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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管理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设立时必须向企业所有者筹集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是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来源和表现形式,是投资者拥有的根本权益,它对企业的盈亏分配、净资产处置等方面权利有直接的影响。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资本金筹集、管理和核算以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一节 资本金制度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企业实行资本金制度。

一、资本金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设立时必须向企业所有者筹集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是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来源和表现形式,是投资者拥有的根本权益,它对企业的盈亏分配、净资产处置等方面权利有直接的影响。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资本金筹集、管理和核算以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具有十分深远重大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企业所有者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这就客观上要求明确产权关系,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保护所有者权益,从而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我国企业实行资本金制度。

2.有利于正确计算盈亏

实施资本金制度之前,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出售、折旧以及国家统一调价引起企业库存物资价差,对外投资时资产重估引起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价差和收回对外投资时账面价值差额,都要相应地调整资金。因调增或调减资金,导致企业虚减或虚增盈利,企业当期损益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实行资本金制度后,充分体现资本保全原则,发生上述情况,不再调整资金,而且直接体现为企业损益。这样,不仅保证了资本金的保全和完整,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也为企业正确核算盈亏、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创造了条件。

3.有利于健全企业经营机制

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必须有一定量的资本,资本可以是投入的,也可以是借入的,但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借到款和能借到多少款,取决于企业的资本金规模和资信状况,因为债权人着眼于债权的安全,在放贷前,要研究债权企业的资本金规模和其经营状况,了解其偿债能力。当然,企业在市场经营、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为此要建立和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企业实行自我约束和最终承担经营风险的最大限度,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因此,实行资本金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二、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1.资本金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一般来说,资本金就是注册资金,并且要求实收资本金与注册资本一致。但实际中采用不同资本制度,其具体确定方法有以下三种:

(1)实收资本制。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认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2)授权资本制。在企业设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不要求一次缴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额,企业即可设立;剩余未缴部分资本金,可以在企业设立后进行筹集,即授权资本制允许实收资本同注册资本不一致。

(3)折中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接近于授权资本制,但对第一期出资数额或比例一般作出限制。

我国的经济法规一般强调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金就是企业设立时填报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资金总额,即注册资本是按实收资本确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即资本金就是注册资本金;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应该一致,但可以分期筹集。《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资本金的确认原则,即要求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

2.法定资本金

法定资本金又叫法定最低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即企业设立时必须要有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有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外商投资的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其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或最低限额也有明确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标准为: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区和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地区,经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按上述规定限额降低50%。

3.资本金的构成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与之相应,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4.资本金的管理

资本金的管理主要包括资本金保全和投资者对其所拥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资本金保全是资本金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额10%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投资者对其出资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指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由于现代企业是以有限公司为其基本组织形式,投资者只以投入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和筹集期限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的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还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财产来筹集资本金。但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筹集资本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实施范围、审批程序等规定依法进行。对吸收无形资产投资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限度,有关法律、法规对吸收的无形资产投资规定了比例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如果情况特殊,企业吸收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含有高新技术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是: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企业筹集资本金无论是一次筹集,还是分期筹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章程的规定来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总额由股东一次认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期筹资。若采用一次性筹集,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即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第一次筹集部分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投资者出资期限等均要在投资合同、协议中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如果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即为投资者违约,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投资者在出资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一方违约,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二是投资各方均违约或外资企业不按规定出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现有法规看,投资者出资中违约,已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有权向股东追缴,如追缴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则可以根据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吸收直接投资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1.吸收直接投资的概念

吸收直接投资是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吸取国家、其他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直接投入资本,形成公司资本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不以股票为媒介,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它是非股份制企业筹措权益资本的一种基本方式。

2.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吸收直接投资的类型很多,公司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有关规定选择采用,以便顺利地筹措所需要的权益资本。

