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票据发行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票据上的权利在票据作成之前并不存在,但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它则产生并被确立。作为一种金融、信用或结算工具,票据的发行目的是支付,或者说是代替现金充当支付手段。
例如,甲国Q公司从乙国R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Q应向R支付货款10万美元。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二是通过签发票据付款。由于直接付现不方便,Q和R商定以票据支付。于是Q命令S在见票时向R付款10万美元。本来,R和S之间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这时,S却成了票据债务的承担者(债务人),虽然R和Q之间因购货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票据的产生并非是为了证明这种关系,而是Q通过票据这种工具来向R付款,S因与Q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存款行或债务人等)而被Q指定为票款的支付者。
(二)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当然是有原因的。付款人代出票人付款不是没有缘故的,他们之间一般存在资金关系,要么是付款人处有出票人的存款,要么是付款人欠出票人的款项,也可能是付款人愿意向出票人贷款;出票人让收款人去收款,他们之间通常存在对价关系,即出票人对收款人肯定负有债务,可能是购买了货物,也可能是以前的欠款。这些原因是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也叫票据原因。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否认这种关系,而是指票据一旦作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如果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票据原因,只要是合格的票据,他就能享受票据权利。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三)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得到保障。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统一,重要事项记载不全或不清,没有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来记载,那么票据就是不合格的和无效的,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凡票据未标明“禁止转让”字样者,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但票据的权利转让与股票的过户转让和提单的交付转让有所不同,它具有流通转让的特点,这些特点是:
(1)持票人可经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将票据转让他人,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票据的受让人接受票据即获得了票据上的全部权利,若票据被拒付或出现其他问题,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3)善意而又支付过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不因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而影响其票据权利。
(五)票据是一种可追索的证券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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