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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渠道有哪些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世界范围看,中央银行的产生和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迄今已经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中央银行制度已成为各国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名义上是瑞典的中央银行,但在当时其并不具备现代中央银行的各项功能,只是在此后,通过仿效英格兰银行的经营模式才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一些银行破坏货币发行纪律,滥发货币,造成货币兑付困难。

第一章 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从世界范围看,中央银行的产生和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迄今已经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自产生以来,中央银行在稳定币值,调节信用与经济,加强金融监管,服务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中央银行制度的作用变得更加突出。目前,中央银行制度已成为各国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

本章要点

1.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客观要求

2.中央银行的性质

3.中央银行的职能

4.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在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形成的,并随着商品经济、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

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崛起

虽然商业银行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中央银行则起源于17世纪后半叶。世界上第一家正式冠以中央银行名称的是瑞典国家银行(The State Bank of Sweden)。该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656年由一家私人资本控股的银行,1668年由瑞典政府出资将其改组为瑞典国家银行。名义上是瑞典的中央银行,但在当时其并不具备现代中央银行的各项功能,只是在此后,通过仿效英格兰银行的经营模式才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因此严格地讲,世界上最早具有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是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以后各国建立的中央银行及其中央银行制度大多是以英格兰银行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因此,大部分的经济学家认为英格兰银行才是中央银行的鼻祖。

17世纪的欧洲,随着纺织、酿酒、食品和农具制造业脱离农业成为新的独立部门,工商业和新式农业占据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而18世纪工业革命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又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条件。所以,商品经济的崛起和迅速扩大是产生中央银行的历史背景。

(二)商业银行的兴起与飞速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扩大,带动了以银行业兴起为标志的货币信用业务的增长。银行业的最初形成是在13~14世纪,最先出现在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欧洲。到14世纪中后期,主要为贸易服务的新的信用机构已有了较快发展,一些以“银行”命名的信用机构也开始出现。15~16世纪,伴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个高潮。17世纪,是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时期,也是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银行业在业务活动方面比先前的银行前进了一大步。发行银行券、为企业开立账户并办理转账、为新兴行业融资并提供服务等使银行真正具有了现代银行的性质。成立于1609年的阿姆斯特丹银行(Bank of Amsterdam)是这一时期新式银行的最突出代表。新式银行的成功引来了大批仿效者,出现了银行设立的又一次高潮。银行的普遍设立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18世纪初资产阶级开始了工业革命,蒸汽机的诞生和机器大工业的出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飞快发展和商品流通的迅速扩大。一些商业资本家越来越多地从事货币兑换、货币保管和代理收付汇兑等业务,转变成为银行家。于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日益增多。而银行业的集中和垄断,则为中央银行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三)信用关系广泛存在于经济和社会体系之中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银行的普遍设立,促进了货币、信用与经济的融合,客观上要求信用关系连接商品生产的全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货币关系为特征的银行信用逐步取代商业信用成为信用的主要形式。特别是在现代银行成立之后,货币成为信用的主要载体,信用关系演变为货币关系。一方面,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增加资金来源作为经营资本;另一方面,又通过直接向企业提供贷款和对商业票据办理承兑、贴现和抵押贷款等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扩展了信用范围和规模。同时,又为企业的联合和社会筹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大大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信用关系的扩展。

(四)经济发展中新的矛盾显现

虽然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但是,对银行的设立、业务活动的创新和信用规模的扩大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有效规范,造成银行体系的不稳定。主要体现在:

第—,由于发行银行经营问题和信誉问题使银行券的分散发行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差异很大。一些小银行由于经营规模小和知名度有限,其发行的银行券的社会认知度低,流通范围受到限制,限制了商品流通的范围,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的迅速增长使交换和清算的速度减缓。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需要进行交换的票据数量和清算的业务量迅速增加,这使得规模有限的商业银行难以应付,不但给票据的交换带来了麻烦,而且也降低了清算速度。

第三,银行的破产倒闭使信用体系和经济运行不断受到冲击。银行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债权债务清算效率低下,常常容易造成信用链的断裂,使得银行倒闭经常发生,破坏了信用体系和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四,缺少统一规则的竞争使金融秩序经常出现混乱。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一些银行破坏货币发行纪律,滥发货币,造成货币兑付困难。一些银行高息揽储,铤而走险,经常给金融秩序带来混乱。

商品经济越发展,这个矛盾也就越突出,建立稳定的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成为金融和经济发展面临的最迫切课题。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要求

商品经济和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出了客观的内在要求,而国家对经济、金融管理的加强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外在的动力,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融资的客观需要

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也得到加强。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经常需要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由于需要资金的规模过大,勉强满足政府要求的同时又可能对银行本身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机构能够对政府的收支、资金往来和融资进行专门管理。1694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批准建立英格兰银行的重要原因就是由英格兰银行将120万英镑的资本金贷给英国政府并代理国库的收支。

(二)统一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要求

银行券是随着资本主义银行的发展而首先在欧洲出现于流通中的一种纸制的货币。在金本位制时期,政府往往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这些银行券要以银行的黄金储备或其他准备作为发行准备,银行券可以随时兑现。与金属货币相比较,银行券已经是一种信用货币,而商业银行只要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券能随时兑现,银行券的流通与价值就会稳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扩大与市场流通的不断扩展,商业银行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与此相对应,也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券流入市场,而在市场扩大与流通范围不断扩张的条件下,由分散的商业银行各自发行银行券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与不稳定性。首先,随着银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因经营不善而无法保证自己所发行银行券及时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不断出现的银行破产倒闭,这就使银行券的信誉大大受损。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关系和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某种银行券不能兑现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的影响就变得更为突出。其次,众多银行各自独立发行的银行券由于发行银行的实力、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的不同,其被接受程度和使用范围是不同的,一些中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当地和较近地区流通,这与蓬勃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很不适应。多种银行券同时流通而兑换时又必须回到原发行银行也给使用者带来新的不便。再次,由于各个银行都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且不同的银行信用状况不同,使分散发行、多种信用货币同时流通与“一般等价物”——这一货币的本质属性——产生矛盾,也给社会的生产和流通带来了困难。客观上要求信用货币的发行权应该走向集中统一,由资金雄厚并且有权威的银行发行能够在全社会流通的信用货币。于是,国家即以法律限制或取消一般银行的银行券发行权的方式,将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到几家以至最终集中到一家大银行。由于发行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因此,当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一家银行时,便标志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三)统一国内票据交换和清算的要求