(1)按其所形成公司资本金的构成要素分类,可以分为吸收国家直接投资(由此形成国家资本金)、吸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的直接投资(由此形成法人资本金)、吸收公司内部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直接投资(由此形成社会公众资本金)、吸收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直接投资(由此形成外商资本金)。目前吸收直接投资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联营投资。

(2)按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分类,可分为公司吸收现金投资和公司吸收非现金投资两大类。吸收现金投资是公司吸收直接投资最乐于采用的形式,因为公司吸收了一定的现金投资,就可以依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规划购置资产、支付费用,运用灵活,支配方便,所以公司一般都力争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国的法规也大多对现金出资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或由筹融资各方协商确定适当的比例。吸收非现金投资主要是吸收实物资产投资和吸收无形资产投资。

3.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与缺点

吸收直接投资是我国企业筹资中最早采用的一种方式,也曾是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或联营企业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

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方式,能够给公司带来以下好处:

(1)其所筹资本属于公司的权益资本,与借入资本相比较,它更能提高公司的资信和借款能力;

(2)公司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取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其所需要的先进设备与技术,这与仅筹集现金的筹资方式相比较,更能尽快地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3)公司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方式,其财务风险较低。

但是,吸收直接投资也有其缺陷。其主要缺陷有:

(1)筹资成本较高;

(2)由于没有证券作为媒介,公司吸收了直接投资,往往其产权不够明晰,不利于公司产权的流动和重组;

(3)国家对谋求吸收直接投资公司(企业)的诸多政策,不仅十分繁琐多变,而且很容易导致国家行政权力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方向、营销策略、筹资渠道和方式等产生消极作用,使这些公司(企业)不能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真正融为一体。

二、国家直接投资

(一)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式

吸收国家直接投资是国有企业获得自有资本的基本来源。无论是新开办的国有企业还是老国有企业新的投资项目,只要其基本建设计划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那么国家就会对这些项目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无偿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

对于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财政采取无偿拨款的方式满足企业对投资资金的需求。这种投资方式对保证企业长期资金的需求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助长了“大锅饭”的思想,导致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盲目争项目、争投资,严重影响了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因此从1979年开始,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方式实行“拨改贷”试点,1984年全面推行“拨改贷”,无偿拨款的投资方式基本不再采用。

2.有偿贷款(1979年至今)

“拨改贷”的对象主要指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且对企业而言具有还款能力的投资主体。这种贷款不同于银行的贷款,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二是贷款的目的不同。这种投资性贷款的具体发放是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来进行的。

3.股权式投资(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1984年,我国出现了由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随后股份制改造开始推进到国有企业,到目前为止,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近万家。股权式投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国家投资经评估后折成国家股的一种投资形式。目前理论界不少学者主张,国家可以采用入股方式对新组建企业进行投资,由此形成国家投资方式多样化的趋势。这里主要介绍吸收国家以贷款方式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即国家财政贷款。

(二)国家财政贷款

国家财政贷款是指国家通过银行以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实质上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贷款。财政资金“拨改贷”的范围包括:①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如工业、农林、交通、商业、服务、旅游等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铁道、交通、旅游等部门购置车、船等设备;②不实行独立核算,但有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如电站;③经营有盈利和有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

1.国家财政贷款的种类

国家财政贷款按管理权限要求,可分为中央预算贷款和地方预算贷款、预算内资金贷款和预算外资金贷款;按指定的用途,贷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基本建设贷款,指国家对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建设项目提供的财政贷款,即“拨改贷”资金。它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来源,通常用以满足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对各种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新建与扩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2)更新改造贷款,指国家通过银行贷放给企业用于挖潜、革新和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也属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

(3)其他国家贷款,如“老、少、边、穷”地区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支援农业贷款、支援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以及能源、交通和原材料重点建设贷款等各种专项贷款。

2.国家财政贷款的条件

企业向银行申请国家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有销路,工艺过关。

(2)生产所需的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资源及运输条件已落实。

(3)能按期还本付息。

3.国家财政贷款筹资的程序[1]

