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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发生资金链断裂、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风险企业,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请求政府予以协调,同时提出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和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涉险企业风险成因,科学评估风险类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密切关注信贷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情况,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异地授信银行要协同当地政府、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共同建立资金链风险预警和

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银监发〔2012〕165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金融债权,确保金融稳定,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资金链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深远意义,冷静分析当前局势,科学研判风险趋势,积极寻求有针对性、创新性的风险管理策略与措施,切实提升应对处置能力。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银企良好合作局面,深刻理解信贷有效投入在经济稳增长中的重要性,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这一主线,切实增强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决心。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理解和支持,防止信贷投放大幅波动。

二、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工作

(二)构建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信贷客户资金链风险监测机制,重点关注授信银行多、融资总额高、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强化通过实地走访方式核实企业财务真实性,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敏锐性。通过财务分析、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业数据跟踪、媒体披露等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异常情况。对于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全面客观分析成因,准确判断风险状况,防止将风险扩大化。各地银行业协会要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通报和共享工作,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三)及时报告风险情况,争取各方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向上级行反映当地的经济金融形势,争取支持和帮助指导,合理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避免采取简单限制规模、限制业务等措施,人为加剧资金紧张。对于发生资金链断裂、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风险企业,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请求政府予以协调,同时提出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和建议。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争取工商、财税、公安、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的支持,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解决,努力防止风险蔓延。

(四)科学评估涉险企业,准确细分风险类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涉险企业风险成因,科学评估风险类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对由于涉及担保、他行抽贷等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灵活审慎办理企业转贷,不搞“一刀切”和“急刹车”,避免风险蔓延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主业经营良好、由于过度投资造成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在企业制定实施资产“瘦身计划”后给予合理支持;对产能过剩、环保不达标和市场缺乏销路等因素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合理制定退出机制。

(五)探索路径方式创新,避免工作简单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置企业资金链风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把提升企业潜能和盘活不良资产有机结合起来。在传统的催收、诉讼等手段基础上,综合运用资产置换、并购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欠息以及部分投资银行手段,推动行业重组、强强联合或者以强带弱。对于涉及多家关联企业或者多元投资企业的资金链风险,可协商切分企业或项目,对办妥法律手续、经营符合产业政策并具有市场前景的,实行信贷救助,设立临时机构监督资金封闭运行。

三、切实构建防范资金链风险的良好信贷文化

(六)严格控制“多头授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摸清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准确测算企业资金需求,对于他行已有融资且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不应审批新增授信额度;发现既有授信超出企业资金需求的,应制定压缩计划,逐步降低授信余额。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审批中,要详细了解、审查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情况,将各关联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密切关注信贷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情况,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企业各债权银行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主债权行要切实承担起对企业的监测、管理责任。

(七)纠正以第二还款来源在授信决定中起主要作用的倾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眼构建良好信贷文化,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改变主要凭借担保、抵押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授信的情况,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试点范围。要认真评估同一担保链或担保圈企业或有负债情况,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审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是否存在非市场化的交易往来,及时掌握各企业现金流量等状况的异常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建立良好的同业竞争秩序,尤其要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撮合信贷客户之间相互担保或指令信贷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发生。

(八)积极探索贷款期限和还贷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管理模式,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根据企业真实信贷需求,科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实现信贷供应与企业生产周转所需资金的无缝对接,避免期限错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短期流动性不足而带来资金链风险。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和先行先试原则,在认真筛选、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企业客户生产经营特点的还款方式,增强银企之间的互信。

(九)推进信贷合同个性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改进格式化信贷合同,探索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的企业增加差异化条款。鼓励将要求申请借款企业承诺财务信息、关联信息、贷款用途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列入合同条款,并明确企业违反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约定在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变化、借款人有关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经营与投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利用关联关系套取资金或逃废债务等各种情况下银行有权采取的措施。

(十)完善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在科学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要注重对异地授信企业质量的把关,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异地授信银行要协同当地政府、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共同建立资金链风险预警和处置联动机制,统一采取债权保全和清收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各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处置方案,坚决避免因异地授信银行抽贷而引发资金链风险。

(十一)认真落实惠企减负有关要求。针对当前资金链风险集中爆发于中小型企业的特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各种方式为小企业减轻负担。要根据小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成本核算,灵活设定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对小企业有关收费予以优惠;结合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设计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发展票据融资、贸易融资等融资方式,提供授信组合方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积极探索企业理财,增加小企业资金投资渠道,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四、全面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的保障工作

(十二)注重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引领和服务功能。各级银监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切实建立起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体系。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厉惩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放贷、员工涉足民间借贷、不合理收费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惠企减负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指导银行业做好资金链风险处置工作,避免单家企业风险产生连锁反应。

(十三)注重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调和自律功能。各银监分局要指导当地银行业协会成立债权协调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债权协调职能。对已发生风险且涉及多家银行的企业,建立以主债权行相关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协调债权银行妥善处置风险。积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探索发挥类银团贷款管理方式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应用。加强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积极促成政府应急机制与银行信贷政策组合效果的发挥,形成合力。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探索建立企业资金链风险的信息交流、统计分析与风险报告机制。

(十四)注重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银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各地银行业协会要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过程中,积极促进金融环境的优化。关注审计信息真实性,对于违反职业操守、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表的会计中介机构,要定期更新通报,建立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要积极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企业主的教育,规范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充分利用公共传媒加大宣传引导,增强公众信心和社会整体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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