从银行间资金往来的清算看,早期金融活动中已十分迫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清算系统来处理银行间的票据交换与异地往来清算。而且这个系统必须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及全国统一性的地位,才能有效地处理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中央银行产生之前,有些国家由银行业的同业公会组织票据交换所,也有些国家由私人银行机构成立票据交换机构,但这些票据交换机构往往权威性与统一性不够,不能进行统一的票据交换与清算,异地清算就更加不可能了。如英国的伦敦、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早在18世纪中叶就建立了同城的票据交换所,但终究不能成为覆盖全国的票据清算系统。显然,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全国统一地位的清算系统只能由中央银行来担当,因为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可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来确保其权威性,以尽可能地避免清算危机的产生,又因中央银行业务本身的非经营性性质,使其清算具备客观公正的地位以及异地清算的效率。就此而言,只有中央银行系统才具备这样充分的能力担当全国的清算机构。这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又一主要的客观要求。

(四)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确保信用体系稳定的要求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工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不断增长,不仅要求贷款数量扩大,而且要求贷款期限延长。银行为了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同时更是为了自己经营获利的需要,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当遇到银行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存款人挤兑时,银行的支付往往发生困难。在缺乏外部保护与管理的条件下,银行业最初对付挤兑与市场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建立支付准备金制度。但单个银行的储备体制是十分脆弱的,难以抵御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建立统一的储备制度最早被提出来了。

英国是历史上最早实行统一储备制度的国家。其银行业最先由独立的储备制度向统一的储备制度转化。国会最早授权英格兰银行统一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在必要时统一使用储备去救助商业银行,这种统一储备体系已使英格兰银行(其当时仍为商业银行)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即它成了一个银行业的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是现代中央银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其后的商业银行储备体系演变中,准备金体系先后都演变成了法定准备金体系,各国都通过立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吸收的储蓄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央银行,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而当商业银行发生支付困难时,中央银行则可据此对其施以援助。现代各国的中央银行普遍具备法定难备金的调节管理功能,并以此减少流动性风险与清偿危机对银行信用体系的冲击。因此,建立统一的储备体系的客观要求推进了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

(五)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金融业监管体系的要求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发展,银行和金融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金融运行的稳定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保证银行业和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证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金融运行的风险,客观上需要一个专门机构代表政府对整个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个专门从事金融业管理、监督及协调的职能机构要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手段,还要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建立密切联系,以便于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能够通过业务活动得到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由于保管银行的一部分准备金,又承担各商业银行间的清算就成为理想的监督管理机构。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当国家通过法律或特殊规定对某家银行或新建一家银行赋予某些特权并要求其他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整个经济、社会体系接受该银行的这些特权时,中央银行制度便形成了,享有特定授权并承担特定责任的银行便成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产生基本上有两条渠道:一是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成,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这家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这家银行逐步具有了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从世界范围看,中央银行的产生和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迄今已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总的来看,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形成与发展、普遍推行和制度强化三个阶段。

(一)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及其特点

从17世纪中后期中央银行萌芽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联合呼吁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的250多年间,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制度基本上是处于初步形成和发展时期。

瑞典银行是世界上最早执行一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创立于1656年。它原是私人创办的商业银行,1661年开始在欧洲最早发行银行券。1668年由政府出面将该行改组为国家银行,收归国会所有并对国会负责,被公认为中央银行的先驱。然而,它虽是国家银行,但其早期业务大部分却用于商业性质,虽最先享有货币发行权,但1832年以后瑞典共有28家银行拥有货币发行权,直到1897年瑞典政府才通过法案,将货币发行权收归国家银行一家独享。因此,瑞典国家银行事实上是在1897年才成为纯粹的中央银行,这在时间上远远落后于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它是现代中央银行的“鼻祖”,在中央银行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也是一家私人银行,办理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在当时并不是唯一的发行银行。因此,早期的英格兰银行也不是一家完全的中央银行。但不同的是,英格兰银行享有一般银行所不能享有的特权:一方面,它向政府放款,补充政府连年殖民战争的军费开支;另一方面,它获准可以用政府债券作为抵押,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并代理国库和管理政府债券。1844年英国首相比尔主持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又称“英格兰银行条例”,给英格兰银行规定了许多特权,从中央银行组织模式上和货币发行上为英格兰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奠定了基础。1928年英格兰银行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并取得了清算银行的地位。于是英格兰银行从发行银行、清算银行,继而演变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英国作为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和英格兰银行的成功运作成为众多国家学习和仿效的榜样。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初建阶段,世界上约有29家中央银行先后相继成立,其中欧洲19家,美洲5家,亚洲4家,非洲1家。可以看出,在中央银行制度形成的初期阶段,绝大部分中央银行产生在欧洲国家,这是因为欧洲的经济、金融发展比其他地区要早得多,也发达得多。真正全面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于1913年,也是这一阶段最后形成的中央银行制度,同时也标志着中央银行初创阶段的基本结束。

早期的中央银行,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这使其带有明显的早期特征。

1.都是由商业银行逐渐演变而来

早期的中央银行,如瑞典国家银行、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都是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它们本身也是商业银行,并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而它们之所以能逐渐演变为中央银行,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好的银行信誉,并与政府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只是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它们才脱离商业银行职能,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

2.都是私人股份银行或私人与政府合股的银行

这时期中央银行的资本并非完全来自政府,在经营上也不完全是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化银行。其仍然保留了商业银行职能与营利功能,并一直按股份向股东分配红利。

