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央银行
【学习要点】
·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的类型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业务类型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的起源
1.英格兰银行
中央银行首先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追根溯源,一般公认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为其鼻祖。
英格兰银行是1694年由伦敦的一个商人集团出资创办的,是最早的资本主义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银行。当时的主要业务是为英国国王威廉三世提供贷款,筹集军费和政府开支。英王威廉三世时,正值英法战争,英政府军费开支庞大,但税收短绌,加上贪污横行,财政状况陷入困境。为弥补财政支出,英国皇室特许英格兰人威廉·彼得森等人主张的由本来已是政府债权人的金匠募集120万英镑作为股本来组织银行,为政府垫款。这一倡议于1694年7月27日由英国国会制定法案同意实行。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殊身份,18世纪当英国议会限制其他银行发钞时,英格兰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不但未受影响,反而取得了半垄断的地位。1844年英国通过的《英格兰银行条例》,使英格兰银行垄断了英国银行券的发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的诞生。接下来的百年中,它更逐渐成为英国银行结算的中心;在金融危机期间,其他银行出现挤提的情况下,充当了最后贷款人。该行在1946年被收归国有,完成了从商业银行到中央银行的最终转变。
2.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1)垄断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在银行业产生和发展的初期,银行券的发行并不统一,几乎每个银行都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但是银行券发行的分散导致一些银行特别是小的商业银行,由于信用能力薄弱、经营不善或同业挤兑,无法保证自己所发银行券的兑现,从而无法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及其流通的稳定,而且一些银行限于实力、信用和分支机构等问题,其信用活动的领域受到限制,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国内有限的地区流通,从而给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除此之外政府也无法很好地对银行券的发行进行监管和协调,容易带来通货膨胀等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机构能统一一国的货币发行。
(2)组织全国票据的清算。随着银行业务的逐渐扩大,各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化,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存在困难和矛盾,继而影响到银行的业务扩张,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票据交换和债权、债务的清算中心。
(3)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虽然商业银行考虑到支付问题都会留有一部分准备金,但是如果真的遇到支付危机,准备金也不可能让银行转危为安,即使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拆借也无法让银行度过严重的支付危机,这在客观上需要一家权威机构,适当地集中各家银行的准备金,当个别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时能给予有力的贷款支持,充当“最后贷款人”。
(4)承担为政府融资和监管市场的职责。从中央银行的起源可以看出来,中央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为政府筹集资金,并且代理政府监管金融,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我们常说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紧随英格兰银行之后,世界各国开始组建和完善本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的职能也逐步完善,中央银行体系开始在全球范围确立和逐步完善起来。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世纪到一战前出现了第一次建立中央银行的高潮
在英格兰银行的影响和带动下,一些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掀起了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中央银行的第一次高潮。主要有法国的法兰西银行、德国的普鲁士银行和美国的美联储体系。这个时期建立的中央银行一般都是由普通的商业银行通过垄断货币发行权,对一般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和票据清算服务演变而成的。
2.一战后到二战前出现了第二次建立中央银行的高潮
一战后,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危及着世界经济的发展,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中要求尚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尽快建立本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希望以此来维持国际货币体系和全球经济的稳定。于是掀起了第二次建立中央银行的高潮。从一战以后的1921年到二战期间的1942年止,世界各国改组或设立的中央银行有43家。这个时期的中央银行基本是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设立的。
3.二战后出现了第三次建立中央银行的高潮
经过前两个时期,尚未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是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二战后,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独立,它们把是否拥有自己的中央银行看作民族独立的象征之一,因此又出现了第三次建立中央银行的高潮,1945—1971年,改组、重建和新建的中央银行共计50多家。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由于各国在确立中央银行体系时受到不同国家自身特点和因素的影响,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中央银行制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单一型的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型的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并由其独立、全面、专门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一种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具体形式。
1.一元式
想一想: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什么优点?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该种制度,典型代表国家有英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在这种制度下,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的机构设置形式。总行的决策权和监管权高度集中,分支行只是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执行总行制定的政策,没有独立的政策决策权。这种制度下的中央银行是一种完全标准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2.二元式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体系。中央和地方之间并不是总分行制,而是各自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级中央银行仍是一国最高的金融决策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要和中央级中央银行保持一致,要受到其监督管理,但是相比一元式制度下的分支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具体实施货币政策和开展业务时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采用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都是一些具有联邦性质的国家,典型代表有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因此其制度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
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它们在各自辖区内的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行。这些联邦储备银行均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辖,它们各有自己的理事会,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中央银行的特殊信用业务,在各联邦储备银行之上设联邦储备委员会,进行领导和管理,制定全国的货币信用政策。联邦储备委员会是整个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实际上的美国中央银行总行,直接对国会负责。
(二)复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大的商业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这种银行一般附属于财政部,没有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一方面肩负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金融的职责;另一方面也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等业务。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我国1983年以前也采取过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目前已很少有国家采取该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而由货币委员会负责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管理、收缴存款准备金等业务。中国香港地区设有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等职能,而货币发行工作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商业银行负责。除此之外,采取该种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还有马尔代夫、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按一定原则组建跨国家的银行来充当货币联盟的中央银行的一种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并为成员国制定相对统一的金融政策,而各成员国国内不再设立独立的中央银行,仅保留作为执行机构的二级中央银行机构。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欧盟各国组建的欧洲中央银行;由贝宁、象牙海岸、尼日尔、塞内加尔等国组成的西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央银行;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国组成的中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非国家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三、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在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实质上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的特殊金融机构。
