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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研究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西保监局提出健全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以提升监管效率,推进有效监管。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受保监局监管,相关管理部门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业务与人员受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彼此之间往来频繁。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研究

江西保监局统研处课题组

当前,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实行“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两级监管体系,而保险公司设立层级较多。各保监局面临数量众多的保险分支机构,在信息技术手段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执行力,使监管政策顺利贯彻至每个分支机构,成为每个保监局面临的重要课题。江西保监局提出健全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以提升监管效率,推进有效监管。

一、建立健全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的博弈分析

在实践中,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监管博弈关系。如果双方开展有限次数的博弈,则被监管机构认为监管政策只是一时之计,因而心存侥幸,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差;如果双方开展重复博弈,则被监管机构意识到监管是个长期的过程,从而出于长远打算而注重监管机构的要求。

(一)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基层保险机构的博弈分析

1.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条件下,监管部门与基层保险机构的关系类似于有限次数博弈。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于业务压力过大、人才缺乏、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内部约束不足,从而产生违规失信的冲动。而保监局主要依靠信访投诉、现场检查去发现违规行为。由于面对数千家分支机构,以每年检查100家分支机构计,江西保监局需22年方能对现有机构轮查一遍。基层分支机构受检查的概率不到5%,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管博弈成为一种有限次数的博弈,从而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外部约束。在没有内、外部约束的情况下,基层分支机构受任务压力与市场竞争的双重驱动,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只要“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就很难受到处罚,因而没有贯彻监管政策的内在动力。

2.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类似于重复博弈关系,省分公司重视监管政策。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受保监局监管,相关管理部门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业务与人员受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彼此之间往来频繁。因此,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之间是重复博弈关系,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各部门经多年的重复博弈,从实际工作中体会到:诚信经营、认真贯彻保险监管政策可以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反之,违规经营一旦被查,必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于公司、于个人都产生重大损失。而且,由于省分公司数量较少,违规被曝光的概率很大。因此,与基层分支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在重复博弈中树立了更加牢固的诚信经营意识。

3.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基层保险机构之间的重复博弈关系,是由公司内控机制决定的。省分公司与基层保险机构之间是公司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基层机构的人事、业务、财务等关系均受省分公司管理,双方类似于无限次数的重复博弈,基层人员违背省分公司的投机行为将使省分公司产生不信赖感,从而使其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受到损失。有鉴于此,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越严格,基层机构对省分公司的管理规定越重视。

4.建立健全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是将单次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过程。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在“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的监管机制之外,又增加了“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的监管路径,这条路径将一项有限次数的博弈拓展为两项密切相联的重复博弈,将保险监管政策内化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基层机构的监管政策执行力。

(二)建立健全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保险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与监管力量有限的矛盾。二是有利于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并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三是有利于改进对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监管。四是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省分公司在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地位

从保险公司的运行体制来看,省分公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经营主体,是完成总公司各项经营目标和任务的主要载体,也是一个区域保险市场的成本中心,在整个保险系统链中处于中枢地位。

(一)省分公司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一是省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总体部署并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在各区域市场中形成整体合力和规模效益。二是现行省分公司对地市县乡级机构有较大的管理主动权,管理中体现出一定的集中性、灵活性,运用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理。三是省分公司是总公司与基层公司业务、财务等信息双向流通的桥梁,将总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及时传达给基层公司,并将基层公司优秀的工作经验、业务成果、政策执行效果汇报给总公司。

(二)省分公司承担区域经营的责任

一是在市场开拓方面,省分公司负有发展区域业务和维护区域经营环境的职责。省分公司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险供需状况,做好市场拓展规划,不断提高公司在区域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二是在业务达成方面,省分公司承担统筹策划责任。三是在监管政策执行方面,省分公司承担着督促各项监管措施及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的责任和监督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职责。

(三)省分公司承担风险管控的责任

一是承担业务风险管控责任。省分公司对基层公司业务违规行为导致的财务数据失实和投诉率上升等问题负有核查、处理和防范的责任。二是承担财务风险管控责任。部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基础薄弱,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或没有严格执行,尤其在基层公司财务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省分公司要严格控制和防范基层公司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风险。三是承担各级机构的高管管控责任。基层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数是由于公司高管人员依法合规意识淡薄。

三、当前省分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表现

(一)省分公司经营管理常见问题

一是考核导向出偏差。二是对分支机构管控力差。三是信息系统不完善。四是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

(二)省分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的外在经营表现

一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二是业务发展不稳定、结构不合理。三是违规增多、投诉增多、案件增多。

四、建立和完善省分公司重点监管机制的思考

省分公司是法人公司发展规划、指导思想、经营策略的具体践行者,也是下级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省分公司监管成为各层级监管的关键环节,抓住省分公司监管环节,就抓住了有效监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