3.都经过了货币发行权的逐步垄断过程

在早期中央银行形成时,仍然是金本位货币制度时期,各家商业银行都可以发行银行券并负责兑换。早期的中央银行往往不能完全垄断银行券的发行,而只是通过扩大自身的银行券发行数量与范围占据优势,并通过为政府提供融资便利来获得支持,并最终获得政府授权而独占货币发行权,从而演变成专业化的发行银行。

4.都通过发展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职能而成为银行的银行

在早期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最先确立的职能是集中货币的发行权和为财政融资、代理国库。此后,中央银行才又开始为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等服务,并通过集中准备金为商业银行提供贴现与再贷款,从而使其成为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

5.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早期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与控制是不完备的,对货币信用的调节也有着很大的局限。只是随着金融法规的完善与授权,其控制能力才逐步形成。

(二)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行时期及其特点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是对各国战争能力的考验,也是对货币制度的考验。战前大多采用金本位制,战时都停止兑换黄金并禁止黄金出口。同时,为了适应战时财政需要,中央银行大肆发行货币,向财政大量借贷,引起通货膨胀。战后,深受通货膨胀之苦的各国都深感稳定币值的必要性,于是1920年在比利时的首都布鲁塞尔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国际金融会议。会议强调通货膨胀的根源是财政赤字,稳定币值的关键是财政平衡,货币发行银行要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执行稳定的金融政策,同时提出了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1922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经济会议上,又重申和强调了布鲁塞尔会议形成的决议,并且再次建议尚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系和经济的稳定。1930年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国际清算银行,旨在谋求各国的中央银行作为本国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加强国际合作,使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由此推动了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又一次高潮。

从1921年至1942年,新成立的中央银行有43家。其中20年代的10年中,改组或新设的中央银行就达27家。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中央银行制度积极发展和普遍推行的阶段。

这一时期对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最重要的贡献是进一步统一了货币发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货币发行已经开始向中央银行集中,但仍有商业银行参与货币发行。战时,为了筹措军费,一些国家的财政部也发行货币。战后,各国建立或改组中央银行以后,基本上规定财政部和商业银行不再发行货币。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央银行制度的快速发展,是与经济货币制度变革,尤其是战后金本位制的崩溃与货币贬值、通货膨胀普遍发生直接相关的。它反映了各国加强货币发行控制与金融管理的要求。

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都是由政府主导并设立的

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的发展继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之后,都采取了由政府直接设立的方式,从而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

那些已经设有中央银行的国家,经过有目的的改组,建成了功能更全、职能明确和更加独立、专业化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银行等。而那些新设中央银行的国家,则在当时国际联盟的推动下,仿效已有的中央银行模式建设自己独立的中央银行,从而加快了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进程。

2.都把稳定货币、控制通货膨胀当作其核心任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金本位制的废弃,使货币发行脱离了黄金准备,货币发行失控与通货膨胀是货币脱离黄金后的最严重问题,因此,各国中央银行的中心任务是管理货币体系,控制通胀。其主要的措施有:

(1)开始垄断货币发行权,改过去商业银行的多家分散发行为中央银行的独占发行;

(2)实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运行,控制中央银行向财政借款垫支,禁止货币的财政性发行,并建立起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和超准备发行的纳税制度。

3.都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的管理与货币信用调控

初期成立的中央银行,都是以货币发行与代理国库为中心任务,并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金融管理与信用调节尚未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而金本位制崩溃以后,金融动荡日益严重,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危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冲击与震荡。这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了稳定金融体系、控制货币信用的重要性。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央银行,普遍开始对金融机构的运作与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以防止金融机构的过度进入与倒闭,同时,中央银行也开始涉及银行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以此建立银行业的资金调节体系,使中央银行成为名符其实的“最后贷款人”,并据此改变20世纪30年代以前中央银行体系中缺乏弹性的货币供给制度。所以,直至20世纪30年代后,中央银行才真正具备了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并开始完全退出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至此,中央银行才具备了作为现代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体系,即作为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与银行的银行。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强化时期及其特点

二战结束后,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各国都对中央银行加强了控制,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权力与责任也大大加强了。从1944年国际社会建立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到70年代初该体系解体的近30年间,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欧美国家中央银行以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改组和加强;二是亚洲、非洲等新独立的国家普通设立中央银行。由于欧洲国家经济和金融发展比世界其他地区要早,因此中央银行的设立和发展也比其他地区早得多,美洲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比欧洲晚但比亚洲和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早,这在中央银行设立和发展方面也同样体现出来。经济和金融发展较晚的亚洲和非洲国家中央银行的普遍设立,完成了中央银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目前除极少数的殖民地、附属国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设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制度普遍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在这一阶段,国家普遍强化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不但中央银行制度规范化,而且它要完成的经济目标也同一化。这种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中央银行的国有化成为普遍的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中央银行除瑞典、保加利亚、中国和前苏联外,资本均来自于私人股东或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并不全面。战后,各国普遍实行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政策,将资本收归国有。而一些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则一开始就实施了中央银行资本的国有化。

中央银行国有化以后,强化了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与政策协调。

(1)为集中货币发行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证。在货币管理本位条件下,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可有利于货币信用体系的管理与货币供应量的调节。从实施货币政策角度看,只有垄断货币的发行权才能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提供基本的保证。

(2)与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货币发行、信用控制及货币政策取向方面更易与政府的经济总体发展目标取得协调与一致。为了保证对中央银行的控制,政府往往还直接控制了中央银行领导人的任免与机构的设置等权力,即使是那些仍保留了部分私人股份的中央银行也同样如此。

2.中央银行成为国家干预和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

在金本位制条件下,货币供应量主要由流通中的黄金数量决定,货币政策缺少调节的空间。而在黄金退出流通以后,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已不受黄金准备量的约束。货币供应量政策就成了影响币值与物价、市场利率、投资增长的重要杠杆。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中央银行开始重视货币政策的应用,并不断加强调控力度,普遍重视应用货币政策的三大政策工具来影响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的三大政策工具被称为“三大法宝”,它开创了现代中央银行运用间接政策工具有效调节货币供给与信用的先河。而且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也逐渐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法定的操作手段,形成了稳定的制度操作体系。

