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学术界关于政府监管银行目的的认识有诸多争议,总结起来可以归结为:保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畅通,维持金融系统稳定,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保护存款者利益,保持银行的适度竞争并提高经营效率。
弗里德曼(Friedman)和施瓦茨(Schwartz)指出中央银行作为唯一的货币创造和货币发行主体,应该担负起保证货币市场足够的流动性的职责,这样一来,监督货币市场以及监管金融机构就成为了其职责的一部分。[9]这一观点代表了银行监管目的早期的观点,即保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畅通。
桑托姆罗(Santomero)认为一些政府参与银行监管的目标除了社会福利考虑之外还有“私利”的考虑。“财力薄弱”的政府往往会在银行监管的立法与实践中将商业银行的资金导向自己想要资助但又无力资助的相关产业和企业,这样一来政府监管的目标就出现了偏离。[10]这种现象在许多中欧、东欧以及亚洲国家非常普遍。
乔治·G.考夫曼(George G.Kaufman)、肯尼思·E.斯科特(Kenneth E.Scott)指出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危机,其原因是储户对银行未来收益普遍预期的下降,以及银行间市场以及支付系统将各个银行的业务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11]因此,单个银行的危机往往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而政府为社会提供银行监管目标在于防范系统风险,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
斯蒂克雷森(Stijn Claessens)、丹尼尔克林比尔(Daniel Klingebiel)和卢卡(斯)雷文(Luc Laeven)通过研究众多国家在解决银行系统危机的政策后指出,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政府担保银行债务等救助行动需要花费巨额开销[12]的财政开销并没有加速银行系统从危机中复苏,解决问题的根本应是建立合理的银行监管制度体系。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制度可以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提高整个银行系统运行的效率。
周小川指出银行监管应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由于系统性银行体系或支付体系的不稳定所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成本是灾难性的,因此,需要金融安全网,但是金融安全网设计与运行的偏差将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倾向更高,从而进一步降低金融稳定性,因此银行监管机制设计上应该体现寻求高度金融稳定与低道德风险的平衡。[13]
侯杰和余珊萍指出由于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内部交易问题,银行业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和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防范风险。[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