(一)监管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与法人机构监管的联动。总公司的指导思想、经营策略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省分公司及各基层机构的经营行为,必须把对省分公司的重点监管与对法人机构的强化监管结合起来。一方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法人机构的管理责任,督促总公司调整考核机制。另一方面,保监局针对基层分支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层层倒查省分公司管理责任,促使省分公司加大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力度。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保监会定期向各保监局通报法人监管的最新动向和结果,提示市场主体的潜在风险;保监局及时向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市场的异动情况和问题最突出的省分公司,为保监会提供监管线索和资料。二是加强与总公司内部管理的联动。保监局为各省分公司建立监管档案,动态记录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监管指令的情况,定期向总公司出具各公司年度监管报告,督促总公司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要重点关注监管政策执行不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省分公司,及时向其总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监事长通报。此外,还要定期向总公司告知省分公司高管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任免建议。三是实施监管联络员制度。监管联络员通过定期深入公司,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提高政策执行力,并全面收集被联络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二)量化评价机制

保监局建立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及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从管理机制、经营行为、经营结果等三个方面对各省分公司开展量化评价,量化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一是对管理机制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公司的治理结构、计划目标和考核机制是否完善,对公司不计成本效益、恶性竞争的经营理念进行惩戒。二是对经营行为进行评价,从公司的日常行为、市场行为、行业自律及内控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量化公司经营行为的依法合规度。监管部门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情况,也最终量化成可比性得分。三是对经营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公司的经营是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公司经营的持续度、稳定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及经营的效益性,引导公司注重规模、质量、速度、效益的统一。四是产寿险分开评价,根据产、寿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监管特点的不同,分别设立产寿险评价指标,并将一些在日常监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量化考核,如产险“鸳鸯单、吃单、埋单、违规批退”,寿险“欺骗或误导客户,挪用、截留、侵占保费”等行为。

(三)分类监管机制

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将各省分公司划分为不同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一是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将监管对象按风险程度划分为“A(低)、B(中)、C(高)、D(很高)四类”。对A类公司,保监局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和常规现场检查,并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对B类公司,除日常监管外,保监局定期对风险点进行提示、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采取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限期整改等措施。对C类公司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全面检查、依法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撤换高管人员等,并将其存在问题通报法人机构。D类公司被视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增加检查次数、建立电子监管档案、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处罚、限制业务范围等。二是根据总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分类,总公司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内控制度等方面比较完善且内控执行力强的省分公司,保监局相应放宽对其内控机制的监管。

(四)责任追究机制

省分公司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保监局必须进一步落实省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一是强化违规问责制度。制定保险公司问责管理规范和配套的问责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保险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监管措施,把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促使省分公司加大自我完善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二是重点抓好对省分公司层面的问责监管。对省分公司管控不力造成分支机构违法违规、出现管控风险的,相应采取监管谈话直至责令撤换等监管措施,层层倒查省分公司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公司上级组织与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采取向总公司通报、提出质询、在业内通报、向社会披露等多种方式监督省分公司的权责履行情况。四是加强对高管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行政监管。通过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五)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引导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成熟而规范的保险市场应该是一个有进有出、动态调整、良性循环的市场。保监局可创新分支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通过依法行政许可、窗口指导等手段合理控制保险机构分设速度,引导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前期规划和论证。要求公司以公文形式向保监局提前报送本公司下一年度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的进度安排、布点范围、业务规划和财务投入,并于每年上半年末报送本公司机构设立计划的执行和修订情况。二是对省分公司申请设立中支实行监管观察期。监管观察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期满后再考虑批设下级分支机构。把内控完善程度作为批设分支机构的标准,对内控不严、两年内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的省分公司不予批设分支机构,做到成熟一家申请一家。三是严格落实省分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省分公司加强对拟设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的指导,在申请开业前进行预验收,并向保监局提交预验收报告。四是尝试制定积极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对部分不依法合规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产能低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营销服务部,依法采取清理、责令撤销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措施,使其退出当地保险市场,并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五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后的保障机制。对退出机构的上级机构在市场退出后应对被保险人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最大程度减小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

(六)重点公司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重点公司分析制度。重点公司指市场份额较大,发展速度过快或过慢的公司,其“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成败将对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分析例会制度和产寿险高层峰会制度,搭建保险特约分析员和特邀研究员平台,建立重点公司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准确把握重点公司发展态势。二是重点关注市场份额较大公司。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对市场具有“领头羊”的示范效应。从监管实践看,监管好这些公司,有利于突出重点,发挥监管导向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三是将违规行为多的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增加违规成本,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市场非理性竞争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加强对经营亏损机构的效益监管。对不惜成本抢市场、连续三年亏损、出现拖赔惜赔现象的公司,加强“效益监管”,必要时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要求分保等措施,以此遏制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导致的经营亏损,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七)从业人员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管理。推动行业加强培训,实行保险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统一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二是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监督考核通报制度,积极推进保险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使用全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进计算机考试和电子卡管理,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每人一档,实现动态与静态管理同步进行。三是加强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管理。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把好入口关。加强高管人员教育,对高管人员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把好法制培训关。同时,强化高管人员日常行为监管,对高管人员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强化其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监督,把好合规履职关。

(八)适时警示机制

一是对市场普遍反映有违规倾向的保险公司进行警示。如果多家保险公司反映某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违规可能,或多名客户反映保险公司存在服务问题,保监局将对该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要求自查、整改,加强管理。如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则予查处。二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警示。保监局在日常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保险公司指标存在异动的,通过指标异动质询书和警示谈话等方式告知风险隐患的存在,并要求提供解释,风险隐患较大的,要求提交整改方案,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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