(一)经营目的的特殊性
一般的金融机构经营目的都是营利性的,但是中央银行经营的目的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市场,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起到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目的,虽然在经营过程中也会获得一定的利润,但这并不是中央银行经营的主要目的,因此中央银行经营的非营利性使它和其他的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二)业务对象和范围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业务对象一般仅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不与企业或个人直接发生关系,也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这样既能避免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竞争,也可避免中央银行为了营利而无法公正、客观地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
(三)地位的特殊性
中央银行是居于一国经济金融体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大都隶属于国家政府或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典型的国家机关性质,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事务,在开展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金融管理职能,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具有自主性。在现在的信用货币制度下,通货膨胀是各国央行一直努力治理的经济问题,因而稳定币值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任务,而拥有一个强大的、独立的中央银行则成为确保一国币值稳定的先决条件。
中央银行具有独立性的目的还在于防止由于特定的、短期的,以及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需要而牺牲国家的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这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关和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服务于国家长远利益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
此外,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时也要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避免中央银行活动受到政府短期目标的干扰,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行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的发行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唯一具有现钞发行权力的机构。该职能是中央银行首要的基本职能。
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是法定通货,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有利于货币流通的集中统一,有利于节约货币成本,符合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要求。中央银行可以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合理协调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矛盾,避免发生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增长。
在我国,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负责印制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为它们提供金融服务,监管它们的金融活动,履行维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职责。该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的特殊性。
1.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按现行制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必须在中央银行存入部分存款,称之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集中存款准备金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以往被称为是政策效应比较猛烈的政策工具。不过,在流动性过剩的状况下,当前使用存款准备金率的手段已逐渐成为央行的“常规武器”。
负责保管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一部分超额存款准备金,一方面保证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应付客户提存需要,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障商业银行自身安全;另一方面,相对节约整个社会存款准备数量,同时为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创造条件。
2.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经济波动引发金融危机。这不但会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经济造成破坏。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向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弥补其流动性的不足。
3.中央银行组织全国资金划拨与清算
中央银行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对商业银行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算,同时对商业银行调拨资金提供划转服务。这不但有利于加快社会资金周转、节约资金成本,而且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家财政资金收付,向政府提供融资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处理国际金融事务。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具体从以下五方面表现出来。
1.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支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负有代理国库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国库资金的收缴、支出、拨付、转账结算等均委托中央银行无偿办理。此外,中央银行还代办理公债券、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营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由央行经营国库便利国家收缴税款,财政资金的调拨会比较灵活,对国家资金的统计和管理也会更加安全、准确;而且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作用的发挥。
2.中央银行向政府融资
中央银行不仅代理国库存款执行国库出纳与结算,而且对国家提供贷款,在国家财政状况稳定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以国库券贴现或国家债券抵押的形式向国家提供贷款,这通常是为了解决财政年度内的收支不平衡。当国家财政状况出现经常性赤字时,中央银行贷款就会成为国家财政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的手段。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央银行向国家提供信贷的主要形式,是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国家公债,或以公债为抵押提供贷款,特殊情况下也直接向国家提供信用放款和透支。
3.中央银行保管国家黄金外汇储备
一国黄金外汇储备数量的多少是一国国力强弱的标志,也是一国维持对外经济活动稳定的物质条件。中央银行负有持有和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的责任。为此,中央银行应随时研究国际收支及外汇市场动态,保持适当的国际储备,及时调整储备结构,避免外汇风险。
4.代理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金融政策,监管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运用金融手段,对全国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控,影响和干预国家宏观经济,实现其预期货币金融政策的目标和职能。同时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经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管理和控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调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关系,保证公共利益和银行存款户的安全,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防止金融危机及不适当金融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危害作用。
5.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的最高机构,代表国家出席各种国际会议,参加各种国际组织,签订各项金融协议,充当政府各项金融活动的顾问,积极促进本国金融的发展和与世界金融的融合。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负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取得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业务类型。
(一)资本业务
中央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和规避风险必须拥有一定的自有资本金,资本业务就是中央银行取得自有资本的业务。不同国家的中央银行自有资本金的来源不同,一般都是由国家政府出资,也有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自有资本金来源于私营机构。
(二)货币发行业务
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向社会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活动。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接受商业票据的再贴现,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以及收兑金银外汇等方式将货币投入市场,注入流通,进而增加社会货币供应量。这是中央银行对货币持有者的一种负债,货币发行构成了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
货币发行一般要遵循几个原则,以确保货币流通的稳定,防止中央银行滥用发行权。一是垄断原则,即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二是信用保证原则,指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必须要有一定的准备金作保证,并建立发行准备制度;三是适度弹性原则,即中央银行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有伸缩性地供应货币,避免引起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三)集中存款准备金业务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资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上存中央银行而形成的一部分存款资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中央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四)代理国库业务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由央行代理国家来经营国库,财政的收入和支出都由中央银行代理。经常、大量的财政存款构成了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这部分存款经财政分配,下拨机关、团体单位作为经费后,形成机关、团体的存款,这部分存款与财政存款一样也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共同形成了中央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
