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
为鼓励在杭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激励范围
评价激励对象为在杭的内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等。其中,银行设有市级机构的,评价激励市级分行或营业部;其他则评价激励省级及以上银行机构。
二、评价内容
(一)全年各内资银行机构新增贷款投放情况;
(二)全年各内资银行机构对我市重点项目贷款支持情况;
(三)全年各内资银行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情况;
(四)全年各内资银行机构对我市“涉农”贷款支持情况;
(五)全年各内资银行机构对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情况。
三、评价办法
按百分制对在杭内资银行机构进行评分。
总评分计算公式为:总评分=新增贷款投放评分×15%+重点项目贷款支持评分×20%+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评分×27%+“涉农”贷款支持评分×10%+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评分×28%。
(一)新增贷款投放评分。
新增贷款投放指各内资银行机构全年对我市新增贷款投放情况,从增量和增幅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计算公式为:新增贷款投放评分=全年贷款增量评分×80%+全年新增贷款同比增幅评分×20%。
其中,全年贷款增量评分=银行机构全年贷款增量÷银行机构中全年最高贷款增量×100;全年新增贷款同比增幅评分=银行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同比增幅÷银行机构中全年新增贷款最大同比增幅×100。
(二)重点项目贷款支持评分。
重点项目贷款支持指各内资银行机构全年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点项目贷款投放情况,从增量方面进行评价。
计算公式为:重点项目贷款支持评分=银行机构全年重点项目贷款增量÷银行机构中全年重点项目最大贷款增量×100。
(三)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评分。
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指各内资银行机构全年对我市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投放情况,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包括:银行机构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银行机构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设立情况、银行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
计算公式为: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评分=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评分×80%+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设立情况评分×10%+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评分×10%。
1.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评分=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评分×80%+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幅评分×20%。
其中,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评分=银行机构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银行机构中全年最大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0;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幅评分=银行机构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幅÷银行机构中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最大同比增幅×100。
2.当年在杭设立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的银行机构,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设立情况评分为100分。
3.当年在杭协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评分为100分。
(四)“涉农”贷款支持评分。
“涉农”贷款支持指各内资银行机构全年对我市新增“涉农”贷款投放情况,从余额和同比增幅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计算公式为:“涉农”贷款支持评分=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评分×70%+年末“涉农”贷款同比增幅评分×30%。
其中,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评分=银行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银行机构中年末最大“涉农”贷款余额×100;年末“涉农”贷款同比增幅评分=银行机构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银行机构中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最大同比增幅×100。
(五)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评分。
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指各内资银行机构全年对我市重点工作支持情况,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城乡金融统筹支持情况、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情况、金融创新项目支持情况、企业解困配合支持不力情况等。
计算公式为: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评分=城乡金融统筹支持情况评分×30%+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评分×30%+金融创新项目支持情况评分×40%-企业解困配合支持不力情况评分(总分5分)。
1.城乡金融统筹支持情况包括:参与“联乡结村”活动情况、设立县域金融分支机构情况、中心镇金融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参与我市新一轮“联乡结村”活动并出资的银行机构,评分30分;当年在五县(市)范围内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机构,评分10分。当年在全市中心镇新设立支行的银行机构,设立1家评分10分,设立2家评分20分,设立3家及以上的评分30分;列入当年加快杭州市中心镇金融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并完成任务的银行机构,评分30分。上述三项评分总和为城乡金融统筹支持情况评分。
2.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情况包括: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情况、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情况、海洋经济发展支持情况、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支持情况。
计算公式为: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评分=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情况评分×40%+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情况评分×20%+海洋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评分×20%+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支持情况评分×20%。
其中: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年末第三产业贷款余额÷银行机构中年末最大第三产业贷款余额×100;向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情况评分100分;向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海洋经济发展支持情况评分100分;向浙商创业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支持情况评分100分。
3.金融创新项目支持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情况、市信用担保联盟运作支持情况、直接债务融资支持情况、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支持情况、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情况、大学生创业融资投放支持情况。
计算公式为:金融创新项目支持情况评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情况评分×25%+市信用担保联盟运作支持情况评分×20%+直接债务融资支持情况评分×25%+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支持情况评分×10%+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情况评分×10%+大学生创业融资投放支持情况评分×10%。
(1)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情况评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支持评分×80%+对小额贷款公司技术支持评分×20%。
其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支持评分=银行机构向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年日均余额÷银行机构中向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最大年日均余额×100;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技术培训等支持的银行机构,其对小额贷款公司技术支持评分为100分。
(2)市信用担保联盟运作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全年累计再担保贷款额÷银行机构中全年累计最大再担保贷款额×100。
(3)直接债务融资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涉及企业数÷银行机构中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涉及最大企业数×50+银行机构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金额÷银行机构中承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最大金额×50。
(4)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从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金额÷银行机构中从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最大金额×100。
(5)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年末小额担保贷款日均发放余额÷银行机构中年末最大小额担保贷款日均发放余额×100。
(6)大学生创业融资投放支持情况评分=银行机构发放大学生创业贷款金额÷银行机构中发放大学生创业贷款最大金额×100。
4.企业解困配合支持不力情况指银行机构在帮助信贷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解困和处置企业债务风险中配合政府协调处置工作的支持情况,不配合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最高可扣减总分中的5分,以评价激励总评分扣减到0分为限。
各年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工作实际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评价实施
(一)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合办、人力社保局、大学生创业联盟(设在团市委)等市级部门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评价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所有指标数据统计范围均为杭州市行政区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汇总提供新增贷款投放、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涉农”贷款支持情况、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支持情况、直接债务融资支持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发改委汇总提供重点项目相关情况、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情况、海洋经济发展支持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浙江银监局汇总提供设立县域金融分支机构情况、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小企业贷款及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设立情况、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金融办汇总提供参与“联乡结村”活动情况、中心镇金融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情况以及企业解困配合支持不力情况等有关指标数据;市财政局指导市再担保中心汇总提供市信用担保联盟运作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市人力社保局汇总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大学生创业联盟(团市委)汇总提供大学生创业融资投放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市经合办汇总提供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支持情况有关指标数据。
(三)“涉农”贷款口径按照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7〕187号)规定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口径按照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9〕46号)规定执行。服务业贷款口径以第三产业贷款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
(四)银行机构实际指标数据为负数的,评分项计为0分。因当年新设立而无法计算同比增幅的,评分项计为0分。
五、激励办法
(一)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在杭各内资银行机构进行奖励。
(二)根据评分情况,按排名将各银行机构划分为若干等次,相同等次的银行机构奖励金额相同,具体奖励金额待奖励资金总额明确后再予确定。对综合评分及各单项评分靠前的银行机构予以表彰。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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