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萌芽
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放任自流的经济政策得到西方主流社会的普遍推崇,人们坚信“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完美性。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基本上不干预,更不对利率等金融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法规依据最初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过度投机的《泡沫法》,[90]它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由于当时人们对于货币功能的理解还远不完全,所以金融监管的对象只限于股票等金融产品。
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和统一票据清算之后,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连锁反应式的波动,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因此,作为货币管理者,中央银行逐渐开始承担起信用“保险”的责任,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保证,其目的是防止因公众挤提,而造成银行连锁倒闭和整个经济活动的剧烈波动。
这样,中央银行就逐渐衍生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稳定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任。“最后贷款人”(LLD)制度仍然算不上金融监管,但是它却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自然演变为更加广泛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由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种对经营行为的检查活动一直发展到现代央行对所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的各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但这种检查主要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类似于商业银行对借贷企业所进行的财务及信用检查,而不是行政上或法律上的行为。所以,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总而言之,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集中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政策层面,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制、监管和干预都很少论及,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市场经济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最终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方向和重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