(五)其他负债业务
除了上述的几项重要的负债业务之外,中央银行还有一些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吸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其他存款等,但一般不接受工商企业和个人的存款。
二、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资产业务是指中央银行运用货币资金的业务,是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业务类型。
(一)贷款业务
中央银行贷款业务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央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国家财政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应急贷款起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抑制通货膨胀,执行货币政策,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央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对政府的贷款和其他贷款三种主要类型。
想一想: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1.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中央银行的这种贷款也称为再贷款,是商业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来源,是中央银行贷款的最主要渠道,它是中央银行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保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最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商业银行扩大信用能力的重要渠道和保证支付的最后手段。这种贷款一般是短期贷款,并要求商业银行以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
2.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业务
这种贷款是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时,中央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的应急措施,可以通过直接提供贷款和买入政府债券两条渠道进行,多为短期的信用放款。由于这种贷款会威胁货币流通的正常和稳定,削弱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和数量限制。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3.中央银行的其他贷款业务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贷款业务外,中央银行有时也会对非金融部门提供贷款,这种贷款一般有特定用途,并带有政策性。还有一些对外提供的特殊贷款,比如基于与外国政府或基金组织签订的货币互换协议而对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等。
(二)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也叫“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将由贴现取得的商业票据提交中央银行,请求中央银行以一定的贴现率对商业票据进行二次买进的经济行为。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可解决商业银行短期资金不足。
再贴现业务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达到调节信用规模、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目的。
我国自198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首先开办再贴现业务以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商业信用落后且不规范,商业票据到期不能履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再贴现业务目前在我国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三)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方法,向金融系统投入或撤走准备金,用来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给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这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和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一般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国库券以及其他市场流动性非常高的有价证券。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入证券意味着增加货币供应量,扩张市场;反之卖出证券意味着缩减货币供应量,紧缩市场。
目前该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调控市场货币量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公开市场业务具有三个突出的优点。
(1)主动性强。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主动权在中央银行,可以经常性、连续性地操作,并具有较强的弹性。
(2)灵活性好。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可灵活安排,可以用较小规模进行微调,不至于对经济产生过于猛烈的冲击。
(3)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促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效结合和配合使用。我国从1996年开始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主要买卖短期国债,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参与国债交易的金融机构中选定一级交易商,采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国债的回购交易。该项业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主要是受到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局限性制约的结果。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需要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作背景,如果市场发育程度不够,交易工具太少,则会制约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效果,而且必须有其他政策工具的配合。
(四)黄金外汇储备业务
每一个国家都会拥有一定量的国际储备,基本上都是各国政府委托本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国际间广泛接受的各种形式的资产。目前国际储备主要由外汇、黄金组成,其中外汇储备是最重要的部分。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为国家管理黄金外汇储备是其职能的具体体现之一。中央银行保管黄金外汇储备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币值、稳定汇价以及调节国际收支,增强本国货币的国际信誉。
各国中央银行在保管黄金外汇储备过程中,必须从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经济政策出发,确定合理的储备资产数量,保持合理的储备资产构成。
三、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指清算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因经营活动会产生各种资金往来活动,形成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央银行将为它们办理清算,进行了结。
(一)组织同城票据交换
票据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信用支付工具,当工商企业、机构、消费者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清偿和支付时,需要通过开户银行的转账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款项收付。当各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之后,需通过票据交换的方式,将代收的票据交付付款行,并取回其他银行代收的以本行为付款行的票据,彼此间进行债权债务抵消和资金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就是指收、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规定区域但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地点相互交换的金融行为。这种票据交换的清算一般由中央银行组织管理,集中办理交换业务,结出各机构收付相抵后的差额,其差额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划转清算。
(二)办理异地资金转移
异地资金转移指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转移。由于各行间的异地债权债务形成了各行间的异地汇兑,会引起资金头寸的跨行、跨地区划转,所以中央银行不仅通过其分支机构组织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还要在全国内办理异地资金转移,这是中央银行资金清算工作的重要一环。这种跨地区的资金转移,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办理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先由各金融机构内部组成联行系统,最后各金融机构的清算中心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二是将异地票据统一集中传至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头寸的划转。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资金清算,中央银行在为各地、各家银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全国的经济、金融情况和各地、各银行的情况加强了解,从而便于按政策实施监督管理。
(三)跨国清算
跨国清算是指针对由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国际间债权债务,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国转移的行为。跨国清算通常是通过各国的指定银行分别向本国的中央银行办理,由两国中央银行集中两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直接加以抵消,完成清算工作。
(四)差额清算
在很多国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构成其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清算组织通常拥有支付网络系统,为经济交易和消费活动提供不同形式的支付结算服务。为了实现清算机构参加者间的差额头寸清算,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对相关清算活动参与者的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五)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
