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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改革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日常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各市政府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并定期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改善“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总体要求

1.明确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金融性贷款公司以及服务县域“三农”和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2.统筹规划布局

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总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安排年度新增总量、各市(设区市和义乌市,下同)新增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平衡协调。各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布局,重点向小城市和中心镇倾斜,避免重复布局,防止一哄而上。支持温州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先行先试。

3.有序扩大覆盖面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有序地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申报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条件是:在县域范围内“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的;县级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已明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县(市、区)。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的,新增名额可适当增加。

二、适度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4.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当地资金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5.适当扩大服务范围

选择若干家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在落户地县级政府明确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前提下,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三、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6.探索扩大融资比例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7.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8.切实加强融资管理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并将本地融资情况及时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日常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四、积极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模式

9.做精、做优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业务特色,树立“客户资信立身”的经营理念,不断开发客户群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错位、互补发展。要严格做到“三不得、三严禁”:“三不得”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三严禁”即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10.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银行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五、不断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11.落实地方政府风险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的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市政府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并定期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报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12.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水平,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贷款利率的动态检测,及时预警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隐患。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13.建立退出机制

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14.加强内部建设

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建设,主发起股东要牵头把握发展方向和制订发展规划,增强战略投资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建立主要高管的年度约谈制度,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

六、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15.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的规定,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经营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原定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政策。

16.加大服务“三农”的政策导向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可参照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17.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运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8.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风险防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根据年度考评、年度审计、日常监管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创新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各级金融办、财税、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融资、业务创新合作等方面,继续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协作,实现互利互惠,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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