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在杭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促进金融业发展,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7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金融机构申报杭州市金融创新奖(以下简称金融创新奖)及参加相关评审、授予活动。
本办法所称在杭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杭小额贷款公司。
二、金融创新奖由市政府设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金融创新项目不再参加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三、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包括确认年度评选活动工作安排、认定评审结果和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五、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对在杭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激励,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金融创新奖的获奖单位应当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并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七、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0万元。如无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奖项可空缺。
八、金融创新奖奖励资金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社会提供了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在杭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中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十、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杭州市场推出1年以上,其中在短期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其投入实施和运用的年限可做适当调整;
(二)在我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推进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十一、申报单位以负责杭州市域业务的在杭最高级别机构为申报主体,每年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同一金融创新项目只能参加1次金融创新奖的评比。
十二、申报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以下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本),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项目的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鉴定报告或批文;
(三)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威证明;
(四)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凡项目权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存在争议的项目,均不受理申报。
十四、各金融机构总部应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十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六、建立金融创新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在杭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推荐的专家及学者组成。
十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照申报的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对口金融监管部门专家不少于一定比例),对申报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评审。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邀请为评审专家。
十八、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遵循以下程序开展:
(一)评审工作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分数高低产生拟奖项目,并提出拟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
(二)对拟奖项目在报刊和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通过公示的拟奖项目及等级进行认定。
十九、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金融创新奖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对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创新项目成果。
二十一、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对拟奖项目公示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署名的书面异议材料、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联系方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存在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十二、如发现金融创新奖获奖项目不符合评选条件,经查属实并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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