除了货币政策的数量工具之外,战后中央银行还发展了信用调节的直接工具,如特别存款缴存制度、信用额度分配制度、信用分配的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等,使中央银行货币调控的力度与弹性大大增强。

3.中央银行业务独立性增强,“银行的银行”地位更加稳固

战后中央银行的作用与地位进一步强化,也体现在其普遍放弃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退出对个人与企业的信用领域,成为政府代理银行与银行的银行,从此以后,中央银行业务更具有独立性与超脱性,并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中心。除了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实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外,几乎所有的中央银行都完成了职能的分离。

随着中央银行体系的日益完善,使商业银行的票据清算业务都通过中央银行来进行;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都集中存入中央银行,并可通过票据贴现或抵押获得中央银行的信用支持,从而使中央银行脱离了商业银行业务而成为银行的银行,形成金融业的中心。

4.中央银行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金本位制彻底废弃后,各国之间的货币失去了统一的价值标准与基础,导致了各国国际贸易与清算的混乱。关税壁垒、外汇管制,使国际经济与金融体系陷于混乱,影响到各国经济的稳定与贸易的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由英、美两国发起在战后建立新的国际金融体系,并于1944年7月1日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了由44国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并于1947年3月1日正式启动,这就是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运作,有效地协调了各国的贸易金融活动,加强了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国际贸易、金融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战后经济的恢复与快速发展。

国际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与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还有力地促进了成员国战后经济的发展,并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家参加到这一体系中来,到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这一体系。中央银行的进一步合作还表现在加强清算,稳定各国货币汇率与金融体系安全等方面。1961年3月、1972年3月和1988 年7月,由国际清算银行(BIS)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达成了三个重要的协议,分别对稳定黄金市价,稳定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汇率波动,以及加强各国中央银行对本国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的管理,保证银行体系稳定与安全运行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目前,新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通行的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

这些机构与协议的成立,大大加强了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国际合作,保证了各国货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运行秩序,并在成员国一旦发生金融动荡时,可给予及时而且必要的援助,以稳定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正因如此,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加入了这些组织,开始了中央银行的国际间合作。

四、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源于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沿海地区的开放与工商贸易的发展,外资银行纷纷进入中国,落户沿海城市。直至19世纪末期才有中资银行出现。而中央银行的出现则更晚,直至20世纪初才开始萌芽,并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与发展。

(一)我国近代史上的中央银行

1.中央银行的萌芽

为整理币制,1904年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为官商合办,额定资本白银400万两,政府拨款20万两,其余国内各界认股,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政府授予该银行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经理公债等特权,成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国家银行。1908年7月,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职能亦有所加强。同年3月4日经清政府批准成立的交通银行开业,其性质明确为商业银行,为官商合办,主要业务是经理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四个行业的一切款项收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继续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1913年10月,北洋政府规定,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照中国银行兑换券章程一律办理”,也取得了法偿货币的资格以及“分理国库”的特权。因此,此时的交通银行虽然名义上仍为商业银行,实际上也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

2.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组建国民革命政府,成立了国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攻下武汉,同年12月在武汉成立了中央银行。在广州和汉口成立的这两家中央银行存在的时间都很短,实际上虽然采用了中央银行的名称,但并没有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国民政府1927年公布了《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公布了《中央银行章程》,11月1日中央银行开业,总行设在上海,资本金2 000万元,全部由政府拨款。业务是经理国库,发行货币,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民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1935年将“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为“中国农民银行”。

1935年5月23日正式颁布的《中央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隶属于总统府,总行由上海迁移至南京,资本金增加至1亿元。同年11月4日进行币制改革,放弃银本位制。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币,农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虽然不是法币,但被准许与法币同时流通。1937午7月在上海成立“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对四行业务进行监督。1939年又将其作为四行之间联系机构的地位提升为中国金融的最高决策机构。抗战爆发后,中央银行临时迁至上海,再迁至重庆,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在四川成立联合办事处,处理战时金融事务。1939年颁布《国库法》,1942年7月1日公布《钞票统一发行办法》,完成将货币发行权统一到中央银行的改革。1945年3月,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监督全国金融机构。抗战胜利后,中央银行迁回上海。

3.中华苏维埃政府的中央银行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并于1932年2月在江西瑞金正式运行,毛泽民担任行长。中央银行拥有发行钞票、代理国库和金融管理的特权同时也经营一般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之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与当时的陕甘晋银行合并,改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后又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部设在延安。其主要职能是:

(1)发行纸币,为财政筹措经费,支持战争开支需要。

(2)代理国库,收缴战争资财,补充财政支出。

(3)开展一般银行业务,为此后的金融业发展打下基础。

(二)新中国中央银行的建立及其变革

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当日统一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各解放区的银行逐步合并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原国家资本银行,取缔了外国在华银行的特权,整顿改造了民族资本银行,将全国的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业务全部集中到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1.1948年至1978年高度集权的“大一统”银行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扮演着“一身二任”的角色,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是一个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一统银行,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独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

(1)集中垄断了货币发行权。

(2)中国人民银行拥有代理国家金库、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等职能,成为政府的银行。

(3)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管理金融,调节经济。人民银行通过对利率、货币发行量及信贷的控制,实施货币政策,调节经济。

(4)垄断了全部的商业银行业务,集中了全国的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人民的储蓄业务,并办理结算、汇兑和外汇业务,成为一个综合性的中央银行。

