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中介体系的构成
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是一个由两级银行体系构成的金融体系;中央银行是整个金融中介体系的核心,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习惯上称为货币当局(Monetary Authority),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权威和监管者,具有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特殊功能。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其地址最初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并在当日首次发行了人民币。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美国的中央银行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简称美联储,它是根据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创立的。
二、存款机构
存款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中介。存款机构发行支票,吸收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以此获得的资金进行各种贷款或购买证券。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也称存款货币银行(Deposit Money Bank),主要通过发行支票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来筹措资金,并将其用于发放工商业贷款、消费贷款、抵押贷款及购买政府债券等业务。商业银行体系拥有最大的资产规模,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股份商业银行两大类。
处于中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主体地位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它们成立之初是完全的国有性质,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使之成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除此以外,中国还存在着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二)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
互助储蓄银行吸收储蓄存款(通常称为股份),并用来发放抵押贷款。它们具有“互助性”或“合作性”的公司结构:存款人拥有银行。这类机构在西方国家较为成熟。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围绕房改领域开展业务,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业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基本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代,原因是这两家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其他商业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不同以及我国特有的住房信贷市场环境,导致经营业绩寥寥。2000年,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与当地城市信用社合并。2003年,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改制更名为恒丰银行。2004年2月6日,首家中外共同投资的住房储蓄银行成立,这便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与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合资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建行持股75.1%,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持股24.9%,后者是欧洲最大、最成功的住房储蓄专业银行,其设在欧洲其他国家的合资银行均在所在国住房金融市场上占有领先地位。该行成立初期主要在天津开展业务,并将逐步向全国推广。
(三)信用联合社(Credit Union)
信用联合社是一类规模较小的金融中介,它是由消费者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比如社团成员、某特定公司的职员等。它们向成员吸收存款(通常称为股份),然后再对其成员提供消费贷款。在美国,1980年后,银行管理法规也允许其签发支票存款,并提供除消费贷款以外的抵押贷款。
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刚刚获得解放的农民为了保护胜利的果实,为了摆脱农村高利贷的盘剥,解决生活、生产中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在政府的号召下自愿地组建起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后,本着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但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的特征逐步被淡化,“商业化”特征日益明显。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目前,这类机构大多改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三、契约储蓄机构
契约储蓄机构,包括各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及退休基金等,它们以合约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从合约持有者手中吸收资金,并主要投向资本市场———投资股票和长期债务工具。
(一)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mpanies),是最大的契约性储蓄机构,它兼有储蓄银行的性质,因为,人寿保险金就像流向储蓄机构的储蓄一样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人寿保险单的所有者拥有的实际上是一项固定面值的潜在资产。人寿保险公司主要提供投保人死亡后的经济补偿和生存养老等,主要投资对象为公司债券和股票、抵押资产。
(二)火灾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
火灾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Fire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ies),承保由于盗窃、火灾和意外事件等原因而给保户带来的损失。他们与人寿保险公司一样通过收取保费取得资金。但是,它们出现资金流失的可能性更大(比如发生较大的灾难时),因此它们所投资的资产更具有流动性。火灾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最大的投资对象是政府债券,其次是公司债券和股票。
(三)私人养老保险基金和政府退休基金
退休时能够获得资金保障的愿望使得各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基金迅速增长。退休储蓄有两种方式:即通过个人的储蓄行为和雇主负责的养老金计划。雇主负责的养老金计划有其明显的优势:一是养老基金比个人能更有效地管理资金,他们可以分散化经营,减少交易成本;二是政府税收政策鼓励雇员和雇主执行养老金计划,因为养老金的支付是免税的。因此,主要的大公司和政府部门都为其雇员提供退休金计划。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退休金并把它们划给养老基金或退休基金。
近年来,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减少政府养老基金的规模,扩大私人养老金的规模。养老基金一般投资于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政府债券。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基金汇聚了越来越大的社会财富,其投资活动对于投资基金行业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投资性中介机构
投资性中介机构包括各类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及投资银行。
(一)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ies),或称为财务公司,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或从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并向购买家具、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者和小企业发放贷款。
与商业银行不同,金融公司是大额借款小额贷款,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为财务公司带来的利益超过了银行,因此,金融公司在西方金融中介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商业银行的份额则下降。由于金融公司不公开吸收存款,所以管理当局除了信息披露要求并尽力防止欺骗外,几乎没有管理规则。
金融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销售金融公司,是由一些大型零售商或制造商建立的、旨在以提供消费信贷的方式来促进企业产品销售的公司。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便是福特汽车公司为了促进汽车销售而建立的,它向购买福特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我国在2003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到2005年6月,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准了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共5家汽车金融公司,其中上汽通用、大众、丰田和福特信贷已经获准开业。从中长期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汽车消费环境的发展,汽车金融公司会有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第二类,消费者金融公司,是专门发放小额消费者贷款的公司,它可以是一家独立的公司,也可以是银行的附属机构。由于贷款规模小,管理成本高,这些贷款的利率一般也比较高。其主要作用是为那些在其他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提供资金。
第三类,商业金融公司,是主要向企业发放以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为担保的抵押贷款的机构。这类金融公司在我国称为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利用其熟悉集团成员资金运用上的时间差和地域差的优势,有效地积聚闲散资金,及时解决某些成员单位暂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保护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分布于机械、电子、汽车、石油、化工、建材、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骨干行业和重点支柱产业。
(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或称共同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管理,专门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基金一般由发起人发起设立,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基金的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定期取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投资运作,赚取管理费收入。投资基金的特点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美国是目前投资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最普遍的投资方式。
1.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根据其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者)经营信托资产,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者)保管信托资产,投资人(受益人)享有投资收益。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依据是信托法;(2)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只依照信托契约分享收益、进行监督;(4)融资渠道只有发行受益凭证;(5)经营财产的依据是信托契约。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运营的。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成员,后者选出公司总经理。公司选择某一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本公司的资产。公司型投资基金涉及四方当事人: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主体;管理公司,为投资公司经营资产;保管公司,为投资公司保管资产,一般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承销公司,负责推销和回购公司股票。