企业筹措国家财政贷款资金,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及投资项目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国家财政贷款资金。国家对企业的贷款投资,是通过银行直接贷放或委托国家的投资公司(仍通过银行)贷放,投资公司或银行起监督和媒介作用,贷款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国家有关部门手中。企业筹措国家财政贷款的程序为:

(1)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国家贷款的对象。

企业采用国家贷款筹资,无论是从指定的哪个银行取得国家贷款,都必须符合国家对贷款对象的要求。现行的贷款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单位;新建项目的贷款对象必须是新厂的筹建机构,投产后债务转移到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和购置设备的贷款对象必须是负责进行改建、扩建项目和购置设备的企业本身。

(2)向国家计划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的总体设想。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国家有关计划部门审批,是获取国家贷款的第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主要是从总体上说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合理性。一般包括六方面内容:①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②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地点的初步设想;③所需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如需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设备,则要提供外商的初步分析;④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⑤项目建设进度的设想;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项目建议书应按项目规模、类别报送相应的计划部门审批。一般大中型和重点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省级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国家分别列入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前期工作计划,以便进行可行性研究。

(3)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交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企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部门或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是从市场、技术工艺和财务经济等方面对拟建项目做多方案的比较论证,推荐较好的项目建议方案。研究报告一般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①项目提出的背景和投资的必要性;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④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⑤设计方案;⑥环境保护;⑦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⑧实施进度的建议;⑨投资估算和筹资安排;⑩社会、经济效果评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委预审后,上报国家计委。

(4)向主管部门提交设计任务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后,即可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过去又称计划任务书)是建设项目的最终决策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它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提出人、财、物方面的安排。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5)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目的是确定建设项目在指定地点、期限和限定条件下的建设方案,一般项目的初步设计主要是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具体化。向国家上报初步设计时应提交贷款计划申请书。

(6)项目列入计划并落实贷款。

在完成上述项目决策、立项工作后,申请把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便落实投资资金,这是向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目前,上述有些审批工作,国家已委托相应的投资公司(或政策银行)进行,筹资企业需向投资公司报送有关材料。

(7)向银行提交有关文件并申请贷款。

企业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可直接向银行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时间文号,初步设计批准时间文号或附复印件,总投资概算总额、投产期、要求借款金额及期限,投产后预计每年的经济效益。

(8)签订借款合同。

(9)支取贷款与还本付息。

筹资企业若支用银行贷款,可根据核定的年度(或季度)借款指标,按照订货合同、工程进度和其他支出的需要,向经办银行支取贷款。年度终了时,借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当年未用完的可转入下年使用。在借款总额内,如果借款项目建设进度加速,企业可提出追加借款计划,由银行在核定的年度贷款总指标内的项目之间调剂解决。如果需要追加的贷款额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总额,应先报批准机关,经同意补签合同后,方能增加贷款。

筹资企业为了企业信誉及下次筹资方便,应按贷款银行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期限指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贷款利息自贷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支出数计算。

三、联营企业投资

所谓联营投资是指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组建联营企业时,以各种形式吸收的联营各方的投资。联营方既包括企业单位,也包括事业单位。联营企业在组建时按规定吸收参与联营的企事业单位各方的投资,形成联营企业的自有资本。

国内联营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可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类。前者通常由联营各方派员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这种联营企业一般不是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吸收联营各方投资而形成自有资金;后者则相反,它吸收来自联营各方的投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进行统一的核算。

松散型联营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主体厂为骨干,名优产品为主导,由生产经营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和单位组成的扩散式经济联合体,以发挥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势;另一种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似的企业组成的并列式的经济联合体,以充分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

紧密型联营企业通常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若干生产经营企业和非企业单位进行联合,组成总厂或公司,以总厂或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二是以一个企业为主吸收其他各方投资,组成联营企业,以主体企业为统一核算单位;三是由若干生产经营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共同出资,兴办联营企业,以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为统一核算单位。