2.1979年至1984年双重职能逐步剥离的时期

1979年至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职能开始逐步剥离,中央银行的职能逐步增强。这期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经济与社会加速发展,中国的银行体系也加大了调整。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等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从双重职能转变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3.1984年以来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的时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原先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划归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标志着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合一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这使得未来出现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成为可能。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对中央银行性质、职能与作用的分析与阐述,是理解中央银行各项活动、关系、制度等的基础。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中央银行的性质是由其业务活动的特点和所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同样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存、贷、汇”业务的特征;另一方面,其业务活动又与普通金融机构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的工商客户和居民个人,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国家还赋予中央银行一系列特有的业务权利,如垄断货币发行、管理货币流通、集中存款准备金、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代理国库、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等。

从中央银行发挥的作用看,它是保障金融稳健运行、调控宏观经济的国家行政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对货币、信用的调控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业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部门,中央银行自然具有一定的国家机关的性质,负有重要的公共责任,但与一般的行政机关又有很大不同:

(1)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主要是通过特定金融业务进行的,对金融和经济的管理调控基本上是采用经济手段如调整利率和准备金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等,这些手段的运用更多地具有银行业务操作的特征,这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有明显不同。

(2)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分层次实现的,即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调节金融机构的行为和金融市场运作,然后再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影响到各经济部门,其作用比较平缓,市场的回旋空间较大,这与一般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直接作用于各微观主体而又缺乏弹性有较大不同。

(3)中央银行在政策制定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机构的行政干预和牵制。

总之,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和发挥的作用看,中央银行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中央银行既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或细化,反过来,中央银行职能的高度概括便成为中央银行性质的集中反映。一般而言,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基本职能。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从商业银行逐步演变而成为中央银行的发展进程看,货币发行权的独占或垄断是其性质发生质变的基本标志;从国家直接设立的中央银行看,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国家赋予的最重要的特权之一,是所有授权中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特权。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的基本保证。分散发行货币必然造成货币种类过多、劣币和良币混杂以及货币的流通范围受到限制的缺点。要克服这一缺点,必须统一货币发行并赋予货币强制流通的权威。由于中央银行的权威和信誉以及货币的法偿地位,货币的流通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稳定货币币值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可以通过使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数量使之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垄断货币发行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这是因为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集中服务和管理,代表政府管理金融市场和调节社会信用量,而这些都是以垄断货币发行为前提的。如果有一部分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持有货币发行权,那么这些金融机构就不一定需要中央银行的集中服务,也可能不一定服从中央银行的管理,中央银行调节社会信用量的职能也就无从谈起。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和全社会货币、信用总量,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力量。因此,具有“发行的银行”这一基本职能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即中央银行的地位凌驾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上,它一般只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在业务上和政策上起着制约和领导的作用,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其职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吸收和保管存款准备金

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都要按法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准备金。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增强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当个别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支付不足时,便可得到中央银行的资金支持,这既能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又能防止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发生挤提而倒闭。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作用的加强,存款准备金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量,通过各种手段,变更、调整存款准备金的上交比率,影响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准备数量。集中统一保管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2.充当“最后贷款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中央银行通过集中发行货币,统一保管存款准备金,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周转不灵,需要补充资金时,可以向中央银行请求资金融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是票据再贴现和再抵押放款。当发生金融危机且其他银行无力或不愿意对一些银行贷款时,中央银行将能够且愿意提供这种贷款。有时为了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主动采取降低再贴现率的措施,以低利率向商业银行放款,形成对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成为银行的最后贷款者。通过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再贴现率的调整起到调控信用量和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中央银行成为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也确立了中央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3.作为全国票据清算中心,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由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并在中央银行拥有存款,这样,它们之间应收应付的票据可以在中央银行主持的票据交换所内通过存款账户划拨款项来办理结算,从而清算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央银行作为清算银行为实现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间货币的收付转账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服务,这一方面提高了清算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减少了资金在结算中的占用时间和结算费用,解决了单个银行资金清算所面临的困难;另一方而,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体系内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从而有助于中央银行加强监督、管理、控制,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和分析金融流量提供了条件。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通过国家授权开展的特定的金融业务活动,为履行调控金融、经济和管理金融业的基本职责提供了稳定有效的途径。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即中央银行是管理全国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国家信用的提供者,代理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其职能具体通过以下几方面得到体现:

1.代理国库

即政府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账户,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均在其开立的账户中进行。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具体行使以下职能:收受和保管国库的存款,经办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划拨与清算业务,兑付国库签发的支票,执行国库出纳职能,代理收缴税款,经办政府公债的发行、还本付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事宜。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政府财政经常会发生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特别是在凯恩斯主义的指导下,政府经常通过发行建设公债扩大公共支出,刺激经济增长。中央银行利用其掌握的业务手段,代理政府债券发行,包括发行规模预测、规定价格幅度、制定竞投标的规则及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等事宜。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

由于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的不同步性,中央银行需要向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向政府提供融资。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世界各国的国际储备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持有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中央银行对国际储备的管理包括: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及经营收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国家的对外金融活动,一般都授权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国家的对外金融活动包括:参加国际金融组织,还有国际性、区域性的各种金融论坛和非正式的协调组织等,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等。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也是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的具体体现,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货币和信用进行控制和调节,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7.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

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的。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法规、基本制度、业务活动准则等;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等。

8.向政府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和决策建议

由于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中心环节,是货币、信用的调剂中心,社会资金清算中心和金融业管理中心,因此,中央银行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资料信息,能够比较及时地反映整个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在政府的经济决策中,中央银行一般都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的甚或是主导作用。

总之,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体现了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一般都具备这三大基本职能。但在具体内容上,各国的中央银行之间还有所差异,有的比较全面,有的则不够全面。在职能的发挥上,不同国家的中央银行其重点也有所不同。

三、中央银行的作用

中央银行的作用决定于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中央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枢纽,对整个社会的资金运动进行调节、控制、反映,并通过对宏观经济的控制和调节,带动微观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生产、流通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比例的调整。其作用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货币币值,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货币,进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一国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币值稳定有利于价值规律充分正确发挥作用,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币值的稳定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货币供应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中央银行正是能同时控制这三个因素的最高管理当局,为了达到稳定货币、稳定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也是从上述三方面来采取措施的。