2.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根据基金是否可赎回,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经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是指基金公司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基金规模不断变化的投资基金。归纳起来,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同:第一,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内也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第二,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基金规模固定不变,其买卖价格主要由供求决定;而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基金规模的可变性,其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第三,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收益;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全部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力强的资产。
专栏5
对冲基金———百万富翁投资俱乐部
如果按照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和资金的来源划分,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公开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方式设立的基金。目前大多数基金属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募集资金所设立的基金。
私募基金面向特定的投资群体,满足对投资有特殊期望的客户需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资机构和一些富人,美国的私募基金的合伙人要取得投资资格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决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参与私募基金。如索罗斯领导的量子基金的投资者都是超级大富翁,或是金融寡头,或是工业巨头。量子基金的投资者不足100人,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至少100万美元,多则1 000万美元。
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私募基金的一种,是专门为追求高投资收益的投资人设计的基金。为了避开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冲基金存在两种规模形式:一种是最多有99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至少出资100万美元;另一种是最多有499个投资者,每人最少出资500万美元。大一点的基金也可以接受机构投资者,比如,退休基金、共同基金或者保险公司,只要它们的净价值达到2 500万美元。因此,这事实上是一个百万富翁投资俱乐部。
从投资策略上看,对冲基金分为宏观基金与相对价值基金两大类。
宏观基金主要利用各国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进行环绕宏观经济不均衡波动的套利活动。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时,便集中资金对目标国的股市、利率、汇率、实物进行大规模的反向操作。比较著名的宏观基金,是索罗斯领导的量子基金,它被认为是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面对一国宏观经济过热,预期资产价格将下跌时,它们会大量卖空该国资产,一旦该国宏观经济形势逆转,资产价格将大幅贬值,宏观基金就大量买进从中获得巨额的收益。因此,宏观基金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破坏性较大。
相对价值基金与宏观基金不同,它一般不冒较大的市场风险,只对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投资。由于证券的价格差异一般较小,如果不用杠杆效应的话,就无法取得高额收益。因此,相对价值基金更倾向于使用高杠杆操作。一种典型的操作思路是“多头—空头基金”,即卖空相对价格会下降的公司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购买预期相对价格会上升的公司股票。著名的相对价值基金,是美国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
总之,不管运用什么策略,所有的基金经理都力图拿到大约等同于股票市场的回报(通过一种复杂的指数如标普500来进行测量的),同时又与股票市场不相关。因此,即便单个基金风险很大———每年有10%的基金会倒闭———但投资于大量这些基金的组合仍可获得等同于股票市场平均的回报率而风险又很小。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那么热衷于基金,为什么成功的基金经理薪酬如此之高。
(三)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各项有关投资业务的银行。投资银行的名称,流行于欧洲大陆及美国等工业化国家,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日本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虽然也以“银行”为名,但是,它与商业银行迥然不同,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债券进行直接投资;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与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改组、收购、并购活动;包销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债券;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等等。
在中国,没有直接以投资银行命名的投资银行。1995年8月,依据《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此外,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也是中国金融中介体系中投资银行的主要构成部分。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五、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
除了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外,许多国家还设立了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专门为特定的部门或产业提供资金,促进该部门或产业的发展,这类机构被称为政策性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一)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对资金的需求有强烈的季节性;农村地域广阔,农户分散,资本需求数额小、期限长;融资者的利息负担能力低,等等,这些都决定了经营农业信贷具有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等特点。因此,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般都不愿意承做这方面的业务。为此,许多国家专门设立了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的银行。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德国的农业抵押银行及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其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同时也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进出口银行
为促进一国商品的出口,许多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提供优惠的出口信贷来增强本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为私人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及执行政府的对外援助计划等。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德国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同时也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等。
(三)开发银行
为促进一国经济的和谐增长和国力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设立开发银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如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地区性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一国国内的如日本开发银行等。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资金运用领域主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六、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大多数的信托投资公司以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为主要业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也可以吸收一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
在美国,广泛存在着一种金融机构组织———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它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普通股票、商业票据和债券),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之后将资金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标的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在扣除房地产管理费用和买卖佣金后,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
中国的信托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经历过几次大起大落,并一度处于停顿状态。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 000多家。这些信托投资公司在增加资金流量、挖掘资金潜力、为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管理经验,从1995年以来,中银信托、中创、中农信、广国投等国有信托企业纷纷关闭破产,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始对信托业再次整顿,大多数信托公司或是改变企业性质,或是被撤并。2002年10月1日,中国第一部《信托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通过立法确立了信托制度。
(二)金融租赁公司
现代金融租赁是指设备需求者(承租人)在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并出租给其使用,按期收取租金,待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退回、续租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进设备的一种把金融、贸易和技术更新结合起来的租赁方式。从事金融租赁的公司称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透支、促销和管理的功能。
美国是租赁业产生最早、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开启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截止到2000年,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 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5 000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而且,美国金融租赁公司呈现三分天下的局面。截止到2000年底,具有厂商背景的占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40%。
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了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到2000年,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42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5家,再加上近200家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业已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沟通海内外的业务网络。
(三)典当行
典当行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金融经营机构,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行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
1987年,消失了30多年的典当业在我国温州、沈阳等地萌生,随后在全国兴起。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并随即据此对全国的典当行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200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就典当行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进行了正式的法律界定。
在中国,除了上述金融机构以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内资金融机构也成为当代金融中介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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