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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探析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财务管理不够严格规范。一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根源于不良的社会财务环境。二是保险行业财务业务数据披露有限。目前仅有上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数据,社会公众对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真实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探析

江西保监局产险处课题组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是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产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体现。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概念解析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是指有关当事人采取记载未曾发生的事项、作出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有出入的记录等方式造成财产保险公司资料、报表、报告和文件不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保险财务和业务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动机的不同,数据不真实可以分为:一是数据错误,是当事人在进行数据录入、分类、整理等过程中,由于业务不精通、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数据不真实。比如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的录入错误。二是数据舞弊,是有关当事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谎报具有重要性质数据导致的数据不真实。数据舞弊分为管理舞弊和非管理舞弊。管理舞弊是指管理层(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和会计人员)故意造假的行为。目的主要有:一是通过虚增虚减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跨年度调整利润;二是利用虚假的数据欺骗数据使用者,如向中国保监会提供虚假的偿付能力报告。非管理舞弊是指公司非管理层员工以欺诈手段获取工资绩效、支付手续费、骗取赔款、挪用和侵占保费。总之,错误属于过失行为,当事人没有预谋;而舞弊则属于不法行为,当事人有不良动机。

二、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表现形式

产险公司数据不真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费收入不真实,存在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问题;二是赔案和赔款不真实,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问题;三是经营费用不真实,存在通过以报销虚假的车船使用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等问题;四是责任准备金不真实,存在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等问题。

三、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原因透析

(一)利益驱动

1.虚增偿付能力,规避监管

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将对其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措施。为了规避监管风险,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以下违规手段提高偿付能力:一是虚增认可资产,比如通过少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手段虚增固定资产净额,进而增加认可资产;二是少提认可负债,比如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违规手段少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而少提认可负债。

2.隐匿计税基础,逃避税收

财产保险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为了逃避税收,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违规手段减少税基:一是企业所得税,比如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支付手续费、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规避税务部门对其比例控制,进而减少纳税调整;二是营业税及其附加,比如通过违规批退减少保费收入金额;三是车船税,比如通过签订已缴纳车船税承诺书的方式不履行代扣代缴车船税义务;四是个人所得税,比如以报销发票的方式支付工资绩效。

3.粉饰经营业绩,增加绩效

一些公司在上级公司的严厉考核下,高管为了争取更多的费用政策和考核奖励,经常会为分支机构数据舞弊提供方便:一是提高保单取得成本,默许员工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支付高额手续费等;二是放松应收保费管理,纵容员工虚挂应收;三是弱化保险理赔管理,引导员工低估预估赔款;四是通过保费跨期入账、先保后退等方式操纵年度保费收入。

4.虚列展业成本,恶性竞争

为了获取保费,财产保险公司有时要支付超过监管政策的手续费率,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入账:一是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支付手续费;二是挪用其他险种的手续费支付超标手续费;三是通过制作鸳鸯保单的方式支付手续费;四是虚列赔款支付手续费。

5.利用制度漏洞,非法牟利

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财务管理不够严格规范。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员工有时采取以下手段:一是编造虚假赔案,骗取赔款。如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伙同修理厂骗取客户相关证件复印件,或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或扩大损失程度,套取高于真实赔款的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业务员利用公司财务漏洞,或虚挂应收,挪用截留保费,或制作鸳鸯单,侵占保费。

(二)内控不严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控制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这样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只服务于大股东和经理层,为了大股东和经营层的利益,不惜修改经营数据。二是制衡机制不完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由大股东指定,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致使公司制衡机制形同虚设,经理层和大股东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一些公司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利润,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合规,重视短期考核、忽视长期考核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经营层为了完成任务而调整财务业务数据。

2.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数据失真难控

一是管理者放松制度执行力。内控制度虽然能够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但出于认识水平、利益权衡等种种原因,公司管理层在内控制度执行中,会有所选择侧重,部分制度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欠缺,执行力度不够。二是管理者管理能力良莠不齐。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和水平上不足,难以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

3.员工职业道德不过硬,优秀人才匮乏

一是业务素质偏低。部分公司员工不重视业务知识的学习,且保险知识繁杂且更新很快,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各种错误,有意无意制造错误的业务财务数据。二是职业道德不高。有的公司员工缺乏爱岗敬业的精神,对工作缺乏责任心,造成数据错误;有的公司员工不坚持原则,屈从领导压力,被动参与数据舞弊,导致数据造假。

(三)他律不力

1.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中存在漏洞,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变通方式来规避监管。二是监管力量不充足。全国保监系统干部只有二千左右,专职从事财产保险监管的人员更为有限。同时,在保监局分布上,我国仅在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设有保监局,机构未能向市、县延伸。三是监管手段不完备。市场行为监管主要依赖现场检查,在现有的人力、物力条件下,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广度难以满足监管需要。

2.社会监督不完备

一是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根源于不良的社会财务环境。各行各业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普遍存在,公众对虚开发票、虚挂应收、财务变通见惯不怪。二是保险行业财务业务数据披露有限。目前仅有上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数据,社会公众对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真实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3.独立审计不到位

一是独立性缺失。一些独立审计机构片面追求创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的驱动,在审计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二是执业质量不高。有些独立审计机构专业性欠缺,不对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和详细的审计,未能有效发现数据舞弊行为。三是职业道德素质不佳。个别注册会计师与财产保险公司合谋,协助公司做假账,欺骗投资者和监管者。

四、解决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的对策

(一)制度安排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限制主要股东权利。为了防止主要股东数据造假,保监会应该出台政策,限制主要股东部分权利,比如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行为。二是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等相关制度,抑制大股东滥用权力现象。三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要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了解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时作出判断,并形成意见传达给董事会、股东会,甚至保监会。

2.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一是建立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评价体系,既对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利润、综合成本率等进行严格考核,也要强化对数据差错率、未决赔款准备金偏差率、投诉率等体现管理能力的指标考核;建立复核制度,可以采取换人复核制,也可以采取事后复核制;推行复勘制,对小赔案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差错,对重大赔案进行复勘,防范理赔查勘人员造假。二是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引进人才,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二)机制设计

1.完善激励机制

将高管的职位晋升和薪酬主要与利润挂钩,使高管通过贴费来占领市场的作法无利可图;实施部分薪酬的延期支付,防范高管造假行为。

2.健全约束机制

一是健全内部审计、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外部审计、税务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高管造假行为的处罚,要加大对高管个人的处罚力度,直至采取取消高管资格,禁入保险行业等具有震慑性的处罚措施。

3.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是降低手续费标准。通过加强行业自律、降低精算费率中预定手续费率,加强效益考核等方式降低保单获取成本。二是制定分层的手续费体系。按照渠道、公司设置不同的手续费体系,合理配置费用资源,严格控制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方式和渠道。

(三)监管强化

1.增强保险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监管力量。建议保监会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延伸监管机构,在部分地市设立监管分局,以满足保险市场监管的需要。二是提高监管效率。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对重要的原始凭证进行扫描,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里,便于非现场检查。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舞弊行为,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取消高管资格、禁入市场等严厉的措施。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建立重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公司员工参与制造假赔案,侵吞国家和公司财产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决不包庇;对公司员工采取撕单埋单方式,隐匿保费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要坚决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二是加强监管协作,保险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联合执法。三是建立完善承保理赔自主查询系统,引导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话查询承保理赔的相关信息,让被保险人参与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去。

3.引入独立审计机构

一是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制,对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会计师,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将其列入禁入名单,并通报全行业。二是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公司审计,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执业会计师取得保监会颁发的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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