紧密型联营在组建时以吸收联营各方投资来筹措自有资本,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联营各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联营企业投资,但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进行联营投资。联营企业吸收联营各方的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如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投入的,应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计价;如用实物、无形资产投入的,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吸收联营投资的特点主要是:联营合同或协议一般规定税后分利办法,有的还规定还本方式与期限。

第三节 股票筹资

一、股票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主权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2]

1.资产权利的享有性

从性质上看,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手中拥有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便拥有了该公司相应比例的净资产所有权,股东就是该公司相应资产权利的享有者。其权利主要表现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监事等活动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具有股利红利的要求权、剩余财产的索偿权等进一步享受入股者的权利。”

2.价值的不可兑现性

股票作为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投资,一经购买,其股本就成为该公司的永久性资产,持股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股本金,也不能直接凭股票到金融部门去兑换现金。

3.收益的波动性

股票的收益是股息或红利。一般来说,普通股享受红利,优先股享受股息,其收益高低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好,赢利大,其股息、红利就高;反之则低。若公司发生亏损或破产,股票投资者只能依法分得其相应残值,甚至连本金都无法收回。由于股票具有不可兑现的波动性特征,因此投资股票就具有相当大的风险。

4.市场的流动性

股票虽然没有到期日,也不能到金融部门直接兑换现金,但却可在证券市场上随时转让,或者作为抵押品。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股票交易市场十分发达与完善,已达到直接或间接左右其居民生活和国民经济活动的程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股份制的大力推行,股票的市场交易也迅速发展起来,市场交易额呈快速增长趋势。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

5.价格的起伏性

股票本身并无价值,它仅仅是用以证明股东具有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但作为交易对象,却有自己的价格——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其中,市场自由成交价格是股票最重要的价格,它集中体现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直接决定股票投资者的收益多寡。由于受市场利率、公司经营状况——表现为股息红利政策、社会政治经济、各种偶然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总是处于波动、起伏状态之中。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股票之所以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能够使众多投资者为之追来逐去,正是在于股票价格这种频繁变动,并据此买进卖出来获取差价收益。由于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因素众多,因此其变动趋势极难预料,迄今,股票价格的变动规律仍远未能被人们充分认识。

(二)股票的分类

股票的种类很多且各种股票有不同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可能有种种不同的需要和要求,而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并考虑投资者的需求选择发行各种不同的股票筹集资金。股票通常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1.按票面是否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其财产所有权归股票上所记载姓名或名称的股东所有。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并不能随意转让。转让、继承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受让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票面上。

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也不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只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谁持有股票谁就有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随时请求将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继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只需要买卖双方认可,即实现股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按股东权利、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最基本的股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股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大部分都是普通股股票。持有普通股股票的股东(依据法定条件)具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还有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和有限制的检查公司账册权等多项权利。股东可以不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同意,视市场行情随时转让股票。普通股股票的收益一般是红利,它是不固定的,随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当局股息红利分配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优先股股票是公司发行的在取得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时具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股东不享受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可能不具表决权(但若股份公司连续3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即享有表决权)或表决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其收益有每年一次的、比较固定的、在普通股红利分派之前发放的股息;当公司解散时,优先股股东将先于普通股股东清偿公司剩余财产。一般认为,优先股股票虽属于公司的权益资本,但却兼有债券的性质。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股票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本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优先股股票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准予发行。

3.按票面是否标明金额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又称定额票面股票,是公司发行的票面标有一定的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股票的票面金额之和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额的比例大小而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应当标明票面金额。一般说来,这种股票的发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格。

无面额股票又称无定额票面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标明票面金额,而只能载明其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故又称“分权股份”或“比例股”。之所以采用无面额股票,是因为股票所表示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化不定,而股票有无票面价格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发行无面额股票,有利于促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更加注重股票的交易价格及其市场变动。

4.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以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根据有关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一定级别的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外国公民不得购买A股。

