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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我国对回收经营单位采取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本课题从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及执行出发,分析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利弊,提出了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和相关税收促进我国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建议。2008年在我省国税系统备案登记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1200多户,2009年向财政部门申请退税共880户企业,2010年截至8月底共有547户企业申报退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呈逐年下降。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为了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我国对回收经营单位采取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本课题从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及执行出发,分析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利弊,提出了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和相关税收促进我国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设计

再生资源(俗称“废旧物资”)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一)我国对再生资源给予增值税优惠的设计考虑

在生产生活中特别是生活消费中弃置的废旧物资,通过散布各地的物资回收公司逐一收集起来,通常是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没有进项),而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税法规定需缴纳17%的增值税,这与一般的企业销项减进项的增值税税负率相比很高,十分不利于鼓励对再生资源物资的回收利用。

同时,在资源相对充裕时,对废旧物资再利用在经济上成本较高,为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有必要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补助。

基于以上,我国选择增值税优惠方式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二)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变迁

对再生资源经营回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经历了三次变动,主要内容是:①2001年5月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给予增值税先征后退(按一定比例)政策;②2001年5月至2008年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可按票面额的10%作进项抵扣;③2009年起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2009年退税比例为70%,2010年退税比例为50%。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实行17%的进项抵扣,与新修订的增值税税法相统一。每一次的变动都辅以一定的管理和约束条件。

(三)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足

增值税作为流转和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的特性,在相同税率的条件下,上个环节和下个环节的进销项税相互监督、使增值税链条完整而真实的反映企业销售情况,对于大进大出的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并不适合作为一个提供优惠的税种。

也正是因为这种税收漏洞,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有关方面测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二、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2009—2010年8月执行情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

2009年2月底,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我省经济增速下滑,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最为困难时期,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并在财税〔2008〕157号文件框架内,我省2009年实行了退税额满20万元即可按月申请退税,整个退税时限承诺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回升向好。

2009年全省共有涉及89个县,880户企业向财政部门递交了退税申请,当年经财政部驻赣专员办批复的退税金额共计56.37亿元。

2010年截至8月26日止,全省共有涉及78个县、547户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退税,经财政部驻赣专员办批复的退税金额为49.11亿元。

经统计,我省退税较多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鹰潭、上饶、抚州、九江等地,涉及的废旧物资(经营户数所占比重)主要是废铜(26%)、废铁(15%)、其他多种金属(14%)、废纸(11%)、废皮(10%)、废塑料(6%)、稀土废料(4%)和废硅(3%)等,其中金属废旧物资经营户数最多,达到54%比重,废铜退税占总退税金额的比重为73%。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以来的主要变化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由免税改为先征后退2年,在2009、2010年分别按增值税纳税额的70%、50%退税,在实践中,因2009年退税数额较大,2010年我省再生资源退税补充销售函证、银行结算月结等多项资料,延长退税周期。就近2年退税看再生资源经营单位退税申请主要变化是:

1.申报户数减少。2008年在我省国税系统备案登记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1200多户,2009年向财政部门申请退税共880户企业,2010年截至8月底共有547户企业申报退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呈逐年下降。由于政策优惠减少,各地均有部分规模小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不再递交退税申请。

2.部分产业集聚地区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和规模稳定。鹰潭(包括贵溪市、余江县)是我省铜产业集聚地,2009年以来铜价稳中回升,向财政申报退税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数量和规模基本稳定;吉水的废皮经营数量持平;以钢铁、稀土、纸、塑和硅等加工为依托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稳定。

3.再生资源经营单位部分向规模化发展,部分品目再生资源收购减少。如南昌7家较小的经营废铁(钢)业务的单位转为1家规模大的废钢铁经营单位;部分废铜经营向鹰潭地区集中;贸易型回收公司变动较大,新增和减少退税的企业数量大;由于部分混合经营的中小型回收公司数量减少,在我省由他们收购的多种废旧物资如纸、铝、废玻璃、橡胶、锡等品目有减少;部分地区回收公司有增有减,增加的回收公司大体以废旧金属为主。

