,可继续办理。

(三)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是指当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时,进口商为办理提货,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请求银行加签并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

2.提货担保业务受理的注意要点

(1)办理提货担保面临着敞口风险,应选择资信及往来记录良好的客户办理。

(2)仅限于为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的进口商品出具提货担保,并需逐笔审核。对进口代收项下的提货担保应从严、谨慎处理。

信用证项下,运输方式须为海运,且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进口代收项下,银行须向委托行进行查询,确认托收业务确由银行代收、运输方式为海运且已向银行寄送全套海运提单,同时要求其告知银行提单收货人、商品名称、船名、金额、数量等信息后方可办理。

(3)提单为记名提单或须经进出口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背书方可转让的提单不得办理提货担保(以银行为收货人的除外)。

(4)提货担保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加签提货担保时,须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以及副本发票、正本提单复印件或副本提单等,银行应对上述文件中有关商品名称、数量、船名、金额、提单号等项,进行表面一致性核对,并与有关信用证或委托行确认核对,以确定该货物确属银行所开信用证或代收业务项下的货物。

(6)应要求客户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信用证项下,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放弃拒付的权利;进口代收项下,无条件放弃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的权利。并保证收到提单后,将提货担保换回交还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使银行遭受损失,由客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在落实足额付款担保或收取足额保证金(不低于100%发票显示的货值),且客户保证无条件承担由于出具提货担保可能给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情况下,经授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应优先使用银行提货担保书格式,对非银行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应提交法律法规部门审核。

(3)提货担保办妥后,如为信用证业务,应在信用证档案中做相应批注;如为代收业务,应设立专卷管理。

(4)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并督促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尽快换回提货担保。

(5)提货担保书返回银行后,应注销归卷。自担保签发之日起40天内未能销卷的,应向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追讨提货担保书,并在通知授信部门的同时,停止对其办理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6)不得为到货口岸为境外(含港、澳地区)的业务办理提货担保。

(7)提货担保项下以银行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原则上应背书为记名形式。

(四)汇出汇款项下融资

1.定义

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是指在汇出汇款结算方式下,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并凭其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先行对外支付,从而向进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2.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汇出汇款融资限于货到付款项下。

(2)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的操作风险控制方面,比照汇出汇款执行。

(五)进口汇利达

1.定义

进口汇利达业务指在进口结算业务项下,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凭其提交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其办理进口押汇或汇出汇款项下融资(以下统称进口融资)并对外支付,同时要求客户在银行办理一笔远期售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银行释放质押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单交割后归还进口融资款项。由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进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三部分业务组成。

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仅限于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限货到付款)项下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对外付款业务。

(2)只接受人民币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进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业务均无须另外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或收取其他担保。

(2)进口融资款项应用于对外支付。

(3)进口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远期售汇交割日不得晚于进口融资到期日,其中以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存单到期日不得晚于远期售汇交割日。

(5)远期售汇交割后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银行进口融资本息,余额部分(如有)应退还客户。

(六)打包贷款

1.定义

打包贷款是基于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等用途的专项贷款。

2.打包贷款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客户申请办理打包贷款,必须向银行出具打包贷款申请书或签订打包贷款合同。

(2)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对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技术性风险应向授信部门说明。

(3)应根据出口商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创汇成本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4)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出口业务流程合理匹配。如拟以出口押汇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拟以出口收汇款项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

(5)授信部门应在叙做打包贷款后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国际结算部门。

(6)国际结算部门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或为其办理了出口押汇后,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出口收汇或出口押汇款应相应归还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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