由于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同于其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算,在许多发达国家,有专门为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提供结算服务的支付系统。由于证券交易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易引发支付系统风险,尤其是政府证券交易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效果,所以中央银行对其格外关注,甚至直接参与其支付清算活动。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背景
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成立近60年,其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二)发展过程
1.初创阶段(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作为本位货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统一流通。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国务院的直属单位,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逐步建立了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并且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与此同时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
但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摆脱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仍然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除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20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2.计划经济时期(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将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3.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4.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此后,我国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工作。
2.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3.货币政策司
研究和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方案、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金融市场司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5.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6.调查统计司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7.会计财务司
研究银行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8.支付结算司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付结算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研究、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规章;研究、拟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9.科技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则、设计、建设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金融科技工作。
10.货币金银局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11.国库局
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12.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组织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开放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13.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14.人事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15.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16.征信管理局
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17.反洗钱局
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18.党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天津(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管辖江苏、安徽)、济南(管辖山东、河南)、武汉(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管辖广东、海南、广西)、成都(管辖四川、云南、贵州、西藏)、西安(管辖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九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328个中心支行,1797个县(市)支行。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依法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相关业务。
(三)驻外代表机构
分别为:
(1)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伦敦)代表处;
(2)中国人民银行驻北美洲代表处;
(3)中国人民银行驻法兰克福代表处;
(4)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5)中国人民银行驻加勒比开发银行联络处;
(6)中国人民银行驻非洲代表处;
(7)中国人民银行驻南太平洋代表处。
(四)直属单位
分别为:
(1)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3)中国金融出版社;
(4)金融时报社;
(5)清算总中心;
(6)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7)中国金币总公司;
(8)金融电子化公司;
(9)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10)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
(11)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12)中国钱币博物馆。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一方面中央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银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在这两重属性中,银行属性是基础,国家机构属性是主导。银行职责与国家职能加以结合和调整,就是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特殊的、相对的独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的节制。它在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时,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种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修订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决定有关货币政策的重大事宜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要取决于国务院的意志,它只是在非重大事宜的决策方面享有自主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只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拥有最高权威。
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多项规定中都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比如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逐渐得以体现。应该说我国的央行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但其实际上的独立性呈不断增强的趋势。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同其他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一样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但在具体行使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预,相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具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能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也不能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内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其实不管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何种职能,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通过一系列直接的或间接的手段的运用,对货币供求和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使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达到宏观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高效和健康地向前发展。
【本章小结】
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垄断一国货币发行权的需要、组织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充当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需要和承担为政府融资和监管市场职责的需要。中央银行有单一型、复合型、准中央银行型和跨国中央银行型四种类型。中央银行经营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经营对象是金融机构和政府,不和个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地位比较特殊,有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思考题】
1.名词解释
中央银行 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2.简答题
(1)简述中央银行产生的必要性。
(2)简述中央银行的类型。我国的中央银行属于哪种类型?
(3)简述中央银行业务类型。
3.论述题
(1)论述中央银行的性质。
(2)论述中央银行的职能。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职能?
【实训课堂】
项目一:知识运用
在老师的指导下,几个同学一组练习人民币真伪的辨别,掌握一些基本的真伪币辨别技巧。
项目二:讨论
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渐渐显出过热现象,通胀压力明显,在实训课上,参考所学理论知识,请各位同学举出中国人民银行面对这种情况采取了哪些对策?通过举例分析进一步加深对中央银行在一国经济中重要性和对其职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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