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过程
中央银行最早出现于欧洲,这是因为当时欧洲大陆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最为发达。13~17世纪,欧洲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普遍设立,货币信用规模逐渐扩大,客观上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中央银行是瑞典国家银行。瑞典国家银行成立于1668年,最初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能力。到了1701年,瑞典国家银行开始发行一种转账票据,该票据的功能与货币基本相同。1789年,瑞典国会建立了一个国家债务办公室,正式发行瑞典货币。1897年,瑞典通过了瑞典国家银行法案,瑞典国家银行成为瑞典货币的唯一法定发行者,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银行的存在。
第二家出现的中央银行是英格兰银行。虽然其出现的时间晚于瑞典国家银行,但它是世界上最早的真正全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被视为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
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最初只是一家私人股份制银行,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垄断权利,它所发行的能兑换银币的货币票据与其他形式的货币(政府和其他一些私人的金融公司发行的票据)一起流通。在经历了南海泡沫、英法战争和银行业危机之后,1844年,英国首相比尔主持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比尔条例》),对英国银行券的发行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给予英格兰银行在银行券发行方面的特权。该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设立发行部与银行部,银行券的发行业务与其他业务绝对分离,发行部专门负责管理发行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可以发行以国债为担保的银行券,发行限额为1 400万英镑,超过这一限额的部分,必须以十足的黄金储备作保证;禁止设立新的拥有发行银行券权利的银行,在这之前已成立的银行则不得再增发新的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合法银行券。该条例的颁布为英格兰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它逐渐担负起中央银行的职责,成为实际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英格兰银行出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世界上都没有新的中央银行产生。在100多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只有瑞典国家银行和英格兰银行这两家中央银行。
1800年,法兰西银行成立。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与私营银行类似。1803年,该行获得了在巴黎的通货发行特权,此后,它逐渐走上近代中央银行的道路,于1848年垄断了全法国的货币发行权,并于19世纪70年代完成了向中央银行的过渡,成为法国的中央银行。1816年,奥地利国家银行建立,目的是恢复国家货币的价值。德国国家银行成立于1875年,并于1912年基本上垄断了德国的货币发行权。欧洲各国中央银行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统一,另一方面也为了集中管理和保护国家的贵金属储备,并简化与改进支付制度。日本的中央银行,即日本银行则成立于1882年,1889年统一并独享货币发行权后逐步成为中央银行。
在19世纪之前,各国成立的国家银行与近代的中央银行相比,只能算是中央银行的萌芽或者前身。19世纪中期,世界经济蓬勃发展带来了金融机构的繁荣兴旺,中央银行的数量也开始增长,但是这一时期中央银行的发展较为缓慢,数量不多,经济职能也很有限。这一时期对中央银行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应当集中发行钞票和进行国家黄金储备;二是如果集中发钞和储备,中央银行又应如何对此进行控制。中央银行的数量大量增长是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这段时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埃及等国均设立了中央银行。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建立,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基本确立。1920年,国际布鲁塞尔会议建议“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该尽快设立中央银行”,这之后世界各国无不积极地进行中央银行的设立。1921~1939年间成立的中央银行有31家之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普遍设立中央银行。时至今日,中央银行的存在已被视为国家独立的象征之一。
我们可以把中央银行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创时期(1694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主要代表是瑞典银行(1668)、英格兰银行(1844)、美国联邦储备局(1913);扩展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代表是德国国家银行、前苏联国家银行、加拿大银行、澳洲联邦银行等;强化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央银行在全球普遍建立。
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主要方式:一是由私人或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变而来,比如英格兰银行,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多以这种方式形成;二是直接按照中央银行制度设立的,成立之初就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20世纪以后建立的中央银行多是采用这种方式。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18世纪,西方国家发生了工业革命,落后的手工业迅速地被机器大工业所取代,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扩大,货币经营业务也越来越多,银行越来越普遍。随着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经济危机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影响也越来越大,这就使中央银行的产生出现了必要性。
(一)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在中央银行产生之前,众多商业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利,并且这些银行都只负责保证自己发行的银行券与贵金属之间的兑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银行机构和信用业务的增多,这种分散发行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市场上存在着诸多中小银行,它们规模不大,资金实力薄弱,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在竞争加剧或者经济危机时期很难保证自己发行的银行券可以随时兑换,这就会给整个银行券体系的信誉以及流通带来危害,甚至会引发银行挤兑风潮和社会动乱;其次,各家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之间存在兑换的问题,不同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之间的兑换比例只能依据各自所代表的贵金属数量来确定,这给日常交易和交往带来了很多麻烦;第三,大量的不同类别的银行券同时在市场上流通,使得交易双方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辨别它们的真伪,社会流通成本大大上升,也为许多不法之徒提供了欺诈的机会;第四,一些银行由于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分支机构等问题,信用活动领域受到限制,其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区流通,从而给社会生产和交易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上可以看出,多家银行分散发行银行券的做法已经成为商品经济深入发展的障碍,由一家大银行统一发行银行券势在必行。事实上,这一过程在最开始时是自发的,某些大银行依托自身的优势,在银行券的发行中不断排挤其他的中小银行,并最终在政府的扶植下成为独占银行券发行权的中央银行。早期的中央银行大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二)统一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
银行制度的建立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银行票据的广泛流通,依托于银行的转账结算方式也成为资金流通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每天的业务规模逐渐扩大,收授的票据也越来越多,各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由各个银行之间自行进行结算就变得十分困难。票据交换和清算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完成,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权威的清算中心就十分必要。中央银行建立之后,这一职能就自然而然地由中央银行承担起来。
(三)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商业银行由于其负债经营的特点,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陷入资金周转困难,严重时甚至会发生挤兑,引发金融危机。这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经济实力雄厚的机构,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在商业银行出现资金问题时充当贷款人,维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中央银行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准备金集中起来,增强防范风险的资金实力,帮助商业银行度过危机,充当整个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
(四)宏观调控的需要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依靠货币流通进行运作,货币信用的状况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极为重要。因此,对货币信用的调控也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同时,中央银行依据政府的政策意图制定金融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建立并维持公平、有效、稳定的金融经营环境,促进全国货币金融活动的顺利展开。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
根据中央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中央银行制度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一)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中央银行制度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它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其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相分离,纯粹地行使各项中央银行职能。单一中央银行制度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1.一元制
一元制是指一国由独家中央银行及其众多的分支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种由总分行构成的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利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众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日本、法国等国的中央银行都采用这种模式。中国自1984年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后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制
二元制是指在一国内部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利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它们在各自的辖区内有较大的独立性。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采用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如美国、德国等。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国之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来行使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银行的职能,即“一身两任”。复合中央银行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通常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国家共同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经济上与某一发达国家联系密切的欠发达国家为促进共同的经济发展组建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执行一致的货币政策,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等设立的跨国中央银行以及欧盟成员国设立的欧洲中央银行。
(四)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建立通常意义的中央银行,而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如新加坡、中国香港、马尔代夫、斐济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地域较小,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和地区处于垄断地位。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
首先,从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结构来看,它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由于世界各国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央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中央银行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比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分别是这两国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行使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利。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日本银行理事会和监事会则作为日本中央银行的权力机构分别行使着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其次,从中央银行内部组织结构来看,为了适应中央银行所负担的任务、职能、业务经营的需要,各国中央银行内部都设置了一些具体的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的名称、分工在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应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经营机构、统计分析和经济金融调研机构等。
最后,中央银行为了适应业务经营的需要,要设置一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中央银行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必须按规定执行和完成中央银行总行制定的政策和任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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