1.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中央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可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活动的动向和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发行限额内,有计划地发行货币,使货币流通量符合客观需要,保持币值稳定,促使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基本均衡,进而保持经济的稳定。

2.对金融机构信用扩张能力的调控与管理

中央银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关键部门,但具体经济过程中的货币投放与回笼又离不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遍布全国的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具有极为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对货币的稳定、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目标及货币流通状况,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率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进行调节,使信贷政策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相一致。

3.对金融市场的管理

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督与管理,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央银行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限制,通过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引导,协调各种信用关系,引导金融业务活动,消除不稳定因素,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以保持币值稳定和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二)调节信用与经济

信用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有二项基本职能,一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二是资金再分配的职能。中央银行发挥调节信用与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对社会经济活动从价值形式上进行调节控制来实现的,也即是通过对信用职能的调节来实现的,包括调节信用量和经济结构。

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调节信用的扩张与收缩。一般在经济发展急需大量资金时,中央银行可以适当增加货币发行量,并通过商业银行的投放机制实现派生存款的创造,形成货币的多倍供应,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以支持生产的增长和流通的扩大;如果流通中的货币和信用超过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量,中央银行就应该紧缩银根,一方面减少货币的发行量,另一方面利用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减少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使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与商品流通相适应,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央银行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不仅限于总量调节,还包括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中央银行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是通过对信贷资金的再分配来实现的,因为信贷资金运用的方向影响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活动,分析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比例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的信贷措施,如增减贷款、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等,对不同信贷资金需求从投向和投量上进行引导,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中央银行对经济的总量和结构调节是相辅相成的。通过总量来调节信用和经济,这是前提,因为在总量失控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结构均衡的。同样,结构失衡条件下的总量均衡也是不真实的均衡。因此,中央银行对总量和结构两者的调节是密切联系,协调进行的。

(三)集中清算,加速资金周转

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票据清算中心,可以为各家银行及时提供清算服务。这样既可以简化手续,缩短票据在结算过程中的占用时间,提高清算效率,又可以有效防止银行之间资金的拖欠和相互占用,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金的使用,防止因此而造成的生产、流通受阻。

(四)开展国际间金融的交流与合作

当代世界各国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全球一体化带来的经济互动性,使一国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与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这必然推动着全球范围内的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其中金融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作为一国金融领域的最高管理机构与代理人,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威信。在涉及国际间重大关系的金融谈判、国际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活动中,中央银行往往代表国家参与其中,对国际金融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协调各国金融利益,推动国际金融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国际范围内的金融合作与交流。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那天起,就担负着中央银行的职责。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枢纽,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除具备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某些特殊性。我国中央银行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中央银行,这种公有制性质的中央银行,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发挥宏观调控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等职能中,将更具有优越性、广泛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拥有资本的独立法人,可凭独立拥有的资本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2款还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拥有发行权的发行的银行和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监护人的特殊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自己职责中有较高的独立地位,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自身业务中又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和集中性。这一切都有鲜明的中央银行特征。其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作用

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它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坚持稳定的货币政策,在调节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宏观经济进行了广泛的、深刻的,也是极为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第三节 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与组织结构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管理体制及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特别是金融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因而,在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结构、资本来源和机构设置上均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一)按组织结构划分的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中央银行组织结构,是指中央银行机构组织形式、权力配置方式及其相互关系。通常包括组织形式、权力配置以及机构设置三个方面的内容。所谓按组织结构分类的中央银行制度类型,是指按照中央银行同一国社会经济制度以及货币经济、信用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央银行存在形式和规范运转的组织状态,对中央银行制度存在形式的一种分类方法。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类型又分为两种情况: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这是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中央银行机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这种组织形式下的中央银行是完整的标准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如英国、法国、日本等。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有较多的分支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亦采用一元式组织形式。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这是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中央级中央银行是最高金融决策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但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与中央级中央银行也不是总分行的关系,而是按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其职能。这种制度一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适应,如目前的美国、德国即实行此种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的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1990年前的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这种制度。我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3.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某个或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采取这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沙特阿拉伯、中国香港等。在这类中央银行制度下,国家设立的专门金融管理机构其名称和职责在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新加坡设立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委员会两个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前者隶属财政部,执行除货币发行以外的中央银行的一切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等;后者主要负责发行货币、保管发行准备金和维护新加坡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基本上也是属于准中央银行制度类型。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实行独立的货币与金融制度,其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自成体系。这类准中央银行制度通常与国家或地区较小而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一直处于垄断地位相关。

4.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和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对成员国的政府进行融资,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金融事项等。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和东加勒比海地区。目前,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欧洲中央银行则是由成员为了加强区域的经济合作而建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7月成立的“欧洲支付同盟”。经过将近50年的摸索和稳步发展,终于在1998年的7月1日成立了欧洲中央银行,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6名成员和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督成员国中央银行是否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指导行事。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发行欧盟统一货币“欧元”,2002年1月1日欧元不仅作为结算手段,还作为支付手段开始全面流通,成为欧盟区域内的统一流通手段。与一般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继续由各国中央银行承担。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和欧元的正式启动,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又有了新的内容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按资本结构划分的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按资本性质结构划分的中央银行制度类型,是指根据中央银行资本金来源及其成分构成,对中央银行制度形式的一种分类方法。这种分类的目的主要是了解中央银行所有制形式及其所有者占有比例的发展趋势。

1.全部股份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有两种情况,即由国家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或国家收购私人股份,将私人所有或部分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改组而成。历史悠久的中央银行大部分是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其资本最初也大多为私人所有。在中央银行的长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国家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认为排除私人资本更有利于为国家整体经济目标服务,逐步实行国有化。特别是二战以后,掀起了中央银行国有化的高潮,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历史比较悠久的中央银行就是在这个时期实现国有化的。在这个时期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大多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目前,中央银行资本为国家所有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50多个国家,并且中央银行的国有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组成也属于国家所有的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股份与民间股份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