外资股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目前主要有B种股票和H种股票。

5.按发行的时间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

始发股是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票。新股是股份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始发股和新股发行的具体条件、目的、发行价格不尽相同,但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6.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A种股票是供我国境内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B种股票是在深圳、上海上市的,专供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H种股票是在香港上市的,专供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二、股票筹资的优缺点

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股票筹集权益资本,与公司债券、长期借款等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有优点也有缺点。由于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区分,其筹资的优点与缺点也不同。

(一)利用普通股筹资的优点与缺点

相对于筹集自有资本的其他方式而言,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资金的有利方面是:

1.普通股所筹资金没有偿还期

发行普通股股票筹措的资金即普通股股本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予以偿还,否则无需偿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普通股票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

普通股的股利支付与否以及支付多少,由公司的盈亏状况、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经营需要而定。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就可以给股东支付股利;公司没有盈利,或虽有盈利但由于资金短缺或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这样,公司的财务压力就大大降低了。

3.普通股筹资风险小

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也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实际上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而且分配股利可视公司经营情况、盈利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情况,由董事会决定。这就可以避免因销售或盈余波动而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带来冲击。

4.普通股筹资能增强公司的信誉

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可以成为公司筹措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权益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务筹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5.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社会资金

由于普通股股票比优先股股票和债券能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股票也随之升值,从而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这就给普通股股东提供了比按固定的股利率领取股利的优先股股东和按固定的利息率获得利息的债券持有人以更好地消除通货膨胀影响的保值方法。因此,发行普通股股票筹资容易吸收资金,且筹资速度快,取得资本数额大,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

当然,普通股筹资也有其缺点。主要有:

1.筹资成本高

这是因为投资人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大,所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较高,并且,股利应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无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成本也较高,一般来说,发行证券费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优先股,再次是公司(企业)债券。

2.可能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股东有经营管理权。以发行普通股股票筹资会增加新股东,从而可能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小型公司或新设立公司对增发股票往往特别慎重,以防止分散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3,可能导致股价的下跌

一方面,由于发行新的普通股股票筹资会增加新股东,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另一方面,发行新的普通股股票筹资,可能被投资者视为消极的信号,从而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二)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发行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发行普通股股票与发行公司债券之间的一种长期资金的筹资方式。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既有利又有弊。

优先股筹资的有利方面是:

1.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发行优先股股票所筹资金是公司的主权资本,所以,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可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适当增强公司的信誉,提高公司的举债能力。

2.优先股所筹资金没有偿还期

发行优先股股票筹措的资金即优先股股本,是公司的主权资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付本金。发行优先股股票筹集资金,实际上近乎得到一笔永续性借款,公司不承担还本义务。

3.优先股筹资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优先股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就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发行优先股股票这种筹资方式比发行普通股股票筹资的一大优点。如果公司既想筹措主权资本,又不愿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4.优先股股利的支付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对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律义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不好,可以暂时不支付优先股股利,而即使如此,优先股股东也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迫使公司破产。所以,相对于发行公司债券或取得长期借款等负债资本的筹资方式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大优势,它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和筹资风险。

5.可使普通股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股票面值和固定的股利率取得股利,所以当公司的资本收益率高于优先股股利率时,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就可以提高普通股股本收益率,普通股股东就可取得财务杠杆收益的好处。

当然,优先股筹资也有自身缺点。主要有:

1.发行优先股较普通股限制较多。

2.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于普通股,但比债券高。

3.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优先股要求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除,当盈利下降时,优先股的股利可能会成为公司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有时导致不得不延期支付,从而也影响公司的形象。

