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出台了《反垄断法》,禁止成立垄断性的金融寡头,规定企业相互持股的上限是5%,禁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地实行分业经营。1997年,日本废除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允许以子公司的形式跨行业经营,规定必须经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90年代以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至今为止,日本原有的十八家大银行归并成为四大金融集团公司。
一、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演变
日本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很多企业纷纷开设银行筹集资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银行中,除了三井银行等大财阀银行外,大多数都是小银行。数量众多的银行规模较小,无力达到规模经营,行为很不规范,经常出现倒闭事件,引起金融秩序混乱。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由竞争走向集中,日本政府开始限制银行的数量并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此外,还通过银行合并对现有银行进行调整。1896年,日本制定了《银行合并法》,促进银行合并;1936年,大藏省又提出“一县一行”的口号,积极推动银行的合并,日本的金融业逐步走向集中。尤其是旧财阀体制下,集团内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十分盛行,而股权的逐步集中形成了垄断,由此而阻碍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出台了《反垄断法》,禁止成立垄断性的金融寡头,规定企业相互持股的上限是5%,禁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地实行分业经营。
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启动“金融大改革”后,其中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要修改《反垄断法》,实现混业经营。1997年,日本废除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允许以子公司的形式跨行业经营,规定必须经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90年代以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至今为止,日本原有的十八家大银行归并成为四大金融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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