这种资本组成类型,国家资本大多在50%以上,非国家资本即民间资本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股份低于一半,如日本银行,政府拥有55%的股份,民间持股为45%;墨西哥的中央银行,国家资本占53%,民间资本占47%。也有些国家如比利时、厄瓜多尔、卡塔尔等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中政府和民间股份各占50%。在国家不拥有全部股份的中央银行中,法律一般都对非国家股份持有者的权利作了限定,如只允许有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无经营决策权,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对于一些具体事宜有些国家还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日本银行规定,私股持有者每年享受的最高分红率为5%。由于私股持有者不能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基本上没有影响。

3.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全部股份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私人银行经政府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主要有美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少数国家。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所拥有,会员银行按自己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后随时缴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股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

4.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由于中央银行获得国家的特别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发行货币和吸收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来获取资金来源。因此,作为中央银行有无资本在其实际业务活动中并不重要。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所共有的中央银行

货币联盟中成员国共同组建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是由各成员国按商定比例认缴的,各国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目前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就属于这种形式。

依据资本结构来划分,中央银行制度虽然有上述5种类型,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银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跨国中央银行是通过成员国之间的条约)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已不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生实质性影响。

二、影响中央银行制度形式的主要因素

上述从组织结构和资本构成的角度分别对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了分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或采用什么样的中央银行制度,并非纯主观的产物,而是要受到相应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国家的政治体制

凡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由于其地方自治权较大,地区性利益较强,通常实行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而在一些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机构,各地方政府机构权力较小,所以出于统一协调的目的,往往会设立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国家的经济体制

一般市场经济的国家,多数是采取单一式或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度;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由于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健全,作用相对有限,多采用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三)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达程度

西方国家由于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机构数量庞大,金融市场较发达,且金融制度比较完善,所以常采用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或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金融市场化程度低,金融业的规模较小,多采用准中央银行制度或跨国中央银行制度。但就欧盟国家情况而言,虽然各成员国均属于发达国家,却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这主要是出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需要。然而,从现阶段来看,由于欧洲货币联盟各成员国在制定各自的国内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上仍有较大分歧,所以欧洲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时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但是,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能够克服暂时的困难,运作正常的话,其必将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因此,在可见的未来,许多实行经济联盟、贸易联盟或者是货币联盟的国家也将会考虑实行这种形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客观地说,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中央银行制度,除了由其本身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达程度等因素决定外,往往还受到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理位置以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研究中央银行制度时,就必须把各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在内,关键是要看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同其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制度的适应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国中央银行制度形式,是该国经济发展水平、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包括权力结构、内部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中央银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要在既定的组织结构框架下进行。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相同,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在主要的方面也大体类似,但由于各国中央银行在组织形式上采取了不同的类型,因此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在具体方面又有所差异。

(一)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结构

中央银行的权力结构主要指最高权力分配状况,这通过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体现出来。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一般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个方面,其中决策权是权力的核心,是中央银行权威的象征;执行权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在执行中又包涵着许多次级决策权;监督权是对决策和执行权利的约束,是对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的保证。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结构是其有效发挥职能并实现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中是合一的,而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分别设立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其权力。

设立一个机构行使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其权力机构一般是中央银行的理事会,理事会既是各项政策和方针的制定者,又负责这些政策、方针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英国、美国、意大利、菲律宾等国的中央银行即属于这种类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度。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设在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直接向国会负责。每位委员的完整任期为14年,届满不得连任。由于其任期比总统的任期长,所以不易受美国总统和财政部官员的影响和控制。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金融业的规章制度,决定再贴现率和法定准备金率,并监管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与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一起,控制了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因此,人们往往把联邦储备委员会看作是在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内集决策、执行和监管的权力为一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别由不同机构来行使权力的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德国联邦银行、法兰西银行、瑞士银行等。日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会。政策委员会的讨论事项须经取得有表决权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政府的代表委员无表决权。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日本银行业务经营的基本方针;决定贴现率及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信用政策;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等。理事会负责日本银行的日常业务,并执行政策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方针。另外,财政部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的金融监督机构。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是合并由一个机构来行使,还是分立由几个机构来行使,主要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决定的,对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并无实质性区别。

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根据此项法律,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行使最高决策权。由此,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设立理事会。为有助于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制订货币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委员会的性质是咨询议事机构,因此,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结构看,是属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并且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内部职能机构

中央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置,是指中央银行总行或总部机关的职能划分及分工。为确保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必须设置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操作。各国中央银行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都是根据其担负的任务,包括货币政策的组织实施、与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金融监管等,按照精干、高效和有利配合协调等原则而设置的。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数量不等,名称亦有差别,但总体来看,大都包括如下几种部门:

(1)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直接相关的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内设机构的主体部分,包括办理与金融机构业务往来的部门、货币政策操作部门、负责货币发行的部门、组织清算的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

(2)为中央银行行使职能提供咨询、调研和分析的部门,包括统计分析部门、研究部门等。

(3)为中央银行有效行使职能提供保障和行政管理服务的部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中央银行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中央银行职能和业务量的变化而改变的,但一般说来,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的内部职能机构是比较稳定的。目前英格兰银行的内部机构主要有发行部和银行部两大体系,彼此相对独立。具体职能部门有,银行监督局、金融结构和机构局、货币市场局、政府债券局、外汇局、国际局、统计局、经济研究局等;法兰西银行的内部机构有,发行局、贴现局、信贷局、国外业务局、银行管理局、研究局等;日本银行内部机构有发行局、国库局、国债局、管理局、调查统计局、储蓄推进局、检查局等;为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服务的职能部门有,理事会办公室、法律部、消费者及社会事务部、银行监督管理部、联邦储备银行业务部、国际金融部、数据处理部、研究统计部、服务部、人事部等。

根据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有15个职能司(厅、局),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对策,有效实施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还设有研究局、货币金银局等。

(三)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全面行使职能和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组织保证。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基本上都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三种情况:

