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保障票据在使用上具有极大的流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票据法赋予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即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形式性与独立性。
(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它与票据特性的无因性是一致的,即强调票据行为的效力同发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对票据来说,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仅指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原因关系被称为是票据外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因某种原因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存在。当原因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发生任何变化。
2.持票人不必证明票据债权的取得原因
法律规定,持票人只要能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自己以及前手是依何种实际的经济关系取得债权的。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
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人与受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是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因此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对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性
票据行为的形式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它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效力解释,行为人不得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解释。票据行为的形式性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以书面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必须是严格的书面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既不承认口头方式的效力,也不承认诸如信件、电报等准书面方式的效力,只承认证券书面的效力。
2.以固定方式进行
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行为的固定方式,包括应记载的固定内容、固定记载位置,如承兑只能在票据正面进行、背书只能在票据背面进行等。
3.依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完全依票据的书面记载确定,不能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甚至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票据债务独立原则或单独行为原则。它是指发生在同一票据上的若干票据行为均分别依其在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各种行为互不牵连。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各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
发生在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虽然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但并没有发生的必然性。各个行为人都是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决定是否作相应的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只能产生于出票之后,但出票并不能导致背书一定发生。
2.先前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
先前的票据行为无效,并不能免去后续票据行为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例如,出票的无效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在此票据上背书、承兑行为的有效性,背书人、承兑人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3.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能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在运用票据独立性原则时,不能违背票据行为的形式性要求,即只能在确认某一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为有效行为,而在实质上为无效行为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该原则。对于以形式上显然无效的票据行为为前提的票据行为,是不能依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确认其为有效票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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