(三)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积极影响

2009年2月底,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我省经济增速下滑,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最为困难时期,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并在财税〔2008〕157号文件框架内,我省2009年实行了退税额满20万元即可按月申请退税,整个退税时限承诺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回升向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给我省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是:

坚实了我省有色金属行业发展的基础。江西是有色金属大省,近年来由于全国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沿海产业转移、江西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和交通基础设施改善等有利因素的影响,我省有色金属行业由粗放原料型向精、深、高方向发展,出现了一批高附加值的铜、光伏、锂、稀土合金、钽铌、钢和复合建材等有广阔市场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稳定落实满足了我省对多种再生资源的需求,保护了矿产资源、为建设有色金属大省奠定了坚实基础。

促进了我省财政收入增收。2008年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免税政策,再生资源税收主要体现在加工企业上,2008年我省加工企业缴纳增值税为43.79亿元,占同期国税收入的10.8%,同期财政总收入的5.4%。我省再生资源企业2009年剔除退税,形成财政收入51.6亿元,2010年1—8月剔除退税后,实现财政收入39.3亿元,占当期全省财政总收入的4.9%。再生资源和加工企业的税收为我省财政收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再生资源销售收入真实性监管难

2009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解决了进销项税率不同的问题,但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因为退税的存在,上下游税负不等,由于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而其开具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却能享受17%的进项抵扣,使得实践中容易造成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与下游用废企业结成同盟。而且由于废料的品位不同,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也不同,监管部门对进料、存货和生产状况难以全面掌握。对于经营外省业务的专业回收公司,也难以实地考核。

(二)进口废料和废料集散地增值税税票管理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发展,从国外进口废料尤其是废铜是我国铜产业的一大特色。在审核中发现,大量的废铜来源从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却不能提供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凭证或当地集散市场开具的销售发票,使得我省后续监管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用废情况,疲于验货和查证。

(三)回收经营单位技术水平低、易造成污染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数量总体下降,但仍然偏多。在实践中,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要分三类:一类是仅作为加工企业的配套回收公司,大多从废旧集散地或个人采购,除简单的分拣外由加工企业进行进一步处理并生产。这类回收企业大多技术水平低,而大多数规模小的加工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处理只是作为主业加工业的附属,技术投入不足,处理不好易造成污染。二类是进行清洗、提炼后销售给相对固定的下游企业,这类企业通常专门处理某种废旧物质,规模和技术水平不一,也容易造成污染。三类是专职回收公司,经营多种废旧物资,有专门的回收队伍,销售对象不固定,通常没有专门的废旧物资处理设备,只能进行简单的分类、整理。这类企业约占总回收企业户数的10%。

总体来看,现有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对鼓励回收经营单位上规模、提高废物处理水平、集中处理,防治污染是有不足的,规范再生资源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有欠缺。

四、鼓励再生资源利用的财税政策建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策略,2010年底我国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执行到期,对当前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带来的问题,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可简单归结为:今后将怎样给予再生资源行业优惠并鼓励回收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集约发展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涉及回收和用废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就完善现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是:

1.逐年减少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比例,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如果中止退税,全额征收,对部分废旧品种,甚至废旧金属都会产生较大的价格震荡,建议政策调整应以逐步减少退税的比例为好。对取消退税比例带来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的增加应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对财政补贴,由于回收经营单位通常存在多次的流转,是否应以用废环节补贴为好,尤其是国内回收的废旧物资产品。

对大进大出的再生资源优惠幅度减少,将使目前数量众多的回收公司向数量少、规模化方向发展,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增加用废和回收销售公司之间的用量比对,将促使销售收入真实化。用废企业可以不再设立回收公司,而是直接向专业回收公司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部分有实力的冶炼企业也可自行处理部分废料。

加强废旧物资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票证管理,使得增值税的每一个链条都取得增值税税票,完善整个回收利用链条,相互监督。

2.对回收经营单位,可以考虑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上对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相应优惠,鼓励营利发展,对废旧处理场地给予优惠。

3.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还需要专业的垃圾分拣和处理设备,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考虑,以促进垃圾处理设备的发展。

厅条法处         

课题组组长:辜华荣    

课题组成员:任黎升 彭世明

      张 红 罗士云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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