1.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这种设置方法是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中央银行业务量的大小,视实际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行政划分并不一致。经济区域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地域关系;经济、金融联系的密切程度;历史传统;业务量;等。分支机构一般都设立在该区域内的经济和金融中心,机构规模的大小视实际需要而定。这种设置方式有利于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和货币政策的集中统一操作,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较少,也反映出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而非一般行政机构的基本特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中央银行基本上都是按照经济区域的分布来设置分支机构的。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即从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出发,从事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经济和信息的流程是横向的。因而,中央银行应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金融发展的结构状况和货币政策调节以及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来设置分支机构,保证中央银行能充分行使其职能,并实现实用、效率和效益的原则。例如,美国将其全国50个州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在每个区的中心地市设立l家联邦储备银行。各联邦储备银行则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及业务操作的需要在本区内设立若干家分行和办事处。印度的中央银行在全国的29个邦设有4个大区理事会,负责邦级行政单位的金融监管,同时,下设14个直属分行,负责发行和信贷业务;日本中央银行在全国47个地方行政单位中设有33个分行、12个事务处。

2.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在这种设置方式下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与国家的行政区划相一致,逐级设置分行或支行。分支机构规模的大小与其所在的行政区的级别相关,而与业务量的关系不大。这种设置方式一般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前苏联以及其他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采取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以前也是采取这种设置方式:总行设在首都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计划单列的重点城市,设立一级分行;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二级分行;在全国的县一级设立支行。总、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

3.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这种设置方式一般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机构设置则考虑行政区划并尽量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日本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这种模式。德国、意大利、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在依据经济区域的同时,也都考虑了行政区划这一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它们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同时,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在这两个直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分行改设为中心支行,原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的二级分行也改设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仍然保留。这些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依法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所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而中心支行和支行则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

虽然各国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大都由专门的法律或专项规定来确定,法律或规定则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总体状况以及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因此,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一般是比较稳定的,这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行使其职能。

本章小结

中央银行的历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17世纪中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崛起、商业银行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广泛存在于经济和社会体系之中的信用关系、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矛盾是促使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中央银行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它的产生是统一银行券发行与流通、集中国内票据交换和清算、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确保信用体系稳定、为政府提供融通资金的支持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客观需要。

从世界范围看,中央银行的产生和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迄今已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总的来看,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形成与发展、普遍推行和制度强化三个阶段。目前中央银行制度已经普遍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中央银行既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和管理金融业、规范与维护金融秩序、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即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是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基本概括。中央银行在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调节信用和经济、集中清算加速资金周转、开展国际间金融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由于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和组织结构也不一致。按组织结构来划分,主要有单一式、复合式、跨国型和准中央银行制度四种类型;从资本结构来划分,有国有、私有、混合所有、无资本、多国所有的中央银行制度五种类型。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业的发达程度是影响和制约一国中央银行制度的主要因素。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包括最高权力结构、内部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等方面。不同的组织结构框架直接影响着中央银行职能的行使方式。

关键术语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制度 最后贷款人 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型中央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思考练习题

1.试述中央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为什么说中央银行产生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2.如何认识中央银行的性质?

3.中央银行职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什么是“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是如何充当“最后贷款人”的?

5.影响和制约中央银行制度形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根据我国国情,你认为哪种中央银行制度最适合我国?

6.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附录]

英格兰银行——从商业银行发展成为中央银行

英格兰银行始建于1694年,为私人合股创办的商业银行,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政府财政困难,赤字严重,英格兰人威廉·彼得森提案设立一家股份制银行,股本120万英镑,营业期限12年,后此项提案获政府批准,英格兰银行由此成立,但作为成立条件,银行股东须将120万英镑全部贷给政府。

起初的英格兰银行是作为一般商业银行设立的,从事银行存款、贷款和贴现业务,但它还享有政府赋予的一系列特权:

第一,它可接受政府存款,发放政府贷款,即从事代理国库的业务。从1694年成立到1746年止的52年间,英格兰银行给政府的借款就达1 168.68万英镑。

第二,有权发行钞票,即以政府债券为准备发行银行券,从而在事实上成为没有黄金准备而发行银行券的银行,这使其业务竞争能力大大超过了其他商业银行。

显然,英格兰银行从成立时起,就与政府有着特殊的关系。这是其日后成为中央银行的基础。

l826年,英国政府核准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及伦敦周围65英里的范围内享有发行钞票的独占权,其发行限额为120万英镑;1833年,英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无限法偿货币,从而使其成为全国唯一的无限法偿货币的发行银行,这是英格兰银行成为中央银行决定性的一步。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法案,即《比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作为国家发行银行。同时又规定:其他银行不得增发钞票;英格兰银行内部组织分为业务部与发行部,使商业银行业务与发行业务分开;英格兰银行的信用发行限额为1 400万英镑,这部分信用银行无需黄金准备,而只需以政府公债作抵押,而超过此限,其发行必须有十足的黄金与白银做准备,且白银比例不得超过1/4。经过1914与1928年两次通货膨胀,英格兰银行终于独占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成为唯一的发钞行,1931年金本位制废弃后,其发行的钞票即成为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

由于英格兰银行对银行券发行的日益垄断,其发行的银行券信誉好,流通范围广,其作为政府银行的职能地位日益明显,事实上已具备了作为中央银行的功能。从其充足的资本与雄厚的资金实力出发,它又担当起了“银行的银行”职能,发展起了清算、交换业务与再贷款业务。许多商业银行为了业务交换方便,都在英格兰银行开设资金往来账户,随着银行开户数量及存款的增加,英格兰银行逐渐成为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与清算中心。1854年,英格兰银行成为清算银行。

此后,英格兰银行的再贷款功能也日益增强,尤其是经过1847年、1857年和1866年三次金融危机,英格兰银行在全力支持其他银行运转,提供再贷款以免遭挤兑的作用更加突出,表现出其调节社会信用的强大能力,使其置身于银行体系“最后贷款人”的地位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日益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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