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银监发〔2012〕124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省银行业协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银监会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政策,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方式,规范信贷行为,强化信贷精细化管理,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提升银行业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战略意识,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一)制订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政治高度和自身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深远意义,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纳入本行发展战略。要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风险管控能力、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的体制机制等情况,科学制定适合各行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倾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按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单列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实现“两个高于”目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水平、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年内未使用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原则上不得转作大中型企业信贷规模(大中型企业信贷规模则可单向转换为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有足够的规模保证。
(三)坚持有保有压,不断优化信贷结构。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节能服务及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稳妥有序退出“两高一剩”行业、有挪用信贷资金、涉足民间高利借贷等行为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信贷资金的科学合理配置。
二、完善信贷机制,着力破解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度瓶颈
(四)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构建多层次、差别化的灵活授权管理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下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授信审批权限,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以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具有省内转授权权限的机构,应根据基层行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绩效、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提高对优秀基层行的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审批转授权,明确区别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和普通支行的转授权管理,切实提高基层行拓展小型微型企业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建立并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专职贷款审查审批人制度,根据专职审批人的经验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授权。
(五)改进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营销机构及其人员单独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考核激励制度,考核导向上适当向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及人员倾斜,以激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考核评价标准应从简单的贷款量向多维的、更加注重实效的指标转型,不仅应包含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增长性指标,还应包含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数增长指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变化指标、小型微型企业被扶持成长壮大的实效。
(六)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建立健全细化、可操作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设置科学合理的专职审批人考核指标。辖内分支机构应积极向总行争取差异化的不良容忍度,并据此确定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容忍度。辖内法人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保持利润合理增长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覆盖的原则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要建立健全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能落到实处,并将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坚持先行先试,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信贷方式
(七)改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创新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方式。要不断扩大抵押资产范围,积极接受存货、应收账款、股权、林权等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抵押物,并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积极探索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由偏重于抵押贷款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积极推广信用贷款,认真完成2012年在全省开展2000家以上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试点的目标。
(八)积极探索适应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信贷管理模式,实现信贷供应与企业生产周转的无缝对接。要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准确测算企业的真实信贷需求,科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避免期限错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因短期流动性不足而陷入困境。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和先行先试原则,对诚信、优质、财务透明且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在认真筛选认定、名单制管理、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续授信条件的优质客户,积极探索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生产经营特点的还款方式,切实避免因不必要的转贷给企业带来的额外负担。
(九)不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步伐。要为客户开发从资金融通、风险规避到财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一揽子金融产品,业务品种要覆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贸易融资、物流运输、工程建设、厂商联动等各个方面。运用多种手段,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筹措和用好资金。
四、规范经营行为,培育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信贷文化
(十)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改变目前简单按综合回报率定价的方式。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重因素,区别不同类型小型微型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以风险定价为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要结合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灵活的结息方式。
(十一)规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行为。禁止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捆绑销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严格执行“七个不得”规定,即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切实让利小型微型企业。
五、健全组织体系,深入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
(十二)准确市场定位,构建分层分类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走特色化、专业化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之路,采取传统专营机构和新型网点(如简易型网点、有人服务自助银行)等形式,努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的覆盖率。大中型银行要坚持抓大不放小,始终把小型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要以大型企业供应链为依托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小银行特别是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找准有效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定位,立足县域、社区,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特色、专业化服务。
六、改进推进方式,积极探索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准入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紧密挂钩的差异化监管激励导向,稳步推进批量化设置机构的激励政策。按照商业可持续和差异化原则,对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和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综合监管评估后,可允许在省内以地级市为单位,批量化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标准为:最近六个月小型微型企业授信户数占本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户数的比例达70%以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本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余额的比例达30%以上。批量化设立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信贷投向应始终定位于小微企业。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情况的监管,及时对偏离市场定位的机构采取包括责令改正、限制资产业务、停止新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四)监管政策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倾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认定,存贷比、贷款风险资本权重等监管指标采取比大中型企业贷款更宽松、灵活的考核办法,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
(十五)支持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金融债筹集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全力为小型微型企业腾挪信贷空间。反之,对工作不力,未能达标的机构,将通过窗口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加以督导,进而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先行先试原则,探索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资金来源渠道。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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