三、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筹资优势明显,各公司都想利用股票筹资,但国家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发行条件,在取得发行资格,办理必要的手续,报送有关文件,经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过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另一方面也说明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有资格发行股票。比如,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便无资格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即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以设立公司。增资发行,即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充资本而发行股票。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增资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票发行的审查体制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制,也称形式审查制,是政府对股票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股票发行人在向政府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形式的各项文件资料后,一定期间内未被政府审查否定,便可发行股票。另一种是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股票发行人向政府提交有关资料后,证券主管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对其发行股票的资格、申请及其呈报文件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发行人经政府主管机关正式批准之后,方可发行股票。我国目前采用核准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发起人议定公司注册资本,并认交发起人股份的股款,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4.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募股申请获得批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以及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发起人在公告招股说明书的同时,还要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还应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认股人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将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协议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违约责任,等等。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还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5.招募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或其承销机构通常以广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招募股份。认购人认股时,需填写认股书,便承担按认股书的约定缴纳股款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法定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参加,应有代表股份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股份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割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割股票。

(三)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承销方式对于公司能否及时有效地筹集和筹足资金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那些知名度不高、社会公众不甚了解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发行公司应根据自身、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等诸方面的实际情况,正确地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承销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可概括为两大类三种,两大类是根据股票发行是否公开分为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三种是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分为定向募集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定向募集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属不公开直接发行,公开发行属公开间接发行。在公开间接发行中,因中介证券机构承销方式不同,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1.不公开直接发行

不公开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不需中介机构承销,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如定向募集、向原股东配售等。定向募集是指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以外,其余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而是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亦可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向原股东配售是发行公司对原有股东按一定比例让其优先认购,例如按原有股1股或若干股配1股新股。凡发行新股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均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有利于保持股权的相对集中,保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同时发行成本较低,弹性较大,手续简单,因而在世界各国依然较为流行,但发行范围小,发行的风险较大,股票的变现性较差,且发行企业的社会影响较小,影响了企业快速扩张。

2.公开间接发行

公开间接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间接发行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能力强,流动性好;公开间接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股票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包销是由股票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全权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理股票的发售业务。采用这种方式时,证券承销机构买进股票发行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然后将所购股票转销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在规定的募股期限内,若实际招募股份数达不到预定发行股份数,剩余部分由证券承销机构全部承购下来。包销可及时筹足资本而又不承担发行风险,但由于以略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而损失部分溢价,提高了实际发行费用。

代销是由证券经营机构替股票发行公司代销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若实际募股份数达不到发行股份数,承销机构不负承购剩余股份的责任,而是将未售出的股份归还给股票发行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股票发行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一般包括总承销商、副总承销商、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协商办法确定。

(四)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募公司股份或增资发行新股时,公开将股票出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购买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值、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在设立股份公司时由发起人决定,在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决定。不同种类的股票,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因股东权利、义务、股利分派顺序等的差别,其发行价格也不同。公司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决定。最常见的股票发行价格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

1.等价

等价是以股票的票面金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等价发行股票比较容易推销,但发行公司不能取得股票溢价收入。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

2.时价

时价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时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在市场价格,但并非与时价完全一致,而是综合其他因素后,按低于时价的一定折扣确定,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增发新股时采用,目前较为流行。

3.中间价

中间价是以等价和时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中间价兼具等价和时价的特点。

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的实际结果,可能属溢价发行,也可能属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以超过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折价发行是指按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允许折价发行。

四、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功效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经申请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为上市(或挂牌)股票;其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基本目的是为了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并能在更大范围内筹措大量资本。

一般而言,股票上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便于投资者认购和交易,有助于进一步增发新股,吸收社会资本以满足企业快速成长的需要;促进公司股权的社会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以利于促进公司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因此,大多数公司都愿意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其股票上市。

2.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持有面值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

(4)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递交有关文件,如上市申请书、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经核准后方可安排上市。

3.股票上市的暂停、恢复与终止

按照国际惯例,获得股票上市资格,并已实现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保持其上市的条件。若发现已上市公司不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或其他有关规定,则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待暂停上市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上市。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未能消除其被暂停上市的原因,将被终止其股票上市,取消其上市资格。各国法规对此均有规定,在我国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视下列情况决定暂停交易,待符合上市条件后恢复。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注释】

[1]黎谷主编.企业筹资与投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何志勇编著.公司理财.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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